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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在刑法中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这个罪名和虚报注册资本罪是一对“兄弟”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针对的是申请公司登记时的虚假行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针对的是公司成立前后的出资不实和抽逃行为。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公司注册、股东出资、企业增资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有的是被借名登记的挂名股东,还有的只是被老板安排去办理出资手续的财务人员。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注册个公司”“就是先把钱过一下账”,根本没意识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是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创业者找中介垫资注册公司后抽回资金,通过论证“没有损害债权人利益”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创业。他想注册一家商贸公司,但自己手头资金不够,达不到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一个中介告诉他,可以帮忙“垫资注册”,就是中介先把钱打进验资账户,拿到验资报告和营业执照后,再把钱抽走。老赵觉得这是行业惯例,就按照中介的安排办了。公司注册成功后,老赵开始正常经营。后来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老赵的公司注册时存在垫资行为,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老赵被以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想注册个公司正经做生意,不知道垫资注册是犯罪。她说老赵的公司注册后一直在正常经营,有真实的业务往来和纳税记录,没有骗过任何人,也没有造成什么后果。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的主观认知。他找中介垫资,是因为不了解公司注册的法定要求,中介告诉他“大家都这么办”,他没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故意,只是想尽快把公司办下来。第二,核实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老赵的公司注册后正常经营,有真实的业务往来和纳税记录,不是空壳公司。第三,核实是否造成了实际后果。公司的注册资本虽然是通过垫资实现的,但后续经营中老赵逐步补足了资金,没有损害债权人利益,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失。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主观恶性较小、公司实际经营、没有造成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公司继续经营。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找中介垫资注册公司,差点把自己垫进去。以后注册公司,有多少钱办多大事,不能弄虚作假。”

第二个案子:公司股东被指抽逃出资,通过论证“部分资金真实到位”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型制造企业。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增资。老周和另外几个股东商量后,通过借款的方式筹集了一部分资金,验资完成后又把钱还了回去。增资过程中,有一部分资金是真实到位的,有一部分是临时借用的。后来公司因为债务纠纷被起诉,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公司增资存在虚假成分,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老周被以涉嫌抽逃出资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增资是为了公司发展,不是想骗人。她说增资的资金里有一部分是股东真实投入的,只有一部分是临时借用的。她说公司增资后确实扩大了生产,解决了就业,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抽逃出资的数额和后果。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增资资金的真实到位情况。银行的转账记录和验资报告显示,增资款中有一部分是股东真实出资,只有一部分是临时借款。第二,核实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增资后公司扩大了生产规模,增加了就业岗位,经营状况良好。第三,核实是否造成实际后果。公司的债务纠纷是经营中的正常商业风险,与增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增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抽逃出资的数额有限、公司实际经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增资资金核对表和公司经营情况证明。法院经审理后,对老周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公司继续经营。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增资是为了把企业做大,但不能走歪门邪道。以后有多少钱增多少资,不搞虚假的。”

第三个案子:被老板安排去办理出资手续的员工被控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一家代办公司注册的中介机构打工。她的工作是根据老板的安排,帮客户准备注册材料、跑工商局、办理验资手续。某天,老板让她为一个客户办理垫资注册,小刘按照老板的指示,联系了垫资方,准备了验资材料,帮客户拿到了营业执照。后来这个客户因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被查处,小刘因为经办了垫资注册手续,被以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她母亲找到我,说女儿就是中介公司的员工,老板让办什么就办什么。她说小刘不知道垫资注册是犯罪,老板说是“正常的代办业务”。她说小刘一个月三千多块工资,没有从中拿过一分好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她不参与是否垫资的决策,不参与垫资资金的筹集和调度,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准备材料、跑手续。在共同犯罪中,她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刘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垫资注册是老板安排的。第二,证明小刘没有从中获取额外利益,拿的是固定工资。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刘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刘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刘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小刘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她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女儿就是帮老板跑腿办手续,差点把自己跑进去。你帮她把道理说清楚了。”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故意”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知道垫资注册是犯罪、被中介蒙骗、没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故意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数额和后果是量刑的基础。部分资金真实到位、公司实际经营、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可以从宽。第三,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跑腿、办手续、准备材料,不参与决策、拿固定工资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初犯、积极补足资金,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立法本意,是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和交易安全,防止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恶意虚假出资”和“被中介蒙骗”、“造成严重后果”和“没有实际损失”、“决策者”和“执行者”。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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