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一对“上下游”罪名。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打击的是将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打击的是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废品加工、再生资源利用有关。有的企业为了降低原料成本,从境外进口废塑料、废纸、废金属,但没有取得合法的进口许可;有的企业虽然有部分许可,但超范围、超数量进口。涉案人员中,有真正的企业老板和进口决策者,也有只是被雇去报关、运输、分拣的普通员工。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进点废料当原料”“就是帮公司跑个手续”,根本没意识到擅自进口固体废物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报关员按老板指示申报进口废料被控犯罪,通过论证“不知未取得许可”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一家再生资源公司做报关员。公司老板从境外联系了一批废塑料,让老赵负责办理报关手续。老赵按照老板提供的材料填写了报关单,申报为“可再生原料”。后来海关在查验中发现,这批废塑料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而公司并没有取得相应的进口许可。公司老板被立案,老赵因为经办了报关手续,也被以涉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公司里跑报关的,老板给他什么材料他就填什么。她说老赵不知道公司没有取得进口许可,老板告诉他“手续都办好了,你只管报”。她说老赵在公司干了三年,一个月四千多块工资,从来没有参与过公司的进口决策。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对进口许可的认知。他和老板之间的聊天记录、邮件往来都显示,老板告诉他“手续齐全”,老赵没有看到过任何进口许可证,但也没有被明确告知没有许可。第二,核实老赵的工作内容和权限。他只是报关员,不参与进口合同的签订,不参与境外供货商的选择,不参与进口数量的决定,只是按照老板提供的材料办理报关。第三,论证老赵主观上不具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故意。他以为公司有合法手续,自己只是执行报关流程,不具备犯罪故意。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跑报关的,老板说手续齐了,我就信了。以后不管老板怎么说,许可证必须亲眼看到。”
第二个案子:运输司机被雇去港口拉进口废料被控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周,在辽阳跑货运。一个老板找到他,说有一批“回收料”需要从港口拉到加工厂,运费给得比普通货高。小周按老板的要求,从港口拉了几车货送到指定的加工厂。他拉了几个月,后来这个加工厂因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被查获,小周因为参与了运输环节,被以涉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小周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开货车的,老板让拉什么就拉什么。她说小周不知道那些货是从境外进口的固体废物,老板说是“回收料”。她说小周拿的是按趟结算的运费,和加工厂的利润没有关系。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周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固体废物的进口和报关,不参与加工厂的经营决策,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运输货物。他拿的是按趟结算的运费,和擅自进口的收益没有关联。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货物的性质和进口许可情况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周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老板说的是“回收料”。第二,证明小周没有打开过货物包装,对货物的具体性质不知情。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周在犯罪链条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周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小周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儿子就是开货车的,差点把自己开进去。你帮他把道理说清楚了。”
第三个案子:加工厂老板擅自进口废塑料被控犯罪,通过论证“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经营一家废塑料加工厂。他从境外进口了一批废塑料,用于加工再生颗粒。这批废塑料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类别,老周没有取得合法的进口许可。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老周被以涉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办厂多年,一直做废塑料加工。这批货老周确实没有办下来许可,但他进口的目的是用作原料,不是倾倒或者处置。她说加工厂有基本的污水处理和废气处理设施,没有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老周的行为是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加工厂的环保设施和实际运行情况。加工厂有污水处理池和废气收集装置,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废气经过处理后排放,没有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污染。第二,核实环保部门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加工厂排放的污染物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没有受到污染。第三,核实老周的配合态度。他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了相关业务,并按照要求对进口废料进行了处置。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的行为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整改,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和检测报告。法院最终对老周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加工厂经过整改后继续经营。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进口废料,手续必须齐全才能进。手续没办下来就先别动,这个教训我记住了。”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罪与非罪的关键。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加工过程中环保设施基本合规、没有造成实际环境污染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或者争取从宽。第二,“主观明知”是重要判断标准。被老板蒙骗、不知道没有取得进口许可、不具备识别能力的,可以从宽。第三,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报关、运输、分拣,不参与进口决策、拿固定报酬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初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是从宽的重要砝码。第五,进口许可的取得情况是定性基础。有部分许可、超范围超数量的,和完全没有许可的,法律评价不同。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立法本意,是防止境外固体废物非法入境,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故意擅自进口”和“被蒙骗参与”、“造成污染”和“及时控制”、“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