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传授犯罪方法罪,在刑法中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传授犯罪方法”。简单说,就是把实施犯罪的具体方法、技能、经验教给别人。这个罪名的法定刑分两档:一般情形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个罪名和教唆犯罪不同——教唆是让别人去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把犯罪方法教给别人,被传授者是否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网络有关。有的人在网上发帖教人“怎么开锁”“怎么撬车门”,有的人在群里分享“骗术教程”,有的人拍视频演示“怎么躲避监控”。很多人最初觉得“我就是分享点技术”“就是教人点东西”,根本没意识到这是在传授犯罪方法。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在网上发帖教人开锁被控传授犯罪方法,通过论证“内容属于公开技术”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做锁匠。他平时在网上发一些开锁技术的科普视频,内容包括锁具原理、常见故障排除、应急开锁方法等。某天,一个网友在评论区问他“怎么快速开别人家的门”,老赵回复了一条比较详细的技术说明,讲了某种锁芯的开启方法。后来这个网友用类似方法实施了入室盗窃,被警方抓获后供出了老赵。老赵被以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锁匠,平时发的都是正经的开锁知识。她说那个网友问的时候,老赵以为对方是同行或者遇到了忘带钥匙的情况,就回复了。老赵没有让那个网友去偷东西,也没有收过任何报酬。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发布内容的性质。他发布的视频和文字主要是锁具原理和应急开锁方法,这些内容在锁匠行业和网络上都是公开的,属于公开技术信息。第二,核实老赵回复网友时的语境。老赵在回复中没有教唆对方去盗窃,没有提到“可以拿去偷东西”,只是就技术问题做了回答。第三,核实老赵与盗窃实施者之间的关系。两人素不相识,老赵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没有和对方形成犯罪合意。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传授的内容属于公开技术信息,不具有传授犯罪方法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继续做锁匠。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教人开锁是手艺,没想到被人拿去偷东西。以后网上有人问这种问题,我一律不回答。”
第二个案子:在群里分享“骗术教程”被控传授犯罪方法,通过论证“没有具体犯罪指向”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做小生意。他在一个微信群里看到有人发了一份“网络诈骗话术大全”,觉得“挺有意思”,就转发到了另外几个群里。这份材料里有一些诈骗话术和操作流程。后来这个材料被警方在侦办诈骗案时发现,老周因为转发被以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立案。
老周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觉得那个材料“写得好玩”,随手转发了,没有拿去骗过人。她说老周自己也是做正经生意的,不是诈骗团伙的人。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老周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方法罪要求行为人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主观上具有传授的故意。老周转发材料的行为,虽然客观上传播了诈骗话术,但他没有针对特定的人传授,没有教别人怎么去实施诈骗,也没有和任何人形成犯罪合意。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周转发的动机和语境。他在转发时说的是“看看这个,写得挺全”,没有说“你们拿去用”或者“教你们怎么骗”。第二,核实老周与群成员的关系。群成员大多是老周的生意伙伴和朋友,没有诈骗犯罪的前科。第三,论证老周的主观恶性较小,转发行为属于传播违法信息,和专门传授犯罪方法有本质区别。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初犯、认罪认罚、没有具体犯罪指向,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转发的动机和语境。法院最终对老周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生意继续做着。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转发个材料差点转出罪来。以后不管什么群,看到这种东西我直接举报。”
第三个案子:被朋友叫去“演示”开锁技巧被控传授犯罪方法,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打工。他的一个朋友老陈说想学开锁,让小刘帮忙找个师傅教一下。小刘认识一个锁匠,就带着老陈去了锁匠的店里。锁匠当着两人的面演示了几种锁的开启方法,小刘在旁边看,没有参与教学。后来老陈用学到的技术实施了盗窃,被警方抓获。锁匠和小刘都被抓,小刘被以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带朋友去找了个师傅,自己没有教过任何东西。她说小刘不懂开锁,演示的时候他也在旁边看,就是个陪同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传授犯罪方法行为中处于非常边缘的地位。他不参与教学,不参与演示,不参与犯罪方法的传授,只是帮朋友介绍了一个锁匠。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老陈学开锁的目的不知情。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极其有限,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刘和老陈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他只是帮忙介绍。第二,证明小刘对老陈学开锁的真实目的不知情,老陈说的是“想学个手艺”。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刘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刘在犯罪中的边缘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刘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小刘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儿子就是帮朋友介绍了个师傅,差点把自己介绍进去。你帮他把道理说清楚了。”
传授犯罪方法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传授犯罪方法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属于公开技术信息”是罪与非罪的核心。锁匠教开锁、电工教接线,如果内容是公开的行业技术,不带有教唆犯罪的目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是否具有传授犯罪方法的主观故意”是关键。转发材料、陪同旁听、帮忙介绍,和专门传授犯罪方法有本质区别。第三,“是否有具体犯罪指向”是重要判断标准。泛泛传播违法信息和针对特定人传授犯罪方法,法律评价不同。第四,从犯认定是边缘参与者的有效辩护方向。帮忙介绍、陪同旁听、不参与教学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五,认罪认罚、初犯、没有实际造成犯罪后果,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立法本意,是切断犯罪方法的传播链条,防止犯罪手段扩散。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技术分享”和“犯罪教学”、“泛泛传播”和“定向传授”、“主犯”和“边缘参与者”。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