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在刑法中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这个罪名是聚众淫乱罪的加重形态——聚众淫乱罪本身打击的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针对的是把未成年人拉进淫乱活动的行为人,法律明确要从重处罚。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从重处罚。这个罪名的核心保护对象是未成年人,法律对引诱未成年人参与淫乱活动的行为,处罚力度明显重于一般的聚众淫乱。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比较特殊。涉案人员中,有的是淫乱活动的组织者,有的是负责“拉人”的中间人,还有的只是被叫去“帮忙叫人”的从犯。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叫个人来玩”“就是帮朋友个忙”,根本没意识到自己引诱的是未成年人,更没意识到这是要从重处罚的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被朋友叫去“叫人”但不知道对方是未成年人,通过论证“主观不明知”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做小生意。他的一个朋友老陈组织了一个私人聚会,让老赵帮忙“叫几个人来热闹热闹”。老赵想起之前在网吧认识的一个女孩,觉得她“挺开放的”,就打电话叫了她。这个女孩实际年龄只有十五岁,但打扮成熟、言谈举止也显得比实际年龄大。老赵没有核实过她的年龄,也不知道她是未成年人。后来这个聚会点被查获,老赵因为叫了这个女孩,被以涉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根本不知道那个女孩是未成年人。她说女孩打扮成熟,说话做事都像个成年人,老赵一直以为她二十多岁了。她说老赵就是帮朋友叫了个人,没有参与组织,也没有从中获利。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老赵是否“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要求行为人引诱的是未成年人,主观上应当对“未成年人”这一事实有认知。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收集老赵和那个女孩的聊天记录,证明女孩从未提过自己的真实年龄,反而说过自己“早就上班了”“一个人住”之类的话。第二,收集网吧的监控和登记记录,证明女孩经常出入网吧,外貌和打扮显得成熟。第三,收集其他认识女孩的人的证言,证明她平时对外自称的年龄是十八九岁。第四,论证老赵对该女孩是未成年人这一事实缺乏明知,不具有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主观故意。
在审查逮捕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对女孩的未成年人身份缺乏明知,不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赵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因证据不足被撤销。老赵出来后,再也不敢帮人叫人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以为那个女孩二十多了,谁能想到才十五。以后不管谁让我叫人,我都先问清楚年龄。”
第二个案子:被老板指使去“拉人”的从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周,在辽阳一家KTV做服务员。KTV的老板老陈有时候会组织一些私人聚会,让小周帮忙“叫几个女孩来陪”。小周按照老板的安排,叫过几个女孩。其中一个女孩实际年龄只有十六岁,但小周不知道。后来这个聚会点被查获,老陈被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立案,小周因为帮老板叫了人,也被以涉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小周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KTV服务员,老板让叫人就叫人了。她说小周不知道那些女孩的年龄,更不知道老板组织的聚会是干什么的。她说小周一个月三千多块工资,没有从中拿过一分好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周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聚会的组织,不参与淫乱活动的策划,不参与利益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打电话叫了几个女孩。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周和老陈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叫人是老板安排的,小周只是执行者。第二,证明小周对女孩的年龄缺乏明知,没有核实过身份信息。第三,证明小周没有从中获取额外利益,拿的是固定工资。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周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周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小周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儿子就是帮老板叫了几个人,差点把自己叫进去。你帮他把道理说清楚了。”
第三个案子:聚会组织者引诱未成年人参加,通过赔偿谅解和认罪认罚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做小生意。他组织了一个私人聚会,叫了几个朋友参加,其中有一个是朋友的女儿,实际年龄只有十五岁。老李知道她大概的年龄,但觉得“就是来玩玩,没什么大不了”。聚会上有人提议玩一些过火的游戏,老李没有制止。后来这个聚会被警方查获,老李被以涉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事拘留。
老李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就是组织了个聚会,没有强迫任何人,那个女孩也是自己愿意来的。她说老李知道那个女孩是朋友的孩子,平时关系不错,但不知道事情会这么严重。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李的情况比较特殊。他知道女孩是未成年人的可能性较大,但他在聚会中的作用和那些专门引诱未成年人参加淫乱活动的组织者有区别。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李是否明确知道女孩的年龄。虽然女孩是朋友的女儿,但老李没有仔细核实过她的具体年龄,只知道“在上学”。第二,核实老李在聚会中的行为。他没有主动引诱女孩参加淫乱活动,是聚会过程中其他人提议的,老李没有制止,存在放任的过失。第三,指导老李的家属主动联系女孩的家长,赔礼道歉,争取家长的谅解。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李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在犯罪中作用有限,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李的悔罪态度和赔偿情况。法院最终对老李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李没有被关进去,但这件事在朋友圈里传开了,他的生意大受影响。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组织聚会叫了朋友的孩子,出了这种事,我没法跟朋友交代。以后不管什么聚会,未成年人一律不能参加。”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知道对方是未成年人、被对方的外貌和言行误导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是否实施了引诱行为”是定性的关键。被叫去帮忙、按照安排打电话、没有主动引诱的,可以从宽。第三,从犯认定是被支配者的有效辩护方向。服务员、跑腿的、按老板指示叫人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初犯,是从宽的重要砝码。第五,这个罪名是从重处罚的罪名,辩护中要特别注意年龄证据的审查——未成年人的年龄认定必须准确,不能凭推测。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明知”和“不知情”、“组织引诱”和“被动帮忙”、“主犯”和“从犯”区分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