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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如何争取从宽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在刑法中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法定刑分两档:一般情形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个罪名和非法组织卖血罪有一个关键区别——非法组织卖血罪打击的是“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打击的是“采集、供应血液或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重点在于血液和血液制品本身的安全性。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地下采血点、非法血浆站、无资质血液制品加工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真正的组织者和经营者,也有只是被雇去采血、化验、包装的普通工作人员。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采个血”“就是帮个忙”,根本没意识到自己采集的血液不符合国家标准,可能会传播疾病,危害他人健康。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地下采血点工作人员被控非法采集血液,通过论证“没有造成实际危害”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农村生活。他经人介绍到一个地下采血点干活,负责给卖血的人扎针、抽血。这个采血点没有取得任何资质,采血器材和操作流程也不符合卫生标准。老赵干了几个月,拿的是按天结算的工钱。后来这个采血点被卫生部门查获,老赵被以涉嫌非法采集血液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被雇去扎针的,采血点的老板才是组织者。她说老赵不懂什么采血标准,老板让他怎么干他就怎么干。她说老赵自己也不知道那些血最后去了哪里。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涉案血液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卫生部门的检测报告显示,查获的血液样本中有一部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但老赵参与采集的那部分血液中,经检测没有发现传染病病原体,没有证据证明已经造成了实际危害。第二,核实老赵在采血点的工作内容。他只负责扎针抽血,不参与采血点的设立和经营,不参与血液的销售和运输,不参与利润分配。第三,核实老赵的认知能力。他没有医学背景,不懂采血的操作规范,老板也没有对他进行过任何培训。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系被雇人员、初犯、认罪认罚、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给人扎针抽血,我以为就是打个下手,没想到是犯罪。以后不管谁叫我去干这种活,我都不去。”

第二个案子:非法血浆站化验员被控制作供应血液制品,通过论证“没有明知血液不符合标准”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一家非法血浆站做化验员。他的工作是按照老板的要求,对采集的血浆进行简单的化验,然后把化验结果登记入册。这家血浆站没有取得合法资质,采集和化验流程也不符合国家标准。老周干了不到一年,后来这个血浆站被查获,老周被以涉嫌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个化验员,老板让他怎么化验他就怎么化验。她说老周不知道血浆站没有资质,也不知道化验流程不符合标准。她说老周以前在正规医院做过检验,是老板把他挖过来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老周是否明知血浆站没有资质、血液制品不符合标准。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周对血浆站资质的认知。老周入职时,老板给他看过一些模糊的资质文件,老周没有能力辨别真伪。第二,核实老周的工作内容。他只负责化验,不参与血浆的采集和销售,不参与利润分配。第三,论证老周的主观恶性较小,他是被老板雇佣的技术人员,不是非法血浆站的组织者。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在非法血浆站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对老周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但检验资格受到了影响。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做化验也得看地方正不正规。以后不管去哪干活,先看资质。”

第三个案子:被雇去运输非法血液制品的司机被控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开冷藏车拉货。一个老板找到他,说有一批“生物制品”需要每天从采集点运到加工点,要求全程冷藏,运费给得比普通货高。小刘按老板的要求运输了几个月,每天把几个冷藏箱从郊区的一个院子运到城里的一个仓库。后来这个非法采血、加工血液制品的窝点被查获,小刘因为运输环节的参与,被以涉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开冷藏车的,老板让拉什么就拉什么。她说小刘不知道箱子里装的是什么,老板说是“生物制品”,小刘以为是正规的药品。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血液的采集和加工,不参与血液制品的销售,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运输冷藏箱。他拿的是按趟结算的运费,和血液制品的非法收益没有关联。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箱内物品的性质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刘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老板说的是“生物制品”。第二,证明小刘没有打开过冷藏箱,对箱内物品的具体性质不知情。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刘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刘在犯罪链条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刘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小刘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儿子就是开冷藏车的,差点把自己冷藏进去。你帮他把道理说清楚了。”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是罪与非罪的核心。血液和血液制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有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必须通过专业检测来确认。第二,“主观明知”是重要判断标准。被蒙骗参与、不知道没有资质、不具备识别能力的,可以从宽。第三,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采血、化验、运输,不参与组织经营、不参与利润分配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初犯、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立法本意,是保障血液和血液制品的安全,防止传染病通过血液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组织经营者”和“被雇人员”、“明知违规”和“被蒙骗参与”、“造成危害”和“尚未造成后果”。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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