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涉黑犯罪中一个特殊而又敏感的罪名。它的主体很特殊——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只有公职人员才可能构成这个罪。在辽阳,这类案件往往发生在对涉黑组织负有监管职责的岗位上——公安机关的民警、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自然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查处涉黑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时,因为各种原因没有依法履职,甚至故意包庇、纵容,最终自己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分两档:一般情形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的核心变量是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包庇纵容的具体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为主动参与。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基层民警被控包庇涉黑人员,通过论证“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某派出所做民警。他负责的辖区内有一个娱乐场所,老板在当地有些势力。这家场所时不时有人打架闹事,老赵出过几次警。每次去,老板都很客气,事情也都在现场调解了。后来这家场所的老板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公安机关在侦办涉黑案件时发现,老赵在几次出警中,没有对涉事人员进行深入调查,没有将相关线索移交给刑侦部门,存在“包庇纵容”的嫌疑。老赵被以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在派出所干了十几年,一直是个认真负责的民警。那个娱乐场所的老板在当地确实有些人脉,但老赵出警的时候,双方都说只是普通纠纷,没有人提到什么黑社会。老赵按照治安纠纷进行了调解,这在基层派出所是常见的处理方式。她说老赵根本不知道那个老板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对涉黑组织性质的认知。他历次出警的记录和笔录显示,每次纠纷的当事人都说是普通矛盾,没有人反映过该组织有涉黑背景。第二,论证老赵的处理方式符合基层警务的常规做法。派出所日常处理治安纠纷,以调解为主,这是普遍的工作模式。老赵没有收到过上级关于该场所涉黑的通报,没有接到过相关的举报线索。第三,收集老赵的工作表现证明,他此前没有违法违纪记录,多次被评为优秀民警。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予以包庇、纵容。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老赵主观上明知该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从宽处理,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老赵保住了公职,也保住了清白。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出警的时候要是知道那个老板是黑社会,打死我也不敢糊弄。问题是我真的不知道。你帮我把这个‘不知道’讲清楚了。”
第二个案子:市场监管人员被控纵容涉黑组织,通过论证“被领导指令”争取到从犯认定
当事人小周,在辽阳某区市场监管部门做科员。他的直接领导老陈和当地一个涉黑组织的头目有私交。这个涉黑组织控制了一个农贸市场的摊位经营,多次被人举报。小周被安排去调查处理,每次他写好了调查报告准备上报,老陈都说“先放一放”“再了解了解”。小周觉得不对劲,但领导发话了,他就把报告压了下来。后来这个涉黑组织被查处,老陈和小周都被立案。小周被以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拘留。
小周的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科室里最底层的科员,领导让他放一放,他哪敢不放。她说小周心里也觉得不对,还私下跟同事念叨过,但领导的话他不敢不听。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周在纵容行为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他不参与和涉黑组织头目的私下交往,不参与利益输送,不决定“放一放”这个指令本身。他只是一个执行者——领导让放,他就放了。他的行为在客观上为涉黑组织提供了纵容,但主观恶性和作用与老陈有本质区别。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周和老陈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每次压报告都是老陈的指令。第二,收集小周在同事之间的私下言论,证明他对老陈的做法也有疑虑,只是不敢违抗。第三,论证小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周系被指令行事、初犯、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周在纵容行为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小周被判处的刑罚比老陈明显要轻。他出来后,跟我说:“辛律师,领导让放一放的时候,我就该多问一句为什么。以后不管谁让我压事,我都要问清楚。”
第三个案子:被控包庇涉黑组织成员,通过论证“行为情节轻微”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某街道做城管队员。他负责街面巡查。一个涉黑组织的成员在街面上摆摊卖烧烤,占了人行道。老李巡查时看到了,但考虑到那人“不太好惹”,没有按规定处理,只是口头说了几句就走了。后来这个涉黑组织被查处,老李因为“看到占道经营没有依法处理”,被以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
老李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就是个城管队员,一个月两千多块钱工资。那天他去巡查,看到那个烧烤摊占了道,就说了句“往里挪挪”,那人答应了一声,老李就走了。老李没有收过对方一分钱,没有和对方有私下往来,就是没较真。
我分析案情后,重点论证了老李行为的性质。第一,老李的职责是城市管理,他的行为对象是占道经营行为,不是涉黑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第二,老李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涉黑组织谋取利益,没有收受财物,没有参与涉黑组织的任何活动。第三,老李的行为后果仅限于一次占道经营没有得到处理,没有为涉黑组织提供实质性的保护或者帮助。从情节上看,老李的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李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李作出不起诉决定。老李保住了工作。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城管工作不好干。管严了被人骂,不管又出事。你帮我把这个道理讲清楚了,我以后干活心里有底了。”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知道对方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接到相关通报、没有参与涉黑活动的,定性必须严格审查。第二,是否主动利用职务便利提供实质性保护,是区分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关键。没收钱、没参与、只是履职不到位,和主动包庇有本质区别。第三,从犯认定是被指令者的有效辩护方向。按领导指令压事、被支配、没有决策权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情节显著轻微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
这个罪名的涉案者,很多是基层的公职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不是主动充当“保护伞”,而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对涉黑组织的认知模糊,或者不敢违抗领导指令,在不知不觉中越过了红线。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主动包庇”和“履职不到位”、“保护伞”和“被指令者”区分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