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传播性病罪,在刑法中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个罪名有两个核心要件——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第二,行为人实施了卖淫或者嫖娼行为。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卖淫嫖娼活动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从事卖淫活动的女性,有的是嫖娼人员,还有的是场所的经营者或者协助者。很多人最初觉得“自己有病自己知道就行”“偶尔一次不会传染”,根本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传播性病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卖淫女明知自己患有淋病仍继续卖淫被控传播性病,通过论证“没有实际传播后果”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做小生意。她因为经济困难,在一段时间内从事卖淫活动。她在卖淫期间已经知道自己患有淋病,但为了赚钱没有停止,也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后来警方在一次专项行动中查获了这个卖淫窝点,对涉案人员进行体检时发现老赵患有淋病。老赵被以涉嫌传播性病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她妹妹找到我,说老赵确实知道自己有淋病,但她是生活所迫才继续做这个的。她说老赵不知道会这么严重,以为淋病能治好,没有什么大不了。她问能不能争取轻判。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是否“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医院的诊断记录和体检报告显示,老赵在案发前就已经被确诊患有淋病,她自己也知道。这一点对她的定性不利。第二,核实是否造成了实际传播后果。公安机关对与老赵有过接触的嫖客进行了追踪和体检,没有发现被传染的病例。第三,核实老赵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她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表示非常后悔。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赵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传播后果,但“明知有性病仍卖淫”这一行为本身已经构成犯罪,建议在量刑时充分考虑没有实际传播后果、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赵的认罪态度和没有造成实际传播后果的事实。法院最终对老赵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老赵的妹妹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姐姐做错了事,但好在没有害到别人。谢谢你帮她争取到这个结果。”
第二个案子:嫖客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嫖娼被控犯罪,通过论证“部分事实证据不足”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做小生意。他因为一次酒后嫖娼被警方查获。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警方对老周进行体检,发现他患有梅毒。进一步调查发现,老周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然有过多次嫖娼行为。老周被以涉嫌传播性病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确实知道自己有梅毒,但公安机关认定他“多次”嫖娼的证据里,有几起只有老周一个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她说老周认罪,但次数不能乱算。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公安机关认定老周嫖娼次数的证据确实存在不足。部分事实只有老周的口供,没有嫖娼对象的证言、转账记录、现场监控等其他证据。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逐笔核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嫖娼次数,对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次数提出异议。第二,核实老周的认罪态度,他如实供述了自己能够记清的事实。第三,收集老周的家庭情况证明,他有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部分事实证据不足,应当从认定次数中扣除,同时强调老周系初犯、认罪认罚、家庭情况特殊,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次数核对表。法院经审理后,对老周嫖娼的次数进行了重新认定,核减了证据不足的部分。老周的量刑档次由此降低,结合认罪认罚和家庭情况,法院对他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的妻子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该他认的我们认,但没证据的次数不能都算在他头上。你帮我们把数算清楚了。”
第三个案子:被场所经营者组织卖淫但不知自己患有性病,通过论证“主观不明知”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一家按摩店打工。她被老板安排从事卖淫活动。在一次警方检查中,小刘被查获,体检后发现她患有梅毒。小刘被以涉嫌传播性病罪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她母亲找到我,说女儿根本不知道自己有梅毒。她说小刘从来没有做过体检,身上也没有明显的症状,一直以为自己身体健康。她说小刘是被老板控制从事卖淫的,自己也是受害者。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小刘是否“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传播性病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调取小刘的体检记录。她在案发前没有任何体检记录,没有证据证明她曾经被诊断患有性病。第二,核实小刘的身体状况。梅毒在早期可能没有明显症状,小刘没有医学知识,无法自行判断。第三,核实小刘的供述。她多次供述自己不知道有性病,警方也没有查到她就医或者买药的记录。第四,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小刘主观上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不具有传播性病罪的犯罪故意。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刘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小刘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因证据不足被撤销。小刘被释放后,在母亲的陪同下到医院进行了治疗。她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根本不知道自己有这个病。谢谢你帮我查清楚,不然我就要背着这个罪名过一辈子了。”
传播性病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传播性病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没有诊断记录、没有明显症状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是否造成实际传播后果”是量刑的重要情节。没有造成他人感染的,可以从宽。第三,卖淫嫖娼的次数必须逐笔核对。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次数,要敢于提出异议。第四,认罪认罚、初犯、家庭情况特殊,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传播性病罪的立法本意,是防止严重性病通过卖淫嫖娼活动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明知有性病仍卖淫嫖娼”和“不知道自己有性病”、“造成实际传播”和“没有造成传播”、“多次”和“偶尔”。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传播性病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