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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在刑法中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法定刑分两档: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罪名和行贿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商业往来、业务合作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企业的老板和实际控制人,有的是负责跑业务的销售人员,还有的只是被老板安排去送钱、送礼的普通员工。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给合作方一点好处费”“就是维护一下客户关系”,根本没意识到这是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公司业务员被老板安排去送好处费,通过论证“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一家建材公司做业务员。公司为了拿到一个项目的供货资格,老板让老赵去给项目方的采购负责人送一笔“感谢费”。老赵知道这样做不对,但老板说“这是行业惯例,不送就拿不到项目”,老赵为了完成业绩,就按照老板的要求把钱送了过去。后来项目方的采购负责人因为受贿被查处,供出了老赵送钱的事实。老赵被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公司里跑业务的,送钱是老板安排的。她说老赵一个月几千块工资,没有从送钱中获得任何额外好处。她说老赵当时也觉得不妥,但老板逼着去,他不敢不去。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送钱的目的。公司是为了拿到项目的供货资格,而公司的产品、资质、报价都符合项目要求,送钱只是为了保证在竞争中不被“挤掉”,而不是为了谋取不合法的利益。这个“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核心要件之一。第二,核实老赵在犯罪中的角色。他不参与是否送钱的决策,不参与送钱金额的商定,不参与公司利润的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执行了送钱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第三,核实老赵的获利情况。他没有从送钱中获得任何额外利益,拿的是固定工资。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没有获利、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但公司的业务受到了影响。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老板让我去送钱,我以为就是跑个腿,没想到是犯罪。以后不管谁让我送钱,我都先问清楚为什么送。”

第二个案子:企业主为拿项目向合作方负责人行贿,通过论证“没有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型工程公司。他为了承接一个项目的分包工程,向总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送了一笔钱。后来这个项目负责人因为其他问题被查处,供出了老周送钱的事实。老周被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的公司有合法的施工资质,之前也做过类似的项目,工程质量一直不错。她说老周送钱是因为“不送就拿不到项目”,但拿到项目后,老周是凭本事干的,工程质量合格,没有偷工减料,没有给总包单位造成损失。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老周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周公司的资质和施工能力。老周的公司有合法的施工资质,之前有类似项目的施工经验,工程质量合格。第二,核实老周送钱的目的。他送钱是为了在竞争中“不被挤掉”,而不是为了拿到本不该拿的项目。第三,核实老周在项目实施中的表现。他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质量合格,没有损害总包单位的利益。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虽然实施了送钱行为,但谋取的利益并非不正当,且实际施工质量合格,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老周公司的资质证明和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法院最终对老周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公司继续经营。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做生意靠的是本事,不是靠送钱。这次教训我记住了,以后凭实力竞争。”

第三个案子:被老板安排去送购物卡的员工被控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一家公司做行政。公司为了维护和某合作单位的关系,老板让小刘去买几张购物卡,送给合作单位的几个负责人。小刘按照老板的安排,买了购物卡并送了过去。她不知道这属于行贿,也不参与合作项目的决策。后来合作单位的负责人因为受贿被查处,小刘因为参与了送卡,被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她母亲找到我,说女儿就是公司的行政,老板让买什么就买什么,让送什么就送什么。她说小刘不懂法律,不知道送购物卡是行贿。她说小刘一个月三千多块工资,没有从中拿过一分好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她不参与是否送卡的决策,不参与送卡对象的选定,不参与公司利润的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购买了购物卡并执行了送达。在共同犯罪中,她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行贿的性质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刘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买卡送卡是老板安排的。第二,证明小刘对行贿的法律性质不知情。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刘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刘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刘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小刘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她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女儿就是帮老板跑腿送了几张卡,差点把自己送进去。你帮她把道理说清楚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为谋取合法利益、在正常商业竞争中为了不被排挤而送钱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或者争取从宽。第二,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跑腿、送钱、买卡,不参与决策、不参与利益分配、拿固定工资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三,是否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有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是量刑的重要依据。第四,认罪认罚、初犯、没有获利,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法本意,是维护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击商业往来中的行贿行为。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谋取不正当利益”和“维护合法利益”、“主动行贿”和“被索贿”、“决策者”和“执行者”。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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