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增的一个罪名。它的核心特征是“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并不少见——拿假身份证去酒店登记、用捡来的身份证办手机卡、盗用他人驾驶证处理交通违法、用假身份证去网吧上网。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应付一下”“用一次没什么大不了”,等到被查处了,才知道这是刑事犯罪。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是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期虽然不长,但一旦定罪,犯罪记录跟着一辈子。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用假身份证去酒店登记被控犯罪,通过论证“情节轻微”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做小生意。他到外地出差,住酒店时发现自己身份证忘带了。他在路边看到一个小广告,说可以“快速办证”,就联系对方做了一张假身份证,用这张假证在酒店办理了入住登记。第二天,公安机关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了这张假身份证。老赵被以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忘带身份证,图省事办了张假证住酒店。他说老赵用假证就是登记住宿,没有干任何违法的事,也没有骗到任何东西。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假证的使用目的和后果。老赵做假身份证是为了办理酒店入住登记,不是用于诈骗、洗钱或者其他犯罪活动。第二,论证老赵的主观恶性。他办假证的动机是解决出差住宿的实际困难,不是职业制假售假。第三,老赵是初犯,认罪认罚,态度好,配合调查,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的行为虽然构成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但仅用于酒店登记,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且系初犯、认罪认罚,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那时候就是图省事,没想到会犯罪。以后出门一定带好身份证,再也不碰假证了。”
第二个案子:捡到他人身份证去办手机卡,通过论证“不明知是盗用”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打工。他在路边捡到一张身份证,觉得丢了可惜,就放在自己钱包里。后来他想办一张新的手机卡,但自己的身份证消磁了,办不了。他想起钱包里那张捡来的身份证,就拿着去营业厅办了一张手机卡。后来这张手机卡被用于电信诈骗,公安机关追查时发现了老周。老周被以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立案。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捡了张身份证,办了个手机卡,根本不知道会被人拿去诈骗。她说老周要是知道这卡会出事,打死也不会用别人的身份证去办。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的情况属于典型的“不明知”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他捡到身份证后没有及时上交,确实不对,但他用这张身份证办手机卡时,主观上只是为了解决自己办卡的困难,没有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故意。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老周捡到身份证的时间、地点和过程,证明他不是专门收购或者盗窃他人身份证。第二,证明老周办手机卡时对后续被用于诈骗一事不知情,卡办完后他一直自己使用,没有转卖或者出借。第三,论证老周不具有盗用身份证件罪的主观故意。
在审查逮捕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老周对身份证件的来源和用途缺乏违法性认知,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不符合盗用身份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周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被撤销。他出来后,把捡到的身份证交到了派出所。他跟我说:“辛律师,捡到东西不交公,还拿去用,这个教训太深刻了。以后捡到任何证件,第一时间交派出所。”
第三个案子:帮朋友用假驾驶证处理交通违法,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打工。他的一个朋友有辆车,因为违章被扣了很多分。朋友找到小刘,说自己驾驶证分不够了,想让小刘帮忙拿一张假驾驶证去交警队处理违法。小刘一开始不愿意,但朋友反复请求,说“就扣几分,帮帮忙”,小刘碍于情面答应了。他拿着朋友给的假驾驶证去了交警队,在办理业务时被民警发现。小刘被以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帮朋友个忙,不是专门干这个的。她说小刘平时在厂里上班,从来没有干过违法的事。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行为中处于被朋友请求的地位。他不参与假驾驶证的制作和购买,不参与交通违法处理的组织和策划,没有从中获取任何报酬,纯粹是碍于朋友情面帮忙。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刘和朋友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他是被朋友请求去的,没有参与策划。第二,证明小刘没有从中获取任何报酬,他的行为是出于朋友义气,主观恶性较小。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刘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刘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行为中的从属地位和被请求的角色。法院最终认定小刘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小刘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儿子就是帮朋友个忙,差点把自己帮进了监狱。你帮他把道理说清楚了。”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捡到身份证不知道是盗用、被中介蒙骗、以为是正规渠道办理的人,定性必须严格审查。第二,“情节严重”是入罪门槛。偶尔使用一次、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可以主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第三,从犯认定是被指使者的有效辩护方向。帮忙跑腿、碍于情面、不参与制作和购买、拿固定报酬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初犯、动机的可宽恕性,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这类案件的涉案者,很多是图省事、贪便宜、碍于情面的普通群众。他们中的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觉得“用一次假证没什么大不了”,没有意识到这是在挑战国家身份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职业制假售假”和“为解决实际困难偶发违法”、“主动盗用”和“不知情使用”区分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