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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增的一个罪名。它的核心特征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个罪名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它针对的是“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不要求涉案动物属于珍贵、濒危物种。也就是说,即使抓的是普通的野兔、野鸡、麻雀,只要是以食用为目的,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在辽阳的山区和农村,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并不少见。有的人在山上下夹子抓野兔,有的人收购野味卖给饭店,有的人帮人运输野生动物。涉案人员中,有专门从事野味生意的贩子,也有只是农闲时抓点野味自己吃或者卖几个零钱的普通农民。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抓几只兔子”“就是卖点野味”,根本没意识到这是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农闲时上山抓野兔被控非法猎捕,通过论证“不以食用为目的”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农村生活。农闲时节,他在地头下了一些夹子,抓了几只野兔。他把野兔拿到集市上卖了,换了几百块钱。后来林业公安在巡查中发现了他的行为,经过调查,认定他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以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农闲时抓了几只兔子,拿到集市上卖了点钱。她说老赵不知道抓野兔也犯法,以前村里人都是这么干的。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猎捕的动机和用途。老赵抓野兔是为了卖钱补贴家用,不是为了自己食用。本罪的核心要件之一是“以食用为目的”。如果猎捕的野生动物是用于出售营利而非自己食用,是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第二,核实老赵猎捕的数量和种类。他抓的野兔数量有限,不属于珍贵、濒危物种,价值不高。第三,核实老赵的主观认知。他是普通农民,文化程度不高,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缺乏了解。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的行为不符合“以食用为目的”的构成要件,情节显著轻微,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抓几只兔子卖钱,差点卖出罪来。以后山上的东西,再也不碰了。”

第二个案子:收购野味卖给饭店被控非法收购出售,通过论证“数量不大”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做小生意。他从几个农民手里收购了一些野兔、野鸡,转手卖给了一家饭店。他做了几个月,收购和出售的野生动物数量有限。后来这家饭店被查处,老周因为收购和出售野生动物,被以涉嫌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做点小买卖,从农民手里收点野味卖给饭店,赚个差价。她说老周不知道这是犯罪,以为就是普通的农产品买卖。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老周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老周收购和出售的野生动物数量。公安机关认定的数量中,有一部分证据不足,应当核减。第二,核实老周的获利情况。他赚的差价有限,没有形成规模。第三,核实老周的认罪态度。他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了收购和出售的渠道。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的行为虽然构成了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但数量不大、获利有限,系初犯、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数量核对表。法院最终对老周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但生意做不下去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收野味卖野味,赚不了几个钱,差点把自己搭进去。以后只做正经买卖。”

第三个案子:被雇去运输野味被控共犯,通过论证“不知情”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跑运输。一个老板找到他,说有一批“土特产”需要从农村运到城里,运费给得比普通货高。小刘按老板的要求,从农村拉了几趟货送到城里的饭店。后来这家饭店因为收购野生动物被查获,小刘因为参与了运输环节,被以涉嫌非法运输陆生野生动物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开车的,老板让拉什么就拉什么。她说小刘不知道那些货是野生动物,老板说是“土特产”。她说小刘拿的是按趟结算的运费,和饭店的利润没有关系。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野生动物的猎捕和收购,不参与饭店的经营决策,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运输货物。他拿的是按趟结算的运费,和非法交易的收益没有关联。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货物的性质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刘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老板说的是“土特产”。第二,证明小刘没有打开过货物包装,对货物的具体性质不知情。第三,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小刘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刘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小刘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因证据不足被撤销。小刘出来后,再也不敢帮人拉来路不明的货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人拉了几天货,差点拉出罪来。以后不管谁让我拉东西,先问清楚拉的是什么。”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以食用为目的”是罪与非罪的核心。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的动机和用途,直接决定是否构成本罪。第二,“情节严重”是入罪门槛。涉案野生动物的数量、价值、获利情况,是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关键。第三,“主观明知”是共犯辩护的关键。被蒙骗参与、不知道是野生动物的,要争取不构成犯罪。第四,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运输、跑腿、打包,不参与猎捕和收购决策、拿固定报酬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五,认罪认罚、初犯、数量不大,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立法本意,是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卫生安全。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以食用为目的”和“以营利为目的”、“情节严重”和“数量不大”、“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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