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走私淫秽物品罪,在刑法中属于走私犯罪中的一种。它的核心特征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法定刑分三档:一般情形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个罪名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跨境运输、携带、邮寄,重点在于“走私”行为,而传播淫秽物品罪重点在于“传播”行为。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比较特殊。辽阳是内陆城市,不靠海不沿边,但通过国际邮寄、跨境携带等方式走私淫秽物品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涉案人员中,有的是真正的走私组织者,有的是帮人代收、代寄国际包裹的普通群众,还有的只是被朋友叫去“帮忙带个东西”的从犯。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帮人收个包裹”“就是带个东西”,根本没意识到包裹里是淫秽物品,更没意识到这是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帮人代收国际包裹被控走私淫秽物品,通过论证“不知道包裹内容”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做小生意。他有一个在国外的远房亲戚,某天打电话说有个包裹要寄到老赵这里,让老赵帮忙收一下,过几天有人来取。老赵觉得就是帮忙收个包裹,没想太多就答应了。包裹寄到后,老赵签收了。几天后,有人来取包裹时被警方当场抓获。警方打开包裹,发现里面是淫秽光盘和书刊。老赵因为代收了包裹,被以涉嫌走私淫秽物品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根本不知道包裹里是什么。亲戚只说“有点东西寄回来,帮忙收一下”,老赵没有打开过包裹,也没有问过里面是什么。她说老赵就是个普通生意人,从来没有接触过淫秽物品。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对包裹内容的认知。他和亲戚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都显示,亲戚说的是“有点东西”,没有提过任何淫秽物品。第二,核实老赵是否打开过包裹。包裹的包装完好,老赵签收后一直放在店里,没有拆封。第三,核实老赵是否从中获利。他没有收到任何报酬,纯属帮忙。第四,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主观上不知道包裹内是淫秽物品,不具有走私淫秽物品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赵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因证据不足被撤销。老赵出来后,再也不敢帮人代收包裹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亲戚收了个包裹,差点把自己收进去。以后不管谁让我代收东西,先问清楚是什么。”
第二个案子:被朋友叫去“帮忙带东西”被控走私淫秽物品,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跑运输。一个朋友找到他,说自己要去边境接一批货,让老周帮忙开一趟车,运费给得比普通货高。老周按朋友的要求,开车到了边境附近的一个货场,装了一批货往回拉。路上被海关缉私人员查获,打开货物后发现里面是淫秽光盘和书刊。老周被以涉嫌走私淫秽物品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开车的,朋友让拉什么就拉什么。她说老周不知道那些货是淫秽物品,朋友说是“印刷品”。她说老周拿的是按趟结算的运费,和朋友从走私中获取的利润没有关系。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走私的组织和策划,不参与货物的来源和去向的商定,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朋友的安排开车运输。他拿的是按趟结算的运费,和走私的收益没有关联。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货物的性质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老周和朋友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朋友说的是“印刷品”。第二,证明老周没有打开过货物包装,对货物的具体性质不知情。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在犯罪链条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老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老周的刑期比主犯明显要轻。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朋友开车拉货,得先问清楚拉的是什么。这一趟车,差点把我的人生开进沟里。”
第三个案子:被雇去邮寄包裹但不知是淫秽物品被控犯罪,通过论证“不知情”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打工。一个老板找到他,说有一批“样品”需要寄到外地,让刘帮忙跑腿去快递点寄一下,给点跑腿费。小刘按老板的要求,把几个包裹寄了出去。后来这些包裹在途中被查获,里面是淫秽光盘。小刘因为参与了邮寄,被以涉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跑腿寄包裹的,不知道包裹里是什么。她说老板说的是“样品”,小刘没有打开看过,也没有问过。她说小刘拿的是几十块钱的跑腿费,和淫秽物品的价值没有关系。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淫秽物品的来源和去向,不参与走私的组织和策划,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去快递点邮寄包裹。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包裹内是淫秽物品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小刘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老板说的是“样品”。第二,证明小刘没有打开过包裹,对包裹内容不知情。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小刘主观上不知道邮寄的是淫秽物品,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刘作出不起诉决定。小刘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人寄了几个包裹,差点寄出罪来。以后不管谁让我寄东西,先问清楚是什么。”
走私淫秽物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走私淫秽物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知道是淫秽物品、被蒙骗代收代寄、没有打开过包裹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开车、跑腿、邮寄,不参与走私组织策划、不参与利润分配、拿固定报酬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三,“情节较轻”是重要的从宽路径。运输的淫秽物品数量少、没有流入社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宽。第四,认罪认罚、初犯、被蒙骗参与,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立法本意,是维护国家海关监管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打击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的行为。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走私组织者”和“被雇人员”、“明知故犯”和“被蒙骗参与”、“情节严重”和“情节较轻”。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