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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在刑法中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养殖业、种植业、农产品流通有关。在辽阳,涉案人员有的是养殖户、种植户,有的是农产品运输户,还有的是基层防疫人员。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运了几头猪”“就是卖了几棵树”,根本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运输户跨省调运生猪未检疫被控犯罪,通过论证“没有引起疫情”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做生猪运输生意。他从外省调运了一车生猪到辽阳,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检疫证明,也没有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这批生猪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检测后发现,这批生猪中有一部分携带了某种传染病病原。老赵被以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跑运输十几年了,以前调运生猪都办了检疫。这次是上家说“检疫证明在办了,你先拉走”,老赵为了赶时间就先把猪拉走了。她说这批猪在途中就被查获了,没有流入市场,没有造成疫情扩散。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是否“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这批生猪在运输途中被查获,没有进入养殖环节,没有接触其他生猪,没有造成疫情传播。第二,核实老赵的主观认知。上家告诉他检疫证明正在办理,老赵没有核实就拉走了,属于疏忽大意,不是故意逃避检疫。第三,核实老赵的配合态度。被查获后,老赵积极配合检测和处置,如实说明生猪来源。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本次运输没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也没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现实危险,情节显著轻微,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但运输生意受到了影响。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拉猪之前必须看到检疫证明,上家说在办了不能信。以后不管多急,证明没到手就不拉。”

第二个案子:养殖户出售病死猪被控犯罪,通过论证“没有引起疫情”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农村养猪。某段时间,他的猪场有几头猪病死。按照规定,病死猪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出售。但老周为了减少损失,把几头病死猪卖给了一个收猪的贩子。这个贩子又把病死猪转卖到了外地。后来这批病死猪在外地被查获,经检测携带传染病病原。老周被以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心疼那几头猪,觉得扔了可惜,就卖了。她说老周不知道病死猪不能卖,也不知道会这么严重。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老周的行为是否“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病死猪的去向和处置情况。这批病死猪在外地被查获后,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没有流入餐桌,没有造成疫情传播。第二,核实老周的主观认知。老周是普通养殖户,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规定了解不深,他卖病死猪的动机是减少损失,不是故意传播疫情。第三,核实老周的养殖规模和日常管理。猪场规模不大,平时防疫管理基本规范,这是第一次出售病死猪。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本次行为没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老周系初犯、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病死猪的处置情况和老周的悔罪态度。法院最终对老周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猪场经过整改后继续经营。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病死猪必须无害化处理,不能卖。这个教训我记住了。”

第三个案子:基层防疫员未按规定报告疫情被控犯罪,通过论证“没有引起疫情扩散”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某乡镇做动物防疫员。他在巡查中发现某养殖户的鸡出现了异常死亡,怀疑是传染病。按照规定,他应当立即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但老李觉得“可能就是普通鸡瘟,没什么大不了”,没有及时报告,只是让养殖户自己处理。后来疫情扩散,周边几个养殖户的鸡也出现了死亡。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调查后认为老李没有及时报告,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老李被以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立案。

老李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在乡镇做防疫员十几年了,平时工作认真。她说老李当时觉得鸡瘟常见,没想到会扩散。等发现情况不对,他马上报告了,但已经晚了。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老李的行为是否“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以及情节是否严重。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疫情的实际规模和后果。疫情发生后,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及时采取了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措施,疫情被控制在几个养殖户范围内,没有造成大范围扩散。第二,核实老李的过失程度。他没有及时报告确实违反了防疫规定,但他不是故意隐瞒疫情,而是对疫情判断失误。第三,核实老李在发现疫情扩散后的行为。他及时上报并配合处置,没有继续隐瞒。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李的行为虽然违反了防疫规定,但没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情节显著轻微,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李作出不起诉决定。老李没有被起诉,但防疫员的岗位被调整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防疫员的责任就是早发现、早报告。我判断失误,差点酿成大祸。以后不管什么情况,有异常先报告。”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是罪与非罪的核心。没有造成疫情传播、没有引起疫情扩散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主观明知”是重要判断标准。被上家蒙骗、不了解防疫规定、判断失误的,可以从宽。第三,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配合处置、是否积极补救,是量刑的重要依据。第四,认罪认罚、初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是从宽的重要砝码。这个罪名涉及的是动植物防疫安全,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辩护中要特别注意疫情的实际后果和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故意违反”和“疏忽大意”、“引起疫情”和“及时控制”、“主犯”和“从犯”区分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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