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在刑法中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个罪名有两个核心要件——第一,行为人持有的是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物品;第二,行为人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比较特殊。它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打击的是“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罪打击的是“持有且拒不说明来源”的行为。涉案人员中,有的是因工作关系接触了涉密文件但没有按规定上交,有的是在离职、退休后继续保留涉密资料,还有的是通过不明渠道获得了涉密物品。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离职后继续保留涉密文件被控非法持有,通过论证“没有拒不说明来源”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一家涉密单位工作多年。他退休时,按照单位规定办理了涉密资料清退手续。但因为当时整理东西比较匆忙,有几份标注了“机密”字样的内部资料被夹在个人笔记本里带回了家。老赵没有太在意,这些资料就在他书柜里放了几年。后来单位在保密检查中发现这几份资料没有清退,联系了老赵。老赵这才想起来,赶紧把资料找出来交了回去。但国家安全机关已经介入,老赵被以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根本不知道那些资料还在家里。她说老赵退休的时候确实办了清退手续,那几份资料是夹在笔记本里没注意带出来的。国家安全机关来调查的时候,老赵第一时间就把资料找出来交了,没有任何隐瞒。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是否“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根据案卷材料,国家安全机关找老赵谈话时,老赵如实说明了自己退休时整理东西比较匆忙、资料夹在笔记本里带出来的经过。他主动配合调查,第一时间交出了资料,没有拒绝说明、没有隐瞒来源、没有编造理由。第二,核实老赵是否具有非法持有的主观故意。他退休时办了清退手续,说明他主观上是愿意遵守保密规定的。那几份资料留在家里是疏忽所致,不是故意藏匿。第三,核实资料的实际密级和内容。这几份资料虽然标注了密级,但主要是单位内部的工作参考材料,没有涉及核心机密。第四,收集老赵的工作表现证明。他在涉密单位工作多年,一直遵守保密纪律,没有违纪记录。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没有“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他如实说明了资料的来源,主动配合调查,不具备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罪的核心要件。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退休的时候光顾着收拾东西,差点把机密带回了家。以后不管什么材料,离岗之前一定清理干净。”
第二个案子:因工作关系接触涉密资料但未按规定上交,通过论证“没有非法持有故意”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一家国有企业做技术管理。他在参与一个涉密项目时,接触到了一批标注“机密”的技术资料。项目结束后,按照规定这些资料应当归档或者销毁。但因为项目组解散得比较匆忙,这批资料留在了老周的办公桌抽屉里。老周后来调到了其他部门,这批资料就一直在他的旧办公桌里放着。后来公司进行保密检查时发现了这批资料,老周被以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立案。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根本不知道那批资料还在旧办公桌里。她说老周调走的时候,办公桌的东西是别人帮着收拾的,那批资料被落在了抽屉里,老周一直以为已经归档了。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的情况属于“因工作关系合法接触,但未按规定上交”的类型。他接触涉密资料是合法的工作行为,不存在非法获取的问题。资料留在旧办公桌里,是因为项目组解散和调岗过程中的交接疏忽,不是老周故意保留。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调取老周参与涉密项目的审批文件,证明他接触资料是工作安排,不是私自获取。第二,调取老周调岗时的交接记录,证明交接过程中确实存在疏漏,这批资料没有被列入交接清单。第三,收集老周同事的证言,证明老周在工作中一直遵守保密纪律,没有私自复制、留存涉密资料的行为。第四,论证老周对资料留在旧办公桌里不知情,主观上不具有非法持有的故意。
在审查逮捕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老周不具有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的主观故意,且没有拒不说明来源的行为。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周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因证据不足被撤销。老周出来后,把办公室所有的抽屉柜子都清理了一遍。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工作交接的时候马马虎虎,差点把机密留在了自己手里。以后不管调岗还是退休,交接清单上每一项都得核对清楚。”
第三个案子:通过不明渠道获得涉密物品被控非法持有,通过论证“来源不明不等于拒不说明”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做二手物品回收生意。他从一个陌生人手里收了一台旧电脑,对方说是单位淘汰的办公设备。老李没有多想,把电脑收了过来,放在店里准备转卖。后来公安机关在调查一起泄密案件时,追踪到了这台电脑,发现电脑硬盘里存有一批标注“机密”的文件。老李被以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刑事拘留。
老李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就是收旧电脑的,根本不知道电脑里有什么机密文件。她说老李连电脑开机密码都不知道,更不会去看里面的东西。国家安全机关找老李问话的时候,老李如实说了电脑是从一个陌生人手里收来的,还提供了对方的体貌特征和交易时间。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李的情况有两个核心辩护点。第一,他是否“拒不说明来源”。根据案卷材料,老李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交代了电脑的来源——从陌生人手里收购的,提供了对方的基本特征和交易经过。他虽然没有能力准确说出对方的身份信息,但这不是“拒不说明”,而是“客观上无法说明”。第二,他是否具有非法持有的故意。老李是做二手回收的,收旧电脑是正常经营行为。他不知道电脑里有涉密文件,没有能力也没有动机去获取国家秘密。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老李在接受调查时的陈述,证明他如实说明了电脑的来源。第二,收集老李经营二手回收的营业执照和交易记录,证明他收购旧电脑是正常经营。第三,论证老李不具有识别涉密文件的能力和条件,他连电脑开机密码都不知道,不可能知道硬盘里有涉密文件。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李没有“拒不说明来源”,且不具有非法持有的主观故意。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李的经营性质和配合调查的情况。法院最终对老李从宽处罚,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其主观认知和配合态度。老李没有被判重刑,结合认罪认罚,获得了从宽处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收旧电脑差点收出罪来。以后不管收什么东西,来源不清的一律不收。”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是罪与非罪的核心。如实说明来源、配合调查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客观无法说明”和“拒不说明”有本质区别。第二,“主观明知”是重要判断标准。不知道是涉密文件、不具备识别能力的,可以从宽。第三,“非法持有故意”要严格审查。因工作关系合法接触、交接疏忽导致留存、无意中获得的,和故意藏匿有本质区别。第四,认罪认罚、初犯、主动上交、配合调查,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立法本意,是防止国家秘密被非法持有和扩散,保护国家安全。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故意藏匿”和“疏忽留存”、“拒不说明”和“客观无法说明”、“专业间谍”和“普通群众”。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