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高发的一个罪名。它的核心特征是“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简单说,就是利用网络为违法犯罪活动“搭台子”“发广告”“拉人头”。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网络社交有关。有的是帮人建微信群发诈骗广告,有的是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赌博网站链接,有的是为境外诈骗团伙“引流”拉人。涉案人员中,有真正的组织者和策划者,也有只是被雇来发信息、拉群、做客服的普通打工者。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发发广告”“就是拉拉人”,根本没意识到这是刑事犯罪。这个罪名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期虽然不算重,但一旦定罪,犯罪记录跟着一辈子。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帮人建微信群发诈骗广告被控犯罪,通过论证“不知是诈骗”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做小生意。一个朋友找到他,说有个“推广项目”,让他帮忙建几个微信群,在群里发一些“兼职刷单”的广告,每建一个群给几百块。老赵觉得就是帮忙发发广告,没想太多就答应了。他建了十几个群,拉了一些人进来,每天按照朋友给的文案发广告。后来警方查获了一个电信诈骗团伙,老赵建的群正是这个团伙用来发布诈骗信息的渠道。老赵被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帮朋友建了几个群、发了几条广告,根本不知道那是诈骗。她说朋友告诉老赵是“正规兼职推广”,老赵自己还觉得是帮忙介绍工作。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对信息用途的认知。老赵和朋友之间的聊天记录显示,朋友说的是“兼职推广”“刷单项目”,老赵问过“是不是骗人的”,朋友说“正规的,你放心”。老赵没有理由怀疑是诈骗。第二,核实老赵的参与程度。他只负责建群和发广告,不参与后续的刷单操作,不参与资金的收取和分配,拿的是按群结算的报酬。第三,论证老赵不具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主观故意。他不知道发布的信息是用于诈骗犯罪的,被朋友蒙骗。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主观上不知道发布的是违法犯罪信息,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朋友建了几个群,差点建出了罪。以后不管谁让我发广告,我先问清楚广告是干什么的。”
第二个案子:为境外诈骗团伙“引流”被控犯罪,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周,在辽阳打工。他在网上看到一份“兼职”,说是给一个“投资平台”拉客户,每拉一个人给几十块提成。小周按照上家的安排,在各大社交平台发布“投资理财”的广告,吸引人点击链接、添加客服。他做了几个月,拉了几十个人。后来这个“投资平台”被查明是境外诈骗团伙设的局,小周被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事拘留。
小周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发发广告、拉拉人,不知道那个平台是诈骗的。她说小周一天到晚在出租屋里刷手机,拿的是提成,没有参与过诈骗操作。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周在犯罪中处于被雇用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诈骗团伙的组织和策划,不参与诈骗平台的技术开发和资金管理,不参与诈骗所得的分成,只是按照上家的安排发布广告、吸引客户。他拿的是按人头结算的提成,和诈骗金额没有直接关联。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小周和上家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他是被雇来“引流”的。第二,证明小周没有参与诈骗的核心环节,他只负责发布广告和拉人。第三,论证小周对平台的诈骗性质缺乏明确认知,上家告诉他的是“投资平台”。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较小,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周在犯罪链条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周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小周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儿子就是发发广告,差点把自己发进去。你帮他把道理说清楚了。”
第三个案子:为赌博网站发布链接被控犯罪,通过论证“情节不严重”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做小生意。他在几个微信群里发了一些赌博网站的链接,每个链接被点击或者有人注册,他能拿到一点提成。他发了几个月,总共赚了几千块。后来公安机关在打击网络赌博专项行动中查到了老李,老李被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
老李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就是在群里发了几个链接,赚了几千块钱,没有开赌场,没有拉多少人。她说老李不知道发链接也会犯罪。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老李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李发布的链接数量和实际注册人数。公安机关认定的数据中,有一部分是重复点击和无效点击,实际通过老李的链接注册的人数有限。第二,核实老李的获利情况。他总共赚了几千块,金额不大。第三,论证老李的行为虽然构成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但情节相对较轻,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李系初犯、认罪认罚、获利较少、情节较轻,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链接点击和注册人数的核对表。法院经审理后,对老李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李没有被关进去,生意继续做着。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发几个链接赚了几千块,差点把自己搭进去。以后不管什么链接,来路不明的一律不发。”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知道发布的信息是用于违法犯罪的、被上家蒙骗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情节严重”是入罪门槛。发布的链接数量、实际注册人数、获利金额、造成的后果,是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关键。第三,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发广告、拉人、做客服,不参与组织策划、不参与利益分配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初犯、获利较少,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立法本意,是打击那些利用网络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发布、引流、拉人等帮助的行为。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恶意帮助犯罪”和“被蒙骗参与”、“专业引流”和“普通兼职”、“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