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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聚众哄抢罪如何争取从宽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聚众哄抢罪,在刑法中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分两档: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罪名有一个显著特点——它打击的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不是所有到场的人。在群体性哄抢事件中,很多人只是跟着起哄、看热闹,或者被裹挟着拿了一点东西,他们的作用和首要分子有本质区别。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群体性事件有关。有的是因为征地补偿纠纷,村民集体哄抢工地上的材料;有的是因为债务纠纷,一帮人哄抢欠债人的货物;还有的是因为交通事故,围观群众哄抢散落的货物。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聚众哄抢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跟着人群拿了几袋水泥被控聚众哄抢,通过论证“不属于积极参加者”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农村生活。某天,村里因为征地补偿问题和一家企业发生了纠纷,部分村民聚集到企业的工地上,情绪激动之下开始哄抢工地上的建材。老赵当天路过,看到很多人在搬东西,也跟着拿了几袋水泥回家。后来警方调查这起哄抢事件,老赵因为“参与了哄抢”被以涉嫌聚众哄抢罪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路过看到别人在搬,跟着拿了几袋水泥。她说老赵没有组织、没有带头,也没有煽动别人。他就是个跟着凑热闹的,拿的东西也不多。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赵在这起哄抢事件中处于非常边缘的地位。他不参与哄抢的策划和组织,不是现场起哄煽动的人,不是带头搬运的人,只是看到别人在搬,自己也跟着拿了几袋水泥。他拿的东西数量有限,价值不大。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不属于“积极参加者”,更不属于“首要分子”。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调取现场监控录像,还原老赵在现场的位置和行为。录像显示,老赵是在人群已经开始哄抢之后才到达的,他站在人群外围,搬了几袋水泥就走了,没有招呼其他人,没有带头搬运。第二,收集同村村民的证言,证明老赵不是哄抢的组织者,也不是积极煽动者。第三,核实老赵拿走的物品价值,总价值不大,刚过立案标准。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不属于聚众哄抢罪打击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情节显著轻微,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那天就是凑了个热闹,拿了几袋水泥,差点把自己凑进去。以后看到这种事,我躲得远远的。”

第二个案子:参与哄抢但主动退还全部财物,通过论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做小生意。他和一个客户因为货款纠纷,多次催讨无果。某天,他听说这个客户有一批货存放在一个仓库里,就叫了几个朋友一起去“要账”。到了仓库后,几个人情绪激动,把仓库里的一批货物搬走了。老周把货物卖了,抵扣了客户欠他的货款。客户报警后,老周被以涉嫌聚众哄抢罪立案。

老周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是去要自己的货款,不是去抢东西。她说客户欠了老周十几万,拖了一年多不还,老周也是被逼急了才这么干的。她说老周拿走货物的价值,和客户欠他的货款差不多,老周没有多拿。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老周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聚众哄抢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老周带人去搬货物,背景是他和客户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他搬走的货物价值与客户欠他的货款大致相当。他的行为虽然方式不当,但主观目的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通过私力救济实现自己的债权。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收集老周和客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凭证,证明客户确实拖欠老周货款。第二,收集老周搬走货物的价值评估,证明其与欠款金额大致相当。第三,指导老周的家属主动退还了全部货物或者等值的款项。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的过激行为,即便构成犯罪,情节也较轻,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案件的债权债务背景和老周的退款情况。法院最终对老周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货款纠纷也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要账可以,但不能去抢东西。你帮我把这个道理说清楚了。”

第三个案子:被朋友叫去“帮忙搬东西”被控聚众哄抢,通过论证“不知情”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打工。他的一个朋友老陈找到他,说自己有一批货放在一个仓库里,需要找人帮忙搬出来,一天给三百块。小刘觉得就是搬东西,没想太多就答应了。他跟着老陈去了一个仓库,和其他几个人一起把仓库里的货物搬到了货车上。搬完后,老陈给了小刘三百块。后来警方查获了这个案子,原来老陈和仓库的所有人有债务纠纷,老陈带人强行搬走货物属于哄抢。小刘被以涉嫌聚众哄抢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被叫去搬东西的,根本不知道老陈是在哄抢。她说老陈说那是他自己的货,小刘才去帮忙的。她说小刘一天拿三百块,纯粹是打工,没有参与过任何哄抢行为。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哄抢行为中处于被利用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哄抢的策划,不参与和仓库方的冲突,不知道货物的权属争议,只是按照老陈的安排帮忙搬运。他拿的是按天结算的报酬,和哄抢所得没有关联。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小刘和老陈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老陈告诉他的是“搬自己的货”。第二,证明小刘没有参与哄抢的核心环节,他只是负责搬运。第三,论证小刘对货物的权属争议不知情,不具有聚众哄抢的主观故意。第四,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小刘对哄抢行为不知情,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刘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小刘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因证据不足被撤销。小刘出来后,再也不敢随便帮人搬东西了。他跟我说:“辛律师,帮朋友搬了个东西,差点搬出了聚众哄抢。以后不管谁叫我去搬东西,我都得问清楚东西是谁的。”

聚众哄抢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聚众哄抢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属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是罪与非罪的核心。跟着起哄、围观、被裹挟参与的,不属于打击对象,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非法占有目的”是重要判断标准。因债权债务纠纷引发的过激行为,和恶意哄抢他人财物有本质区别。第三,从犯认定是被叫去帮忙者的有效辩护方向。搬东西、开车、跑腿,不参与策划、不知情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初犯、主动退还财物,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聚众哄抢罪的立法本意,是打击那些在群体性事件中起组织、煽动、带头作用的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私财产安全。但对于那些只是围观、跟着拿了一点东西的普通群众,法律应当给出与其行为相适应的评价。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首要分子”和“一般参与者”、“积极参加”和“被动卷入”、“恶意哄抢”和“事出有因”区分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聚众哄抢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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