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破坏电力设备罪,在刑法中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量刑很重。它的核心特征是“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罪名和盗窃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如果行为人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线、电缆,虽然目的是盗窃,但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就可能被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量刑比普通盗窃重得多。
在辽阳的农村和城郊,偷割电线、盗窃变压器铜芯的案件时有发生。涉案人员中,有的是专门盗窃电力设备的惯犯,有的只是贪图小便宜、跟着别人去“捡废品”的普通农民,还有的只是被叫去帮忙搬东西的打工者。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参与偷割电线被控破坏电力设备,通过论证“不知道是正在使用的线路”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农村生活。他有一个远房亲戚,某天找到他,说有一批“废电线”要处理,让他帮忙去剪一下,剪完卖了钱对半分。老赵跟着亲戚晚上去了一个山坡上,亲戚剪断了几根电线,老赵负责把电线卷起来装袋。他们卖了电线,老赵分到了几百块钱。后来查明,他们剪断的是正在使用中的农业灌溉线路,导致附近几个村的灌溉设备停了电。老赵被以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以为是废弃的电线,根本不知道那些电线还在通电使用。她说老赵种了一辈子地,要是知道那些电线是正在用的,打死也不会去剪。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赵在犯罪中处于被叫去帮忙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盗窃目标的选定,不参与剪断电线的行为,只是按照亲戚的安排帮忙把剪下来的电线卷起来装袋。他对涉案线路是否正在使用这一点,缺乏明确的认知。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老赵和亲戚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他是被叫去帮忙的,事前没有参与预谋。第二,证明老赵对线路的使用状态不知情。事发时间是深夜,现场没有路灯,老赵无法判断线路是否正在通电。第三,收集老赵的日常表现证明,证明他是初犯,靠种地为生,没有盗窃前科。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赵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较小,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赵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老赵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老赵的刑期比主犯明显要轻。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大半夜的去剪电线,我怎么就没多问一句呢。以后不管谁叫我去干这种活,我都不去。”
第二个案子:盗窃变压器铜芯被控破坏电力设备,通过论证“设备未在使用”争取改变定性
当事人小周,在辽阳城郊打工。他和几个朋友一起,多次盗窃安装在废弃厂房旁边的变压器。他们把变压器拆开,取出里面的铜芯卖到废品收购站。后来被警方抓获,公安机关认定他们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以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立案。如果按这个罪名认定,小周面临三年以上的刑期。
小周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偷东西不对,但他们偷的那些变压器早就没用了。那个厂房已经废弃了好几年,变压器根本没有接电。她说儿子就是偷废铁,怎么就成了破坏电力设备?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定性确实存在争议。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涉案的电力设备是否正在使用中。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去现场查看废弃厂房的情况,厂房确实已经停产多年,门窗破败,杂草丛生。第二,向供电部门调取该片区的供电记录,显示该厂房的用电账户多年前已经销户,变压器已经断电。第三,收集周边居民的证言,证明该厂房废弃后,变压器多年无人维护,没有通电使用。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涉案变压器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小周的行为不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定性。检察院经审查后,将罪名变更为盗窃罪。小周的刑期因此大幅降低,结合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法院对他从宽处罚。他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偷东西是该罚,但该是什么罪就是什么罪。你帮我们把性质说清楚了。”
第三个案子:被控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通过论证“没有共同故意”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农村开小卖部。他的一个熟人某天晚上来到店里,说刚“弄”了点电线,问老李收不收。老李贪便宜,以低价收下了这批电线。后来查明,这些电线是这个熟人从正在使用的线路上偷割下来的,造成了周边村庄停电数小时。熟人被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立案,老李因为收购了电线,也被以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共犯立案。
老李被刑拘后,他儿子找到我,说父亲根本不知道那些电线是偷来的。熟人说是有个工地处理废料,父亲才收的。他说父亲开小卖部多年,偶尔收点废品,从来没干过违法的事。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李和熟人之间不存在破坏电力设备的共同故意。老李没有参与偷割电线的行为,没有参与事前的预谋,只是在事后收购了赃物。他和熟人之间没有形成破坏电力设备的共同犯意联络。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老李和熟人之间的交易记录,证明老李是按废品价格收购的,没有异常的高价或者低价。第二,证明老李对电线的来源不知情,熟人告诉他是“工地废料”。第三,论证老李的行为即便涉嫌犯罪,也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而非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共犯。
在审查逮捕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老李与熟人之间没有破坏电力设备的共同故意,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共犯。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李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宽处理。他出来后,把小卖部的废品收购业务停了。他跟我说:“辛律师,收废品也得看东西的来路。来路不明的,给多少钱都不能收。”
破坏电力设备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破坏电力设备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涉案设备是否“正在使用中”是定性的核心。废弃的变压器、断电的线路,和正在通电使用的电力设备,法律评价完全不同。第二,“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关键。不知道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被蒙骗参与的人,定性必须严格审查。第三,从犯认定是被叫去帮忙者的有效辩护方向。不参与预谋、不参与核心行为、作用小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收购赃物的,要区分是破坏电力设备的共犯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者量刑差别很大。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量刑很重,但重刑之下,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节仍然需要认真辨析。是偷废铁还是破坏正在使用的设备,是主动参与还是被叫去帮忙,是事前共谋还是事后收购,这些区别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命运。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重罚落在真正危害公共安全的人身上。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