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在刑法中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罪名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一对“兄弟”罪名——失职罪是“不作为”或者“不负责任”,滥用职权罪是“乱作为”,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擅自决定。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国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投资决策、资产处置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单位的负责人和业务主管,有的是负责具体经办的工作人员,还有的只是按照安排执行任务的一般员工。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拍了个板”“就是做了个决定”,根本没意识到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是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国企负责人擅自决定对外担保造成损失,通过论证“没有超越权限”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一家国有企业做负责人。他在任职期间,以公司名义为一家关联企业提供了一笔担保。后来这家关联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国企被法院判决承担担保责任,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公司内部审计认为老赵在提供担保时没有经过集体决策,属于擅自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老赵被以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提供担保是经过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不是他一个人擅自决定的。她说老赵有会议纪要、有班子成员的签字,程序上是合规的。她说后来关联企业出问题,是市场变化导致的,不是老赵滥用职权。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在提供担保前是否经过了集体决策。公司的会议纪要、班子成员的签字记录都显示,这笔担保经过了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不是老赵一个人擅自决定的。第二,核实老赵的权限范围。公司的章程和内部授权文件显示,老赵作为负责人,在担保事项上有一定的决策权限,这笔担保的金额没有超出他的授权范围。第三,核实损失的原因。关联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是因为市场变化和经营不善,不是老赵在决策时能够预见的。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在提供担保时经过了集体决策,没有超越权限,损失是市场变化导致的,不属于“滥用职权”,不符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但被调离了管理岗位。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提供担保我走了集体决策程序,该签的字都签了,出了事还是找我。这个罪名我背得太冤了,谢谢你帮我摘掉。”
第二个案子:事业单位负责人违规处置资产造成损失,通过论证“损失可通过民事途径挽回”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一家事业单位做负责人。他在任职期间,将单位的一处闲置房产以较低的价格出租给了一家关联公司。后来单位内部审计认为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造成了国有资产收益损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老周被以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出租房产是为了盘活闲置资产,租金虽然低一些,但承租方承诺对房屋进行修缮和改造。她说老周没有从中拿过一分好处,租金也进了单位的账户。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滥用职权”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两个要件。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周出租房产的决策过程。单位的会议纪要显示,出租闲置房产经过了领导班子讨论,老周不是一个人擅自决定的。第二,核实租金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虽然租金低于市场价,但承租方承担了房屋修缮和改造的费用,综合计算后,单位并没有遭受实际损失。第三,核实损失的追偿可能性。单位已经和承租方协商调整租金,或者通过民事途径主张权利,损失并非最终确定无法挽回。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出租房产经过了集体决策,承租方承担了修缮费用,单位实际损失有限,且正在通过民事途径追偿,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会议纪要、修缮费用凭证和追偿进展。法院最终对老周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但事业单位的职务被免去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处置闲置资产,租金不能光看眼前,还得算总账。这个教训我记住了。”
第三个案子:被领导安排经办资产处置的一般员工被控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一家国有企业做业务员。她的部门领导老陈让刘负责经办一笔资产处置业务,把公司的一批闲置设备卖给了一家回收公司。小刘按照老陈的安排,联系了回收公司、比价、走流程、签合同。她不知道回收公司的老板是老陈的亲属,也不参与资产处置的决策。后来这笔业务被内部审计发现,老陈被立案,小刘因为经办了资产处置,也被以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她母亲找到我,说女儿就是业务员,领导让经办什么业务就经办什么业务。她说小刘不知道回收公司是领导亲属开的,也没有从中拿过一分好处。她说小刘一个月三千多块工资,就是按流程办事。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她不参与资产处置的决策,不参与回收公司的选定,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领导的安排经办处置流程。在共同犯罪中,她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回收公司的关联关系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刘和老陈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经办这笔业务是领导安排的。第二,证明小刘对回收公司的关联关系不知情。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刘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刘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刘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小刘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她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女儿就是帮领导走流程,差点把自己走进去。你帮她把道理说清楚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体身份”是罪与非罪的前提。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第二,“是否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是罪与非罪的核心。经过了集体决策、没有超越授权范围、按照公司制度操作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三,“是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重要判断标准。损失正在通过民事途径追偿、尚未最终确定的,可以从宽。第四,从犯认定是被安排经办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走流程、办手续、跑腿,不参与决策、不知道关联关系、拿固定工资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五,认罪认罚、初犯、积极配合追偿,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立法本意,是督促国有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行使职权,防止因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滥用职权”和“正常决策”、“造成重大损失”和“损失正在追偿”、“决策者”和“执行者”。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