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在刑法中属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中的一种。它的核心特征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个罪名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本罪不要求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也不要求行为人直接制作、出版淫秽书刊,只要明知他人出版淫秽书刊而为其提供书号,就可能构成犯罪。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出版社、期刊社、文化公司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出版社的编辑、负责人,有的是书号管理环节的工作人员,还有的只是被领导安排提供书号的一般员工。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给个书号”“就是走个手续”,根本没意识到自己提供的书号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更没意识到这是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出版社编辑被朋友求情提供书号,通过论证“不知是淫秽书刊”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一家出版社做编辑。他的一个老朋友找到他,说自己写了一本书,想自费出版,问老赵能不能帮忙弄个书号。老赵碍于情面,通过出版社的流程帮朋友申请了一个书号。朋友拿到书号后,出版了一本书。后来文化部门在市场监管中查获了这本书,经鉴定属于淫秽书刊。老赵因为提供了书号,被以涉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根本不知道朋友出版的是淫秽书刊。她说朋友告诉老赵写的是“情感小说”,老赵没有看过书稿,只是按照正常流程帮忙申请了书号。她说老赵在出版社干了十几年,从来没有出过事。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对书稿内容的认知。老赵和朋友之间的聊天记录、邮件往来都显示,朋友说的是“情感小说”“人生感悟”,没有提过任何淫秽内容。老赵没有要求审阅书稿,也没有参与编辑和校对。第二,核实老赵在出版社的职责。他只是编辑,书号的申请需要经过出版社的审批流程,他个人没有决定权。第三,核实老赵是否从中获利。他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纯属帮忙。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主观上不知道朋友出版的是淫秽书刊,不具有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故意,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但出版社给他记了处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朋友申请个书号,差点把自己搭进去。以后不管谁找我帮忙出书,书稿必须审。”
第二个案子:出版社负责人明知他人出版淫秽书刊仍提供书号,通过论证“获利极少”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经营一家文化公司,挂靠在某出版社名下,有一定的书号申请权限。某天,一个书商找到他,说有一批“成人小说”想出版,让老周帮忙弄几个书号,每个书号给一笔“管理费”。老周知道这些书是淫秽书刊,但觉得“管理费”可观,就通过挂靠的出版社申请了几个书号,提供给了书商。后来这批书被文化部门查获,老周被以涉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确实提供了书号,但他没有参与书的编辑、印刷和销售。她说老周就是收了一点管理费,获利不多。她说老周现在知道错了,愿意退赃,只求从轻处理。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的行为确实构成了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他明知书商出版的是淫秽书刊,仍然提供书号。这个案子的辩护重点不在定性,而在从宽情节。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周的获利情况。他收取的管理费金额有限,没有形成大规模的书号交易。第二,核实老周在犯罪中的作用。他不参与书稿的编辑、印刷和销售,只是提供了书号,作用相对有限。第三,指导老周的家属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初犯、认罪认罚、获利较少、积极退赃,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的悔罪态度和退赃情况。法院最终对老周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文化公司也注销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卖书号赚点管理费,差点把自己卖进去。以后不管什么书号,来路不正的一律不碰。”
第三个案子:被领导指使提供书号的一般员工,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一家出版社做编务。她的工作是根据领导的安排,整理书号申请材料,跑审批流程。某天,社领导老陈让小刘为一个书商的选题办理书号申请,小刘按照流程把材料整理好上报了。后来这个书号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老陈被立案,小刘因为经办了书号申请,也被以涉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她母亲找到我,说女儿就是编务,领导让办什么就办什么。她说小刘不知道那个书号是用于出版淫秽书刊的,社领导也没有告诉她书稿的内容。她说小刘一个月三千多块工资,没有从中拿过一分好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她不参与书号是否提供的决策,不参与书稿内容的审核,不参与管理费的收取和分配,只是按照领导的安排办理书号申请的材料整理和上报。在共同犯罪中,她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刘和老陈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办理书号是领导安排的。第二,证明小刘对书稿内容不知情,她没有审阅过书稿,也不知道书号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刘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刘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刘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小刘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她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女儿就是跑腿办手续的,差点把自己跑进去。你帮她把道理说清楚了。”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知道是淫秽书刊、被书商蒙骗、没有审阅过书稿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影响量刑但不影响定性。获利较少、没有形成规模交易的,可以从宽。第三,从犯认定是被支配工作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跑腿、办手续、整理材料,不参与决策、不参与审核、拿固定工资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初犯、积极退赃,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立法本意,是防止书号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维护出版管理秩序和社会风气。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明知故犯”和“被蒙骗提供”、“决策者”和“执行者”、“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