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刑法中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法定刑分两档: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罪名有一个非常特殊的主体限制——只有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才能构成。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国企高管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国企的负责人,有的是国企的中层管理人员,还有的只是被安排去挂名、跑腿的从犯。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自己做点生意”“就是帮朋友个忙”,根本没意识到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是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国企负责人被控经营同类营业,通过论证“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一家国有企业做负责人。他有一个朋友开了一家同行业的私营公司,邀请老赵入股,说“不用你管具体业务,就是借你的经验指导指导”。老赵入了股,但实际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后来这家私营公司因为业务往来被调查,老赵因为入股的事情被牵连,被以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入了股,没有参与经营,也没有利用国企负责人的身份给私营公司谋取过任何利益。她说老赵在国企的职务和私营公司的业务没有交集,不存在利益输送。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在私营公司的实际角色。公司的股东名册、会议记录、工资发放记录都显示,老赵只是名义上的股东,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没有担任任何管理职务,没有领取工资。第二,核实老赵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老赵在国企负责的是行政事务,不涉及采购和销售,和私营公司的业务没有关联。他没有利用国企的资源、渠道、客户信息为私营公司谋利。第三,核实老赵在国企的工作表现。他在国企工作多年,一直认真负责,没有违纪记录。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经营同类营业,不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但从国企负责人的岗位上退了下来。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入股朋友的公司,我以为就是投资,没想到会跟职务犯罪扯上关系。以后不管谁拉我入股,先问清楚公司做什么业务。”
第二个案子:国企高管参与同类营业但主动退出,通过论证“没有实际获取非法利益”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一家国有企业做副总。他在任职期间,和自己的亲属合伙开了一家同行业的公司,利用自己在国企积累的行业经验,承接了一些业务。公司经营了一段时间,老周从中获得了一部分收益。后来国企内部审计发现了这件事,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老周被以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确实参与经营了同行业的公司,但他没有利用国企的客户资源和业务渠道,私营公司的业务都是自己跑出来的。她说老周后来主动退出了私营公司,把股份转让给了亲属,退出了经营。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老周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以及实际获取的非法利益。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周在私营公司经营中是否利用了国企的资源。公司的业务记录、合同、客户来源都显示,私营公司的客户和国企的客户没有重叠,老周没有把国企的业务转给私营公司。第二,核实老周的实际获利情况。他从私营公司获得的收益有限,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第三,收集老周主动退出私营公司的证据。他在案发前已经转让了股份,退出了经营,这个行为说明他有悔改表现。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利用职务便利的证据不足、实际获利有限、主动退出经营,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业务来源核对表和股份转让协议。法院经审理后,对老周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但国企的职务被免去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在国企当领导,自己开同行业的公司,这是红线。以后不管谁拉我合伙,同行业的坚决不碰。”
第三个案子:被安排挂名股东的国企员工被控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一家国有企业做行政。她的领导老陈在外面开了一家同行业的私营公司,让刘帮忙挂个名,说“就是凑个数,不用你管任何事”。小刘碍于领导情面,就答应了,在工商登记上成了私营公司的股东。她没有出资,没有参与经营,没有领取分红。后来这家私营公司因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被调查,老陈被立案,小刘因为挂名股东的身份,也被以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她母亲找到我,说女儿就是帮领导挂了个名,没有出资,没有参与经营,没有拿过一分钱。她说小刘根本不知道挂名股东会构成犯罪。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犯罪中处于非常边缘的地位。她只是名义上的股东,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没有从公司获取任何利益。她的行为虽然客观上为老陈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提供了便利,但她的作用极其有限,主观恶性很小,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调取私营公司的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证明小刘没有实际出资,没有领取分红。第二,收集小刘和老陈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她只是被叫去挂名,没有参与任何经营决策。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刘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极其轻微、没有获利,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刘在犯罪中的边缘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刘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小刘没有被关进去,但国企的工作受到了影响。她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领导挂个名,差点把自己挂进去。以后不管谁让我当股东,没有真金白银的,坚决不干。”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体身份”是罪与非罪的前提。只有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才能构成本罪,普通员工、非国企人员不构成本罪。第二,“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核心要件。没有利用国企的资源、渠道、客户信息为私营公司谋利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三,“实际获取非法利益”是量刑的重要依据。获利有限、没有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可以从宽。第四,从犯认定是被安排挂名、跑腿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挂名股东、跑腿、帮忙,不参与经营决策、没有实际出资、没有获利的,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五,认罪认罚、初犯、主动退出经营,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法本意,是防止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损害国企利益,维护国企的竞争秩序和国有资产安全。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利用职务便利”和“正常投资”、“实际经营”和“名义挂名”、“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