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在刑法中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法定刑分三档:一般情形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废品回收、废旧物资加工有关。有的人从境外进口废塑料、废纸、废金属,在境内进行分拣、清洗、加工。如果这些固体废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类别,或者处置过程中造成了环境污染,就可能触犯这个罪名。涉案人员中,有真正的进口商和加工厂老板,也有只是被雇去分拣、运输、看管货物的普通工人。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处理点废料”“就是帮人拉货”,根本没意识到进口固体废物是要经过严格审批的,更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已经构成了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废品加工厂工人被控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通过论证“不知是进口废物”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一家废品加工厂打工。他的工作是把成捆的废塑料进行分拣、清洗、粉碎。工厂的原料有一部分是从境外进口的,老赵每天经手这些废塑料,但不知道它们的来源。后来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这家工厂进口的废塑料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工厂老板被立案,老赵也因为参与了处置,被以涉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工厂里干活的,老板让分拣什么就分拣什么。她说老赵不知道那些废塑料是从境外进口的,更不知道进口废塑料需要审批。她说老赵一个月三千多块工资,干了不到半年,从来没问过原料是从哪来的。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对废物来源的认知。他和工友的聊天记录、工厂的培训记录都显示,工厂从来没有告诉过工人原料的来源。老赵只是一个普通分拣工,不具备识别进口固体废物的能力。第二,核实老赵在工厂中的角色。他不参与原料的采购和进口,不参与工厂的经营决策,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安排进行分拣和清洗。第三,论证老赵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的故意。他不知道自己处置的是进口固体废物,不具备犯罪故意。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在工厂里分拣废塑料,老板从来没说过是从国外进来的。以后找工作,先问清楚原料是从哪来的。”
第二个案子:运输司机被雇去拉进口废料被控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周,在辽阳跑货运。一个老板找到他,说有一批“回收料”需要从港口拉到加工厂,运费给得比普通货高。小周按老板的要求,从港口拉了几车货送到指定的加工厂。他拉了几个月,后来这个加工厂因为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被查获,小周因为参与了运输环节,被以涉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小周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开货车的,老板让拉什么就拉什么。她说小周不知道那些货是从境外进口的固体废物,老板说是“回收料”。她说小周拿的是按趟结算的运费,和加工厂的利润没有关系。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周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固体废物的进口和加工,不参与加工厂的经营决策,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运输货物。他拿的是按趟结算的运费,和非法处置的收益没有关联。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货物的性质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周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老板说的是“回收料”。第二,证明小周没有打开过货物包装,对货物的具体性质不知情。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周在犯罪链条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周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小周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儿子就是开货车的,差点把自己开进去。你帮他把道理说清楚了。”
第三个案子:加工厂老板被控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通过论证“已经取得部分审批手续”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经营一家废塑料加工厂。他从境外进口了一批废塑料,用于加工再生颗粒。这批废塑料中有一部分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类别,老周虽然办理了部分进口审批手续,但手续不完整,有一部分废塑料没有取得合法的进口许可。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老周被以涉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办厂多年,一直做废塑料加工。这批货老周确实办了审批手续,只是有一部分手续还在办理过程中,货先到了港口,老周就先把货拉回来了。她说老周不是故意违规,是手续和货物没有衔接好。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老周的主观故意和实际后果。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周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他确实取得了部分进口许可,未取得许可的部分数量有限。第二,核实加工厂的环保设施和处置情况。加工厂有基本的污水处理和废气处理设施,没有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第三,核实老周的配合态度。他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了相关业务。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具有部分合法审批手续,未取得许可的部分数量有限,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系初犯、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审批手续和环保设施的相关证据。法院最终对老周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加工厂经过整改后继续经营。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进口废料,手续必须齐全才能拉货。手续没到就先拉,这个教训我记住了。”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被蒙骗参与、不知道是进口固体废物、不具备识别能力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是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量刑的关键。没有造成实际环境污染、处置设施基本合规的,可以从宽。第三,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分拣、运输、看管,不参与进口和经营决策、拿固定报酬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审批手续的完整程度是重要判断标准。有部分合法手续、未取得许可部分数量有限的,和完全没有手续的,法律评价不同。第五,认罪认罚、初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立法本意,是防止境外固体废物入境造成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故意进口处置”和“被蒙骗参与”、“造成污染”和“及时控制”、“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