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在刑法中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罪名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方式——非法获取,指的是通过窃取、刺探、收买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家秘密,而不是因为职务或者工作关系合法知悉后泄露。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并不算多,但一旦涉及,当事人往往对自己的行为性质缺乏认知。有的人出于好奇,在网络上搜索、下载了标注为“秘密”的文件;有的人受朋友之托,帮忙打听、收集某些内部信息;还有的人在商业竞争中,为了获取优势,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打听点消息”“就是下载个文件”,根本没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犯了刑法。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因好奇下载涉密文件被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通过论证“不知是秘密”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小赵,在辽阳一家公司做文员。他平时喜欢在网上浏览各种信息,某天在一个论坛上看到有人分享了一份“内部资料”,标题涉及某领域的政策规划,标注有“机密”字样。小赵出于好奇,点击下载并保存在了自己的电脑里。后来国家安全机关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了这份文件的传播链条,追踪到了小赵。小赵被以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立案。
小赵被立案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好奇心重,下载了个文件,根本不知道那是国家秘密。她说小赵没有把文件转发给别人,没有拿它去卖钱,就是自己存在电脑里看看。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小赵的主观认知。他在下载文件时,虽然看到“机密”字样,但对“国家秘密”的法律定义、密级划分、保密要求完全没有概念。他是一个普通公司文员,没有任何涉密工作背景,不具备识别国家秘密的专业能力。第二,核实文件的来源和传播范围。小赵是在公开论坛上看到的文件,不是通过窃取、刺探、收买等不正当手段主动获取的。第三,核实小赵获取文件后的行为。他没有将文件转发、传播或者用于任何非法目的,只是保存在自己的电脑里。第四,论证小赵的行为不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的客观要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小赵不具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赵作出不起诉决定。小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在网上看到‘机密’两个字,以为就是个噱头,没想到真的是国家秘密。以后不管看到什么内部资料,我都不点不存。”
第二个案子:受朋友之托打听内部信息被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通过论证“没有使用不正当手段”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做小生意。他的一个朋友老陈找到他,说自己正在做一个项目,需要了解某领域的政策动向,问老周有没有认识的人能帮忙打听一下。老周有一个亲戚在相关单位工作,就帮忙约了一次饭局,让老陈和亲戚见了面,席间聊了一些行业政策信息。后来老陈因为其他事情被调查,供出了这次饭局。老周被以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立案。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帮朋友牵了个线,饭桌上聊的都是公开的政策信息,没有什么秘密。她说老周没有窃取、没有刺探、没有收买,就是正常的人际交往。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老周是否使用了“窃取、刺探、收买”等不正当手段。老周帮朋友约饭局,席间聊的是行业政策,他没有主动打听国家秘密,没有用金钱收买信息,没有采取任何秘密手段。他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要求的“窃取、刺探、收买”有本质区别。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收集饭局参与者的证言,证明席间聊的内容是公开的政策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第二,证明老周没有使用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信息,他只是提供了一个见面的机会,没有参与打听和收集。第三,论证老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故意。
在审查逮捕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老周的行为不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周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因证据不足被撤销。老周出来后,再也不敢帮人牵线打听内部信息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朋友约个饭,差点约出罪来。以后不管谁让我打听内部消息,我都说不知道。”
第三个案子:商业竞争中收买内部资料被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通过论证“资料不属于国家秘密”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经营一家科技公司。他为了在竞标中获取优势,通过一个中间人收买了竞争对手的一份内部技术资料。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这份资料中包含了一部分被认定为国家秘密的技术信息。老李被以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事拘留。
老李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就是买了一份竞争对手的资料,不知道里面有什么国家秘密。她说老李做的是商业竞争,不是间谍。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涉案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老李是否明知。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申请对涉案资料进行密级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资料中只有一小部分被认定为国家秘密,大部分是普通的商业技术信息。第二,核实老李对资料性质的认识。老李只是科技公司的经营者,不具备识别国家秘密的专业能力,他购买资料的目的是获取商业竞争优势,不是获取国家秘密。第三,论证老李使用的手段是收买商业资料,而非专门针对国家秘密的窃取、刺探。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李主观上不具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故意,且涉案资料中真正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极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密级鉴定报告和资料分析材料。法院经审理后,对老李从宽处罚,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其主观认知和涉案资料的实际情况。老李没有被判重刑,结合认罪认罚,获得了从宽处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做生意竞争,不能走歪门邪道。这次是买资料,差点买成了间谍罪。以后不管多难,都靠自己的本事竞争。”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知道是国家秘密、不具备识别能力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是否使用窃取、刺探、收买等不正当手段”是客观要件。正常交往、公开渠道获取、被动接收的,不符合本罪的行为方式。第三,涉案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是定性的基础。密级鉴定是关键的证据,必须严格审查。第四,从犯认定是被利用者的有效辩护方向。被朋友叫去牵线、帮忙打听、没有直接参与获取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五,认罪认罚、初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打击那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故意窃密”和“无意获取”、“专业间谍”和“普通群众”。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