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随着无线电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个罪名。它的核心特征是“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黑广播”“伪基站”有关。有人在居民楼里偷偷架设“黑广播”播放药品广告,有人用“伪基站”设备向周边手机用户群发诈骗短信,有人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正常的通讯信号。涉案人员中,有真正的组织者和设备操作者,也有只是被雇去看管设备、望风、跑腿的从犯。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放个广播”“就是发个短信”,根本没意识到这是刑事犯罪。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的核心变量是干扰的范围和后果、涉案设备数量、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和地位作用。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在居民楼架设“黑广播”被控犯罪,通过论证“未造成严重后果”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做小生意。他在网上看到有人卖“广播设备”,说可以播放广告赚钱。老赵花了几千块钱买了一套设备,架设在自己租住的居民楼里,每天定时播放药品广告。设备运行了不到一个月,就被无线电管理部门监测到。经查,老赵使用的频率未经批准,属于擅自设置无线电台。老赵被以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事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听人说放广播能赚钱,根本不知道这需要审批。她说老赵的设备播放范围有限,时间也不长,没有干扰到什么重要的通讯。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的设备实际影响范围。无线电管理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老赵的“黑广播”覆盖范围有限,主要集中在他所住的小区周边,没有干扰到航空、铁路、应急通讯等重要无线电业务。第二,核实设备运行时间。老赵的设备前后运行不到一个月,每天播放时间有限,没有造成长时间、大范围的干扰。第三,核实老赵的主观认知。他是一个普通小生意人,没有无线电专业知识,不知道设置无线电台需要审批。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的行为虽然构成了擅自设置无线电台,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且系初犯、认罪认罚,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设备也被没收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以为买个设备放放广告就赚钱,没想到是犯法的。以后不管做什么,先问清楚合不合法。”
第二个案子:被雇去操作“伪基站”设备被控犯罪,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周,在辽阳打工。一个朋友找到他,说有一份“兼职”,每天背着个设备在人多的地方走一走,一天给三百块。小周觉得这活轻松,就答应了。朋友给了他一个背包,里面装着一台设备。小周每天背着背包在商场、车站附近转悠,设备自动向周边的手机发送短信。他不知道的是,这台设备是“伪基站”,发送的是诈骗短信。后来公安机关在打击电信诈骗专项行动中查获了这个团伙,小周被以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事拘留。
小周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背了个包在街上走,根本不知道包里是什么。她说小周一天拿三百块,纯粹是打工,没有参与过任何诈骗活动。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周在犯罪中处于典型的被雇工地位。他不参与设备的采购和设置,不参与短信内容的编辑和发送,不参与诈骗利益的分配,只是按照朋友的安排背着设备在街上走。他拿的是按天结算的报酬,和诈骗所得没有关联。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小周和朋友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他是被叫去背包的,不知道设备的功能。第二,证明小周没有参与诈骗活动的任何环节,他只是负责携带设备。第三,论证小周对“伪基站”的性质缺乏认知,主观恶性较小。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周在犯罪链条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周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小周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儿子就是背了个包,差点背进了监狱。你帮他把道理说清楚了。”
第三个案子: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通讯被控犯罪,通过论证“没有造成通讯中断”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经营一家物流公司。公司的对讲机使用的频率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属于擅自使用。某段时间,老李公司所在区域的正常通讯受到了干扰,无线电管理部门监测后发现,干扰源是老李公司的对讲机设备。老李被以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立案。
老李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买对讲机的时候,商家说“直接用就行,不用办手续”,老李不知道还需要审批。她说老李公司的对讲机功率不大,使用范围有限,不至于干扰到什么重要的通讯。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老李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后果。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调取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监测报告。报告显示,老李公司的对讲机确实使用了未经批准的频率,但功率较小,覆盖范围有限,没有造成航空、铁路、应急通讯等重要无线电业务的中断。第二,核实老李的主观认知。他购买对讲机时,商家告诉他可以直接使用,他没有无线电专业知识,不知道需要审批。第三,论证老李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无线电管理规定,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符合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构成要件。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李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李作出不起诉决定。老李没有被起诉,公司更换了合规的通讯设备。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买个对讲机差点买出罪来。以后不管买什么设备,先问清楚要不要审批。”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罪与非罪的核心。没有干扰重要无线电业务、没有造成通讯中断的,可以主张情节显著轻微。第二,“主观明知”是重要判断标准。被商家蒙骗、不知道需要审批、不具备无线电专业知识的,可以从宽。第三,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背包、望风、看管设备,不参与设备设置和短信编辑、拿固定报酬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设备的影响范围和运行时间、是否干扰重要通讯、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是量刑的重要依据。第五,认罪认罚、初犯、主动配合查处,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立法本意,是保护无线电通讯秩序,维护空中电波安全。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恶意干扰”和“无知使用”、“专业犯罪”和“普通群众”、“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