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出现的一个罪名。它的核心特征是“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辽阳,这个罪名的涉案者往往是普通网民——有人为了博眼球、赚流量,编造了“某地发生重大事故”的假消息;有人在微信群里看到一条耸人听闻的信息,随手转发;还有人出于发泄情绪,在网上发布了虚假的警情。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的核心变量是虚假信息的性质、传播范围、是否造成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在微信群里编造虚假警情被控犯罪,通过论证“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小赵,二十多岁,在辽阳打工。某天晚上喝了酒,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发了一条消息,说“小区门口有人被杀了,警察已经来了”。消息发出后,群里迅速炸锅,有人打电话报警,有人打电话给物业,还有人跑到小区门口看情况。派出所出警后发现,小区门口根本没有发生任何案件。小赵被以涉嫌编造虚假信息罪立案。
小赵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喝多了酒在群里瞎说了一句,根本没有想到会闹这么大。她说小赵第二天醒酒后就后悔了,在群里道了歉,还主动到派出所说明了情况。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虚假信息的传播范围和实际影响。小赵发布信息的群是小区业主群,群成员数量有限。信息从发出到小赵在群里道歉,中间只有几个小时。虽然有人打电话报警、有人跑到门口查看,但实际到场的人数有限,没有引发大规模恐慌,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没有影响交通、消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正常运行。第二,核实小赵的主观恶性。他酒后失言,和蓄意编造、恶意传播有本质区别。第三,小赵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在群里公开道歉,认罪悔罪态度好。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小赵的行为虽然编造并传播了虚假信息,但传播范围有限,没有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且系初犯、认罪认罚、主动到案,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赵作出不起诉决定。小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在群里发那句话只花了三秒钟,但后悔了好几个月。以后不管喝不喝酒,网上的话我都得想清楚再说。”
第二个案子:转发虚假疫情信息被控传播,通过论证“不明知是虚假信息”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周,五十多岁,在辽阳经营一家小超市。他在一个微信群里看到一条消息,说“某地发现了新疫情,已经封城了,大家赶紧囤货”。老周觉得这事关重大,随手转发到了自己的几个朋友群里。后来查明,这条消息是编造的,内容完全不实。老周因为转发了这条信息,被以涉嫌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立案。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看到了消息,觉得应该让亲戚朋友知道,才转发的。他根本不知道是假的,消息里写得有鼻子有眼,看起来跟真的一样。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的情况属于典型的“不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转发”。他的行为虽然客观上传播了虚假信息,但主观上他以为自己转发的是一条真实的消息,没有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意图。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调取老周转发的原始消息,审查消息的形式和内容。这条消息采用了新闻报道的格式,有“据某某报道”“某地已启动应急响应”等表述,普通网民很难判断其真伪。第二,调查老周的信息来源和转发链条。老周不是消息的编造者,他只是在一个群里看到后转发的,他的信息来源是别人发来的。第三,论证老周不具有“明知是虚假信息”的主观要件。
在审查逮捕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老周对信息的虚假性缺乏明知,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不符合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周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被撤销。老周出来后,把手机里的各种群消息设置成了“不自动弹出”。他跟我说:“辛律师,以后群里再看到什么耸人听闻的消息,我先等官方通报。不经过核实的消息,坚决不转。”
第三个案子:编造虚假灾情信息被控犯罪,通过论证“没有实际传播”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一家公司做文员。某天他在网上看到一段外地灾害的视频,觉得刺激,就在自己的社交账号上发了一条动态,配上文字说“某地发生了重大灾情”。这条动态发出后,很快被几个朋友点赞和转发。后来有人指出,那段视频是几年前外地的一场旧灾害,和小刘所说的“某地”没有任何关系。小刘被以涉嫌编造虚假信息罪立案。
小刘被刑拘后,他父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觉得视频好看,随手发了一条,没想到被人当真了。他说小刘的社交账号粉丝很少,那条动态转发量也不大,没有闹出什么大动静。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论证了几个从宽情节。第一,小刘编造的信息虽然涉及灾情,但他的社交账号受众有限,传播范围不大,没有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第二,小刘发现有人指出视频是旧的之后,第一时间删除了动态,并发布了一条澄清信息,说明情况。第三,小刘是初犯,认罪认罚,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在法庭上,我重点论证了小刘的行为情节较轻,传播范围有限,案发后主动删除并澄清,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从宽处罚。法院经审理后,对小刘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小刘没有被关进去,回到了公司。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发一条动态几秒钟,但造成的后果可能无法收拾。我以后在网上只发经过核实的东西。”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被蒙骗转发、不知道信息虚假、没有编造故意的,定性必须严格审查。第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后果要件。传播范围有限、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没有影响公共服务正常运行的,可以主张情节显著轻微。第三,传播范围和实际影响是量刑的重要依据。粉丝数量、转发次数、阅读量、是否引发线下聚集和处置行动,直接决定量刑轻重。第四,认罪认罚、主动删除澄清、初犯,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涉案者,很多是普通网民。他们中的一些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信息核实能力,或者出于博眼球、赚流量的目的,在网络上发布了不实信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恶意编造”和“被蒙骗转发”、“严重扰乱秩序”和“影响有限”区分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