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在刑法中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个罪名针对的是违反会计档案管理法规,故意隐匿或者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行为。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企业经营、税务稽查、债务纠纷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高管,有的是负责保管会计资料的财务人员,还有的只是被安排去搬运、清理档案的普通员工。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处理点旧账本”“就是帮老板搬个箱子”,根本没意识到隐匿、销毁会计凭证是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公司财务人员受老板指使隐匿会计凭证,通过论证“没有主观故意”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一家企业做财务。公司因为税务问题被稽查,老板私下找到老赵,说有几箱以前的账本和凭证“不太好看”,让老赵先搬到仓库角落里藏起来,别让稽查人员找到。老赵知道这样做不对,但老板说“就是暂时放一下,回头再拿出来”,老赵为了保住工作,就按照老板的要求把几箱会计凭证转移到了仓库的杂物堆里。后来稽查人员发现了这些凭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老赵因为参与了隐匿会计凭证,被以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公司里做账的,凭证怎么处理是老板决定的。她说老赵一个月几千块工资,没有从隐匿凭证中拿过任何好处。她说老赵当时也劝过老板,但老板不听。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在隐匿会计凭证行为中的角色。他不参与隐匿凭证的决策,不参与凭证的最终处置,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把凭证搬到了仓库。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第二,核实老赵的主观认知。他知道藏账本不对,但没有意识到这是刑事犯罪,老板告诉他“只是暂时放一下”。第三,核实老赵的获利情况。他没有从隐匿凭证中获得任何额外利益,拿的是固定工资。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没有获利、主观恶性较小,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但公司的财务岗位被调整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老板让藏账本,我以为就是躲一躲,没想到是犯罪。以后不管谁让我处理会计资料,先问清楚合不合法。”
第二个案子:公司高管参与销毁会计账簿但主动配合调查,通过论证“没有实际获利”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一家公司做副总。公司因为债务纠纷被起诉,法院要求提供近几年的会计账簿。老板让老周把几本“有问题”的账簿找出来处理掉。老周按照老板的安排,把几本账簿放进了碎纸机。后来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公司无法提供完整的会计账簿,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老周被以涉嫌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不是主要决策者,销毁账簿是老板定的。她说老周当时也提出过疑问,但老板说“不处理就要出大事”,老周就没有坚持。她说老周现在非常后悔,愿意配合调查。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他不参与销毁账簿的决策,不参与销毁范围的确定,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执行了销毁。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周在销毁账簿中的具体行为,证明他不是销毁行为的主导者。第二,收集老周的认罪悔罪表现,他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主动配合调查,认罪认罚。第三,核实老周没有从销毁账簿中获得任何个人利益。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没有实际获利,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的从属地位和配合调查的态度。法院最终对老周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但公司被处罚,他个人的职业生涯也受到了影响。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处理会计资料的时候,该保留的必须保留。老板说处理掉,处理出了问题还是自己的责任。”
第三个案子:被老板安排去搬运档案的员工被控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一家公司做行政。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准备注销,老板让小刘帮忙把办公室的旧档案整理一下,把一些“没用的”搬到楼下的仓库去。小刘按照老板的安排,把几箱会计凭证和账簿搬到了仓库。她不知道这些资料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也不知道老板是为了逃避债务处理。后来公司在注销过程中被债权人举报,小刘因为参与了档案搬运,被以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她母亲找到我,说女儿就是公司的行政,老板让搬什么就搬什么。她说小刘不懂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不知道搬走会计凭证是犯罪。她说小刘一个月三千多块工资,没有从中拿过一分好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她不参与隐匿会计凭证的决策,不参与会计资料的管理和处置,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搬运档案。在共同犯罪中,她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隐匿会计凭证的性质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刘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搬运档案是老板安排的。第二,证明小刘对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不知情。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刘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刘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刘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小刘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她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女儿就是帮老板搬了几个箱子,差点把自己搬进去。你帮她把道理说清楚了。”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故意”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知道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被老板蒙骗、不参与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搬运、整理、跑腿,不参与决策、不参与销毁处置、拿固定工资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三,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出隐匿的会计资料,是重要的从宽路径。第四,认罪认罚、初犯、没有获利,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立法本意,是维护会计档案管理秩序,保护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税务稽查、债务清偿、司法审判提供依据。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主导隐匿销毁”和“被动参与”、“明知故犯”和“被蒙骗执行”、“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