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增的一个罪名。它的核心特征是“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或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在辽阳,这个罪名往往和高利贷、套路贷、赌债等非法债务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放贷的老板,有的是被雇来专门“催收”的人,还有的只是帮朋友去要过一次账的普通打工者。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期虽然不算重,但一旦定罪,犯罪记录跟着一辈子。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被雇去“要账”的年轻人被控催收非法债务,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赵,二十出头,在辽阳打零工。他有一个朋友在做“小额贷款”生意,实际上是放高利贷。朋友让小赵帮着去要几笔逾期没还的账,说“不用你打人,就去对方家里坐坐,让他知道有人盯着这事就行”。小赵跟着去了几次,在欠债人楼下蹲过点,也上门敲过门,说“再不还钱就别想过安生日子”。后来这个放贷团伙被查处,小赵被以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刑事拘留。
小赵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被朋友叫去帮忙的,他自己没放过贷,也没拿到过多少钱,就是跑跑腿、敲敲门。她说小赵初中毕业就出来打工,法律意识淡薄,朋友一说就跟着去了。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赵在催收非法债务行为中处于被支配的执行者地位。他不参与放贷决策,不参与债务催收的策划和指挥,不参与催收利益的分配,只是按照朋友的安排上门“做工作”。他拿的是朋友给的一点“辛苦费”,和催收的债务金额没有关联。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赵和朋友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他是被叫去帮忙的。第二,证明小赵在催收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没有殴打、拘禁欠债人,只是言语催收。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赵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赵在催收行为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赵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小赵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儿子就是帮人跑了跑腿,差点把自己跑进去。你帮他把道理说清楚了。”
第二个案子:被控暴力催收,通过论证“债务性质不清”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经营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他借了一笔钱给一个借款人,对方到期不还。老周安排了几个员工上门催收,过程中和借款人发生了争吵,有推搡行为,但没有人受伤。借款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对老周立案。公安机关认定,老周放的是高利贷,属于非法债务。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放贷的利息是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不是高利贷。她说借款人借钱的时候签了合同,约定了利息,老周没有逼对方签。借款人不还钱,老周去催收是正常的,没有打人。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债务的性质——老周催收的到底是不是非法债务。如果老周放贷的利率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债务本身是合法的,那么催收行为即使有不当,也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我调取了借款合同和银行转账记录,对老周收取的利息进行了核算。核算结果显示,老周的利率虽然在司法保护上限附近,但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不属于高利贷。
在审查逮捕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老周催收的债务不属于高利贷等非法债务,不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构成要件。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周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被撤销。他出来后,把公司的利率标准重新调整了一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执行。他跟我说:“辛律师,放贷这个事,利率必须合法。利率合法了,催收才有底气。”
第三个案子:被控恐吓骚扰催收,通过论证“情节轻微”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一家咨询公司做业务员。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帮客户催收账款,其中有一部分是网贷平台的逾期债务。小刘按照公司的安排,给欠债人打过几次电话,也发过几条短信,内容包括“再不还钱会影响征信”“可能会起诉你”。后来这个催收公司被查处,小刘被以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立案。
小刘被刑拘后,他父亲找到我,说小刘就是打电话的,没有上门催收,没有打过人,也没有威胁过欠债人的人身安全。他说小刘刚毕业不久,找这份工作就是图个底薪加提成,根本不知道公司的业务是不是违法。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的行为在催收手段上属于比较温和的类型。他电话和短信的内容虽然给欠债人施加了压力,但没有使用暴力、没有限制人身自由、没有侵入住宅,也没有持续的跟踪和骚扰。他的行为是否达到催收非法债务罪要求的“恐吓、跟踪、骚扰”的程度,存在疑问。即便认定构成犯罪,情节也显著轻微。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调取小刘发给欠债人的全部电话录音和短信记录,逐条分析其内容,证明没有暴力威胁和人身攻击。第二,统计小刘的催收次数和催收对象,证明他的催收行为次数少、范围有限。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小刘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刘作出不起诉决定。小刘被释放后,辞掉了催收公司的工作,重新找了一份正当职业。他跟我说:“辛律师,打电话催债也是债,但不是所有的债都能催,也不是所有的催法都合法。以后我一定找个正经工作。”
催收非法债务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催收非法债务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债务是否属于“非法债务”是罪与非罪的前提。利率是否超过法定上限、债务是否属于赌债等非法债务,决定了催收行为的定性。第二,催收手段是否达到“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恐吓、跟踪、骚扰”的程度,是罪与非罪的核心。电话催收和上门殴打,法律评价完全不同。第三,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被叫去帮忙、拿固定报酬、作用小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初犯、情节轻微,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涉案者,很多是被雇来跑腿的年轻人。他们中的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找工作的时候只看工资,不关注公司业务是否合法。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非法债务”和“合法债务”、“暴力催收”和“言语催收”区分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