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代替考试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是一对“孪生兄弟”。组织考试作弊罪打击的是组织者,代替考试罪打击的是替考者和被替考者——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辽阳,这个罪名的涉案者往往是两类人:一类是成绩好、被雇去当“枪手”的大学生或社会人员;另一类是想走捷径、找人替自己考试的考生。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帮人考个试”“找人替一下没什么大不了”,等到被查处了,才知道这是刑事犯罪。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是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期虽然不长,但一旦定罪,犯罪记录跟着一辈子。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代替考试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在校大学生被雇去替考,通过论证“被蒙骗”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小赵,是辽阳某高校的大三学生。他英语成绩好,一个校外的人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他,说有一个“考试辅导”的活,需要他代替一个考生参加一场职业资格考试,考过了给一笔报酬。小赵问这是什么考试,对方说就是“普通的职称考试,帮个忙”。小赵为了赚点生活费,就答应了。他按照对方的安排去了考场,在核验身份时被监考人员发现,当场被查获。小赵被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刑事拘留。
小赵被刑拘后,他父母从外地赶来,整个人都慌了。他们说小赵从小成绩优异,考上大学不容易,如果因为这个事留下案底,学业就毁了。他们说小赵就是被钱迷了眼,不是组织者,就是替人考试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赵在代替考试行为中处于被雇去当“枪手”的地位。他不参与替考的组织和策划,不参与作弊器材的准备,只是按照上家的安排到考场替人考试。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更重要的是,他对替考行为的性质和可能的法律后果缺乏充分的认知,被上家以“考试辅导”的名义蒙骗参与。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赵和上家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上家对他隐瞒了替考的性质,说的是“考试辅导”。第二,证明小赵在替考链条中处于最底层的执行者地位,拿的是固定报酬,和替考组织的整体收益没有关联。第三,收集小赵在校期间的表现证明,他是初犯,成绩优异,没有任何违纪记录。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小赵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被蒙骗参与、作用轻微,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赵作出不起诉决定。小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学业保住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以为是帮人辅导考试,结果是替人考试。以后不管谁找我帮什么考试的忙,我都要问清楚,问不清楚的一律不去。”
第二个案子:考生找人替考被控犯罪,通过论证“没有实际完成替考”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三十多岁,在辽阳一家企业上班。他报考了一个职业资格考试,因为工作忙没时间复习,担心考不过。他在网上看到有人发广告说可以“保过”,联系之后对方说安排人替他考,考过了再付钱。老周同意了,把准考证和身份证信息发给了对方。考试当天,替考人员在考场核验身份时被监考人员发现,老周随后也被警方传唤。老周被以涉嫌代替考试罪立案。
老周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工作太忙,想走个捷径,没想到会犯罪。她说替考的人根本没考成,被拦在考场外面了,老周自己也没有去考场,考试结果也没有出来。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的行为虽然构成了代替考试罪的共犯,但有几个从宽情节。第一,替考人员没有实际完成替考,在身份核验环节就被查获,代替考试行为属于未遂。第二,老周没有从中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他没有因为替考通过而获得证书或职称。第三,老周是初犯,认罪认罚态度好。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周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系初犯、认罪认罚,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周作出不起诉决定。老周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走捷径走成了犯罪,这个教训太深刻了。以后不管什么考试,我都自己考,考不过明年再来。”
第三个案子:被朋友叫去替考,从犯认定加认罪认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打工。他的一个好朋友要参加一场职业资格考试,说自己复习得不好,让小刘帮忙去替考,说小刘长得和自己有点像,容易被蒙混过关。小刘一开始不愿意,但朋友反复请求,说“就这一次,帮帮忙”,小刘碍于情面答应了。他拿着朋友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去了考场,在核验身份时被监考人员发现,当场被查获。小刘被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帮朋友个忙,不是专门干这个的。她说小刘平时在厂里上班,从来没有干过违法的事。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代替考试行为中处于被朋友请求的地位。他不参与替考的组织和策划,不参与作弊器材的准备,没有从中获取任何报酬,纯粹是碍于朋友情面帮忙。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刘和朋友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他是被朋友请求去的,没有参与策划。第二,证明小刘没有从中获取任何报酬,他的行为是出于朋友义气,主观恶性较小。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刘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刘在代替考试行为中的从属地位和被请求的角色。法院最终认定小刘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小刘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儿子就是帮朋友个忙,差点把自己帮进了监狱。你帮他把道理说清楚了。”
代替考试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代替考试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被蒙骗参与、以为是辅导考试、不知道是代替考试的人,定性必须严格审查。第二,从犯认定是被雇“枪手”和被朋友请求者的有效辩护方向。不参与组织策划、拿固定报酬、碍于情面帮忙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三,未遂情节是重要的从宽因素。替考人员在核验身份环节就被查获、没有实际完成替考的,可以主张犯罪未遂。第四,认罪认罚、初犯、在校学生身份,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代替考试罪的涉案者,很多是成绩优异的大学生和碍于朋友情面的普通人。他们中的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觉得“帮人考个试”只是小事,没有意识到这是在挑战国家考试的公平底线。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职业替考”和“被蒙骗帮忙”、“组织者”和“被雇佣者”区分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代替考试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