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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在刑法中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定刑分两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罪名有一个非常特殊的主体限制——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能构成。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国企、事业单位的采购、销售、投资合同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单位的负责人和业务主管,有的是负责具体经办的工作人员,还有的只是被安排去走流程、办手续的普通员工。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签了个合同”“就是被人骗了”,根本没意识到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是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国企业务经理签订合同未审查对方资质被骗,通过论证“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一家国有企业做业务经理。他代表公司和一家外地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先付款后发货。老赵在签约前查看了对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几份过往合同,觉得对方是正经公司,就按照公司流程签了合同并支付了预付款。后来对方公司没有发货,人也联系不上了。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这家外地公司是一个空壳公司,专门以签订合同为名骗取预付款。老赵因为签订了这份合同,被以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签合同前看了对方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还通过熟人打听过对方公司的情况,觉得没问题才签的。她说老赵不是不负责任,是对方骗术太高明,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都是伪造的,老赵没有能力识别。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在签约前履行了哪些审查义务。他调取了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还通过行业内的熟人打听过对方公司的经营情况。第二,核实这些材料的真伪。公安机关的调查显示,对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都是伪造的,老赵作为普通业务人员,没有能力辨别这些伪造材料的真伪。第三,核实老赵是否按照公司内部流程操作。公司的合同审批表、付款审批单显示,老赵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逐级报批,没有超越权限或者违反公司制度。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被诈骗是因为对方使用了伪造材料和高明的骗术,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不符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件,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但公司的损失通过民事诉讼追偿。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签合同前该看的都看了,该问的都问了,谁知道对方连营业执照都是假的。这个罪名我背得太冤了,谢谢你帮我摘掉。”

第二个案子:国企负责人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跟踪对方履行能力导致货款被骗,通过论证“损失可通过民事途径挽回”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一家国有企业做负责人。他代表公司和一家长期合作的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货到付款。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发了货,老周的公司也支付了货款。但后来发现,供应商在收到货款后没有继续供货,人也失联了。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这家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出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老周作为负责人没有及时跟踪对方的履行能力,导致公司损失了一笔货款。老周被以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和这家供应商合作了好几年,之前一直正常,这次是对方突然出了问题。她说老周不是没有跟踪,而是对方在签约时还正常经营,谁也没想到会突然失联。她说老周现在非常后悔,愿意配合公司追偿损失。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严重不负责任”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两个要件。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基本的跟踪义务。公司的业务记录显示,老周在合同履行期间和供应商有过多次沟通,询问供货进度,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第二,核实供应商的经营状况变化。供应商在签约时确实正常经营,出现经营困难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老周对此并不完全知情。第三,核实损失的追偿可能性。公司已经通过民事诉讼向供应商主张权利,法院已经判决供应商返还货款,正在执行中。损失并非最终确定无法挽回。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履行了基本的跟踪义务,供应商的失联具有突发性,且损失正在通过民事途径追偿,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业务沟通记录、民事判决书和执行进展。法院最终对老周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但国企的职务被免去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签合同找合作伙伴,光看以前合作得好不够,还得盯着对方的经营状况。这个教训我记住了。”

第三个案子:被领导安排去经办合同的一般员工被控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一家国有企业做业务员。她的部门领导老陈让刘负责经办一笔采购合同,联系供应商、比价、走流程、签合同。小刘按照老陈的安排,联系了供应商,准备了合同材料,走完了公司审批流程。后来这笔合同因为供应商诈骗导致公司损失,老陈被立案,小刘因为经办了合同,也被以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她母亲找到我,说女儿就是业务员,领导让经办什么合同就经办什么合同。她说小刘没有决策权,供应商是领导选定的,合同条款是领导审定的,小刘就是跑腿办手续。她说小刘一个月三千多块工资,没有从中拿过一分好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她不参与供应商的选定和合同条款的决策,不参与合同审批的最终签批,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领导的安排经办采购流程。在共同犯罪中,她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供应商的诈骗行为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刘和老陈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经办这笔合同是领导安排的。第二,证明小刘对供应商的诈骗行为不知情,供应商是领导选定的,合同是领导审定的。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刘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刘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刘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小刘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她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女儿就是帮领导走流程,差点把自己走进去。你帮她把道理说清楚了。”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体身份”是罪与非罪的前提。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一般经办人员、非国企人员不构成本罪。第二,“是否严重不负责任”是罪与非罪的核心。已经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按照公司流程操作、被对方伪造材料蒙骗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三,“是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重要判断标准。损失正在通过民事途径追偿、尚未最终确定的,可以从宽。第四,从犯认定是被安排经办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走流程、办手续、跑腿,不参与决策、不知道诈骗行为、拿固定工资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五,认罪认罚、初犯、积极配合追偿,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立法本意,是督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尽职尽责,防止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严重不负责任”和“已尽合理审查义务”、“造成重大损失”和“损失正在追偿”、“决策者”和“执行者”。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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