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增的一个罪名。它的核心特征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并不少见——高考、公务员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都可能有作弊团伙在暗中操作。涉案人员中,有的是组织者和策划者,有的是提供作弊器材的商家,有的是被雇去当“枪手”的大学生,还有的只是帮忙望风、传递答案的普通打工者。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分两档:一般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的核心变量是行为人在作弊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涉及的考试类型、作弊行为的实际影响。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被雇去当“枪手”的大学生被控组织考试作弊,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小赵,是辽阳某高校的在校大学生。他的成绩一直很好,尤其是英语。一个校外的人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他,说有一个“替考”的活,需要他去外地代替别人参加一场职业资格考试,通过之后给一笔报酬。小赵一开始犹豫,但对方反复劝说,说“就是帮个忙,不会出事”,小赵为了赚点生活费,就答应了。他按照对方的安排去了外地,在考场被监考人员发现身份不符,当场被查获。小赵被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刑事拘留。
小赵被刑拘后,他父母从外地赶来,整个人都慌了。他们说小赵从小成绩优异,考上大学不容易,如果因为这个事留下案底,学业就毁了。他们说小赵就是被钱迷了眼,不是组织者,就是替人考试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赵在考试作弊行为中处于被雇佣、被指使的地位。他不参与作弊的组织和策划,不参与作弊器材的准备和传递,不参与作弊利益的分配,只是按照上家的安排到考场替人考试。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赵和上家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他是被雇去替考的,不是组织者。第二,证明小赵在作弊链条中处于最底层的执行者地位,拿的是固定报酬,和作弊组织的整体收益没有关联。第三,收集小赵在校期间的表现证明,他是初犯,成绩优异,没有任何违纪记录。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小赵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赵作出不起诉决定。小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学业保住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那次替考是我这辈子最蠢的决定。我以为帮人考个试没什么,差点把自己考进了监狱。以后不管谁找我替考,给多少钱都不去。”
第二个案子:提供作弊器材被控组织考试作弊,通过论证“不知用于国家考试”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经营一家电子产品店。他店里销售各种电子设备,包括一些隐蔽式的耳机和信号接收器。某天,一个客户找到他,说要买一批“特殊设备”,用于“考试”。老周问是什么考试,对方说是“单位内部的职称考试”,好过就行。老周没多想,就把设备卖给了对方。后来查明,这批设备被用于高考作弊,老周被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立案。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开店十几年了,卖的都是正规电子产品。那个客户说考试用,老周以为是普通的职称考试,哪想到是高考。她说老周要是知道是高考,打死也不会卖。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周对设备用途的认知。客户在购买时说的是“单位内部考试”,老周没有理由怀疑是高考。第二,核实老周的销售行为是否具有针对性。他店里的设备是面向所有客户的普通电子产品,不是专门为考试作弊准备的。第三,论证老周不具有组织考试作弊的主观故意。组织考试作弊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而组织作弊。老周被客户欺骗,主观上以为是一般的内部考试,不具有犯罪故意。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周对设备被用于高考作弊不知情,不具有组织考试作弊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周作出不起诉决定。老周被释放后,把店里所有可能被用于作弊的设备全部下架了。他跟我说:“辛律师,卖个耳机差点卖出了大罪。以后不管谁买电子产品,我都要问清楚干什么用的。用途不对的,一律不卖。”
第三个案子:在作弊团伙中负责望风被控犯罪,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打工。一个朋友找到他,说有一个“考试帮忙”的活,让他去考场外面望风,看到巡考人员过来就发信号,一天给几百块。小刘觉得就是站站岗、放放风,就答应了。他跟着去了几次,后来这个作弊团伙被查处,小刘被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去考场外面站了几天,没有进过考场,没有接触过试卷,也没有帮人传过答案。她说小刘根本不知道朋友在组织作弊,只以为是普通的兼职。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作弊团伙中处于最边缘的地位。他不参与作弊器材的准备,不参与答案的获取和传递,不参与考生的组织和联系,只是按照朋友的安排负责望风。他拿的是按天结算的报酬,和作弊组织的整体收益没有关联。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刘和朋友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他是被叫去望风的。第二,证明小刘在作弊团伙中的边缘地位,他没有参与任何核心环节。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刘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刘在作弊团伙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刘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小刘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儿子就是去考场外面站了几天,差点站进了监狱。你帮他把道理说清楚了。”
组织考试作弊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组织考试作弊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知道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客户欺骗、以为是一般内部考试的,定性必须严格审查。第二,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替考的、望风的、提供器材的,不参与组织策划、拿固定报酬、作用小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三,涉及的考试类型和作弊的实际影响是量刑的重要依据。高考、公务员考试等国家考试的作弊行为,量刑明显重于一般的职业资格考试。第四,认罪认罚、初犯、在校学生身份,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涉案者,很多是被雇去当“枪手”的大学生、提供器材的商家、帮忙望风的打工者。他们中的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赚点快钱,被卷入了作弊团伙。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组织者”和“被雇佣者”、“明知故犯”和“被蒙骗”区分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