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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招摇撞骗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招摇撞骗罪,在刑法中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这个罪名和诈骗罪有一个关键区别——招摇撞骗罪打击的重点不是骗了多少钱,而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行为本身对国家机关威信和正常活动造成的损害。即使骗取的财物数额不大,只要冒充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招摇撞骗,就可能构成犯罪。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并不少见。有的人冒充警察查车罚款,有的人冒充领导亲属帮人办事,有的人冒充市场监管人员收取“管理费”。涉案人员中,有的是专门以此为业的惯犯,有的只是吹牛吹过了头被当真,还有的只是被朋友叫去“撑场面”的从犯。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招摇撞骗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冒充警察查车骗钱被控招摇撞骗,通过论证“未实际取得财物”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农村生活。他有一套从网上买来的假警服和假证件。某天晚上,他穿着假警服在路边拦停了一辆过路货车,说对方“超载”,要罚款。货车司机有些怀疑,说要报警核实。老赵一看情况不对,赶紧溜了。司机报警后,警方很快将老赵抓获。老赵被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买了套假警服想吓唬吓唬人,弄点零花钱。她说老赵这次一分钱都没骗到,司机一怀疑他就跑了。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赵的行为构成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但他这次拦车“罚款”没有实际取得任何财物,司机没有交钱,老赵没有获利。这个情节对量刑有重要影响。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赵的作案次数和实际获利情况。他这次是第一次作案,没有前科,没有实际骗到钱。第二,收集老赵的日常表现证明,他是初犯,家里经济困难,这次是临时起意。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系初犯、认罪认罚、没有实际取得财物、情节显著轻微,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那身假警服我烧了。吓唬人弄点钱,差点把自己弄进去。以后再也不干这种事了。”

第二个案子:冒充领导亲属帮人办事被控招摇撞骗,通过论证“没有谋取非法利益”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做小生意。他在酒桌上认识了一个人,对方说自己的孩子想进某单位工作,问老周有没有门路。老周喝了酒,吹牛说自己“和省里某领导是亲戚”,可以帮忙问问。对方信以为真,后来多次请老周吃饭、送烟酒,求他帮忙。老周其实根本没有关系,只是碍于面子没有澄清。后来对方发现事情办不成,报了警。老周被以涉嫌招摇撞骗罪立案。

老周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酒桌上吹了牛,根本没有想骗钱。她说老周没有收过对方一分钱现金,对方请吃饭送烟酒老周也推辞过,只是没把话说死。她说老周知道错了,愿意把烟酒折价退回去。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的行为和那些专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惯犯有本质区别。他吹牛说自己和领导是亲戚,是在酒桌上的虚荣心作祟,没有主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也没有以办事为名主动索取财物。对方请吃饭、送烟酒,老周没有主动索要,有些还推辞过。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周是否实际取得了财物。老周没有收过现金,烟酒的价值有限。第二,论证老周的主观恶性较小。他的行为是酒后吹牛引发的,不是预谋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第三,指导老周主动联系对方,退回了烟酒或者折价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初犯、认罪认罚、没有谋取非法利益、主动退赔取得谅解,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的行为性质和悔罪态度。法院最终对老周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生意继续做着。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酒桌上吹牛,吹出了官司。以后不管喝多少酒,嘴上都得有个把门的。”

第三个案子:被朋友叫去冒充市场监管人员“检查”被控招摇撞骗,从犯认定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打工。他的一个朋友老陈说有一批货要处理,让小刘帮忙冒充市场监管人员去一家商店“检查”,吓唬店主把货收下来。小刘觉得就是帮朋友个忙,没想太多就答应了。他跟着老陈去了那家商店,老陈和店主谈事,小刘穿着老陈给他的一件类似制服的外套站在旁边。后来店主发现不对劲,报了警。老陈和小刘都被抓,小刘被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被朋友叫去站了一下,没有说过自己是市场监管的人,也没有和店主谈过任何事。她说小刘站在门口,连话都没说几句。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招摇撞骗行为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招摇撞骗的策划,不参与和店主的商谈,不参与利益的分配,只是按照老陈的安排站在旁边。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刘和老陈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他是被叫去帮忙的。第二,收集店主的证言,证明小刘全程没有开口,只是站在旁边。第三,论证小刘没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动行为,主观恶性小。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小刘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刘作出不起诉决定。小刘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朋友站了个场子,差点站进了监狱。以后不管谁叫我去帮忙,我都得问清楚帮的是什么忙。”

招摇撞骗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招摇撞骗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罪与非罪的核心。吹牛说认识领导、穿类似制服但没有明确冒充的,和明确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质区别。第二,“是否谋取非法利益”是重要判断标准。没有实际取得财物、没有主动索要财物的,可以从宽。第三,从犯认定是被叫去帮忙者的有效辩护方向。站场子、跑腿、不参与策划和商谈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初犯、主动退赔、取得谅解,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招摇撞骗罪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打击那些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恶意冒充”和“酒后吹牛”、“主动行骗”和“被动站场”、“谋取利益”和“碍于情面”。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招摇撞骗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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