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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妨害清算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妨害清算罪,在刑法中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个罪名主要针对的是公司、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的财产隐匿、虚假记载和违规分配行为。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企业破产、解散、清算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高管,有的是负责清算事务的财务人员,还有的只是被安排去整理材料、转移物品的普通员工。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处理公司剩下的东西”“就是帮老板跑个腿”,根本没意识到妨害清算是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妨害清算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公司财务人员被指参与隐匿财产,通过论证“没有主观故意”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一家企业做财务。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组要求老赵整理公司的财务资料和财产清单。老板私下找到老赵,说有一批设备需要“处理一下”,让老赵不要把这几台设备登记在财产清单上,先转移到别的地方存放。老赵知道这样做不对,但老板说“清算组查不到,没事的”,老赵为了保住工作,就按照老板的要求做了。后来清算组在核对账目时发现了这几台设备的去向,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老赵因为参与了隐匿财产,被以涉嫌妨害清算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公司里做账的,财产怎么处理是老板决定的。她说老赵一个月几千块工资,没有从隐匿财产中拿过任何好处。她说老赵当时也劝过老板,但老板不听。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在隐匿财产行为中的角色。他不参与隐匿财产的决策,不参与财产的转移和处置,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没有将设备登记在财产清单上。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第二,核实老赵的主观认知。他知道不登记设备不对,但没有意识到这是刑事犯罪,老板告诉他“只是暂时不登记,以后再说”。第三,核实老赵的获利情况。他没有从隐匿财产中获得任何额外利益,拿的是固定工资。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没有获利、主观恶性较小,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老板让不登记设备,我以为就是拖一拖,没想到是犯罪。以后不管谁让我处理公司的东西,先问清楚合不合法。”

第二个案子:公司高管参与隐匿财产但主动配合清算,通过论证“没有实际获利”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一家公司做副总。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老周参与了清算事务。在清算过程中,老周按照老板的安排,将公司的一批库存商品转移到了关联公司,没有在财产清单上登记。后来清算组发现了这批商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老周被以涉嫌妨害清算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不是主要决策者,转移商品是老板定的。她说老周在清算时提出过疑问,但老板说“先放一放”,老周就没有坚持。她说老周现在非常后悔,愿意配合清算组追回财产。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他不参与隐匿财产的决策,不参与财产的最终处置,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执行了转移。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周在清算中的具体行为,证明他不是隐匿财产的主导者。第二,指导老周的家属积极配合清算组,追回了被转移的库存商品,减少了债权人的损失。第三,收集老周的认罪悔罪表现,他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追回财产,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的从属地位和配合清算的态度。法院最终对老周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但公司的清算受到了影响。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清算的时候,该登记的东西必须登记。老板说放一放,放出了问题还是自己的责任。”

第三个案子:被老板安排去转移物品的员工被控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一家公司做行政。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老板让小刘帮忙把一批办公设备搬到另一个地方存放,说“先放几天,等清算组走了再说”。小刘按照老板的安排,联系了车辆,把设备搬走了。她不知道这是隐匿财产,也不参与清算事务。后来清算组发现设备不见了,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小刘因为参与了设备转移,被以涉嫌妨害清算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她母亲找到我,说女儿就是公司的行政,老板让搬东西就搬东西。她说小刘不懂清算程序,不知道搬设备是隐匿财产。她说小刘一个月三千多块工资,没有从中拿过一分好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她不参与隐匿财产的决策,不参与清算事务,不参与财产的最终处置,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联系车辆、搬运设备。在共同犯罪中,她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隐匿财产的性质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刘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搬运设备是老板安排的。第二,证明小刘对清算程序和财产登记要求不知情。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刘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刘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刘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小刘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她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女儿就是帮老板搬了东西,差点把自己搬进去。你帮她把道理说清楚了。”

妨害清算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妨害清算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故意”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知道是隐匿财产、被老板蒙骗、不参与清算事务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跑腿、搬运、整理材料,不参与决策、不参与财产处置、拿固定工资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三,积极配合追回财产是重要的从宽路径。配合清算组追回被隐匿的财产、减少债权人损失的,可以从宽。第四,认罪认罚、初犯、没有获利,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妨害清算罪的立法本意,是维护清算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清算过程中的财产隐匿和虚假记载行为。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主导隐匿”和“被动参与”、“明知故犯”和“被蒙骗执行”、“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妨害清算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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