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走私废物罪,在刑法中属于走私犯罪中的一种。它的核心特征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情节严重”。法定刑分两档:一般情形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罪名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一组关联罪名,但性质不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打击的是将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打击的是未经许可擅自进口用作原料的行为,而走私废物罪打击的是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进境的行为。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废品回收、废旧物资加工有关。有的人从境外走私废塑料、废纸、废金属进境,逃避海关监管;有的人帮人代收、代运走私进境的废物;还有的只是被雇去港口拉货、仓库看管的普通工人。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拉点废料”“就是帮人看个仓库”,根本没意识到这些废物是国家禁止进口的,更没意识到这是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走私废物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货车司机被雇去港口拉走私废料被控犯罪,通过论证“不知是走私废物”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跑货运。一个老板找到他,说有一批“回收料”需要从港口拉到城里的加工厂,运费给得比普通货高。老赵按老板的要求,从港口拉了几车货送到指定的加工厂。他拉了几个月,后来这个走私废物的团伙被海关缉私部门查获,老赵因为参与了运输环节,被以涉嫌走私废物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开货车的,老板让拉什么就拉什么。她说老赵不知道那些货是从境外走私进来的废物,老板说是“回收料”。她说老赵拿的是按趟结算的运费,和走私团伙的利润没有关系。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对货物来源的认知。他和老板之间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都显示,老板说的是“回收料”,没有提过走私或者境外进口。第二,核实老赵在犯罪中的角色。他不参与废物的进口和报关,不参与加工厂的经营决策,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运输货物。第三,核实老赵的获利情况。他拿的是按趟结算的运费,和走私废物的收益没有关联。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主观上不知道运输的是走私进境的废物,不具有走私废物罪的犯罪故意,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人拉了几个月货,差点拉出罪来。以后不管谁让我拉货,先问清楚货是从哪来的。”
第二个案子:仓库管理员被雇去看管走私废物被控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打工。一个老板找到他,说有一个仓库需要人看管,负责货物的出入库登记和保管,按月给工资。老周去了之后,发现仓库里堆放着大量的废塑料和废纸,气味刺鼻。他问老板这些东西是从哪来的,老板说是“进口的回收料”。老周没有多问,继续在仓库里干活。后来这个走私废物的窝点被海关缉私部门查获,老周因为参与了仓库管理,被以涉嫌走私废物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个看仓库的,老板让登记什么就登记什么。她说老周不知道那些废料是走私进来的,老板说是“进口的回收料”,老周以为就是正常的进口货物。她说老周一个月三千多块工资,没有从中拿过一分好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废物的进口和报关,不参与走私的组织和策划,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负责仓库的出入库登记和保管。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废物的走私性质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老周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老板说的是“进口的回收料”。第二,证明老周没有参与走私的核心环节,他只是负责仓库管理。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在犯罪链条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老周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妻子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丈夫就是看仓库的,差点把自己看进去。你帮他把道理说清楚了。”
第三个案子:加工厂老板走私废塑料被控犯罪,通过论证“部分废物已经退运”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经营一家废塑料加工厂。他从境外进口了几批废塑料,用于加工再生颗粒。其中有一部分废塑料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老李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这批废塑料运进了境内。后来海关缉私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了这批废物,老李被以涉嫌走私废物罪刑事拘留。
老李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做废塑料加工多年,一直从正规渠道进口。这批货是老李听信了一个中介的话,说“可以便宜进口”,老李才通过中介操作的。她说老李不知道这批废塑料是国家禁止进口的,中介说是“可以进口的再生料”。她说老李在案发后已经主动联系了退运,把一部分废物退回了境外。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老李的主观故意和实际后果。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李对废物性质的认知。中介告诉他的是“可以进口的再生料”,老李没有能力辨别废塑料的具体类别和进口许可要求。第二,核实老李的退运行为。案发后,老李主动联系了境外供货商和海关部门,将尚未加工的废物退运出境,减少了实际危害。第三,核实老李的经营资质。他的加工厂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环保审批手续,此前一直合法经营。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李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运、系初犯、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李的退运行为和悔罪态度。法院最终对老李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李没有被关进去,加工厂经过整改后继续经营。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进口废料,中介的话不能信。手续和类别必须自己核实清楚,不然出了事就是自己的责任。”
走私废物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走私废物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知道是走私进境的废物、被老板或中介蒙骗、不具备识别能力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运输、仓库管理、跑腿,不参与走私组织策划、不参与利润分配、拿固定报酬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三,积极退运是重要的从宽路径。案发后主动将尚未处置的废物退运出境、减少实际危害的,可以从宽。第四,认罪认罚、初犯、合法经营背景,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走私废物罪的立法本意,是防止境外固体废物非法入境,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走私组织者”和“被雇人员”、“明知故犯”和“被蒙骗参与”、“造成污染”和“积极退运”。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走私废物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