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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在刑法中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定刑分两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罪名有一个非常特殊的主体限制——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国企、事业单位的采购、销售、业务外包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单位的负责人和业务主管,有的是负责具体经办的工作人员,还有的只是被安排去走流程、办手续的普通员工。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照顾一下亲戚”“就是帮朋友个忙”,根本没意识到为亲友非法牟利是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国企采购主管将业务交给亲属被控犯罪,通过论证“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一家国有企业做采购主管。他的弟弟开了一家小型加工厂,生产一种配件。老赵在负责采购时,把一部分配件采购业务交给了弟弟的工厂。弟弟的工厂按照市场价格供货,产品质量合格,交货及时。后来国企内部审计发现了这笔业务关联关系,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老赵被以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的弟弟确实给国企供了货,但价格是市场价,质量也合格,没有给国企造成任何损失。她说老赵没有以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也没有采购不合格商品,只是把业务交给了亲属。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采购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我调取了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报价和弟弟工厂的供货价格,对比结果显示,供货价格处于市场正常区间,没有明显偏高。第二,核实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弟弟工厂供应的配件经过了国企质检部门的检验,符合质量标准。第三,核实是否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弟弟工厂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国企正常使用,没有因为这笔采购产生额外成本或者质量问题。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虽然将业务交给了亲属,但没有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没有采购不合格商品,没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但被调离了采购岗位。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把业务交给弟弟,我以为价格质量没问题就没事,没想到这是犯罪。以后亲属的业务,一律回避。”

第二个案子:事业单位负责人将盈利业务交给亲属但主动纠正,通过论证“没有实际损失”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一家事业单位做负责人。单位有一个培训项目,原本可以由单位的培训部门承接,但老周把这个项目交给了一个亲属经营的文化公司。亲属的公司按照市场标准完成了培训,事业单位也获得了正常的培训服务。后来单位内部巡察发现了这个关联关系,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老周被以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确实把业务交给了亲属,但亲属的公司有培训资质,服务质量合格,价格合理,事业单位没有多花钱,也没有受到损失。她说老周后来也认识到了错误,主动向单位报告了这个情况。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培训项目的市场价格和服务质量。亲属公司的报价和市场上同类培训服务的价格相当,培训效果得到了学员的认可,事业单位没有因为这笔业务多支出费用。第二,核实老周的纠正行为。他在案发前主动向单位报告了关联关系,并配合单位进行了整改。第三,核实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培训项目正常完成,事业单位没有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虽然没有回避关联关系,但没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主动纠正、积极配合,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培训合同、市场价格对比和培训效果评估。法院最终对老周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但事业单位的职务被免去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单位的业务交给亲属,即使价格质量没问题,也是踩了红线。以后亲属的业务,坚决不碰。”

第三个案子:被领导安排去经办关联业务的员工被控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一家国有企业做业务员。她的部门领导老陈让刘负责经办一笔采购业务,向老陈亲属经营的公司采购了一批办公用品。小刘按照老陈的安排,联系了供应商、比价、走流程、签合同。她不知道这家供应商是老陈亲属开的,也不参与采购决策。后来这笔业务被内部审计发现,老陈被立案,小刘因为经办了这笔业务,也被以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她母亲找到我,说女儿就是业务员,领导让经办什么业务就经办什么业务。她说小刘不知道供应商是领导亲属,也没有从中拿过一分好处。她说小刘一个月三千多块工资,就是按流程办事。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她不参与是否向亲属公司采购的决策,不参与供应商的选定,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领导的安排经办采购流程。在共同犯罪中,她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供应商与领导的亲属关系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刘和老陈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经办这笔业务是领导安排的。第二,证明小刘对供应商的关联关系不知情。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刘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刘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刘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小刘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她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女儿就是帮领导走流程,差点把自己走进去。你帮她把道理说清楚了。”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体身份”是罪与非罪的前提。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非国企人员不构成本罪。第二,“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价格合理、质量合格、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三,“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重要判断标准。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谋利的,可以从宽。第四,从犯认定是被安排经办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走流程、办手续、跑腿,不参与决策、不知道关联关系、拿固定工资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五,认罪认罚、初犯、主动纠正、积极配合,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立法本意,是防止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利益输送给亲友,损害国家利益。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利用职务便利输送利益”和“正常商业往来”、“造成重大损失”和“没有实际损失”、“决策者”和“执行者”。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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