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在刑法中属于毒品犯罪的一种。它的核心特征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熟人圈子有关——朋友聚会时有人拿出毒品“劝”别人试试、有人把毒品掺在饮料里骗人喝下、有人在娱乐场所里拉人“入坑”。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让朋友尝尝”“劝两句而已”,根本没意识到这是刑事犯罪。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分两档:一般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毒的,从重处罚。量刑的核心变量是行为人的引诱、教唆、欺骗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了他人吸毒的后果、被引诱对象的年龄、以及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朋友聚会上劝人“尝尝”,被控引诱他人吸毒,通过论证“没有引诱行为”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三十多岁,在辽阳做小生意。某天晚上,他和几个朋友在KTV聚会,其中一个朋友拿出一小包冰毒,自己吸了几口。老赵当时喝了酒,也跟着吸了两口。在场还有一个朋友小刘,从来没有碰过毒品。那个拿出毒品的朋友让小刘“也来一口”,小刘犹豫了一下。老赵在旁边说了一句“没事,就试一口,不会上瘾的”。小刘听了之后,也吸了一口。后来这个聚会被警方查获,老赵因为说了那句话,被以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立案。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自己也是第一次碰毒品,他就是喝了酒随口说了一句,不是专门引诱小刘吸毒的。她说老赵和小刘是多年的朋友,老赵没有害小刘的意思。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老赵说的那句话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引诱”。引诱他人吸毒罪中的“引诱”,通常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或者以其他方式鼓动、拉拢他人吸毒的行为。老赵说“没事,就试一口”,是在特定情境下的一句随意的附和,和专门用利益诱使他人吸毒有本质区别。而且,首先提出让小刘吸毒的是那个拿出毒品的朋友,老赵不是引诱行为的发起者。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当晚的经过,证明首先提议小刘吸毒的是那个拿出毒品的朋友,老赵只是跟着说了一句话。第二,证明老赵和小刘是多年的朋友,老赵没有引诱小刘吸毒的动机。第三,证明老赵本人此前没有吸毒史,这次也是在朋友怂恿下第一次接触毒品。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引诱”,不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那张嘴差点把自己害死。朋友之间什么话能说,什么话不能说,我现在清楚了。毒品这个东西,连提都不能提。”
第二个案子:在饮料里掺毒品骗人喝下,被控欺骗他人吸毒,通过赔偿谅解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小周,二十多岁,在辽阳一家酒吧打工。他手里有一些“摇头丸”,某天晚上,他和几个朋友在酒吧喝酒,其中一个朋友小陈说自己心情不好,想“找点刺激”。小周把一颗摇头丸碾碎,偷偷放进了小陈的酒杯里。小陈喝下之后出现了异常反应,被送到医院洗胃。事情败露后,小周被以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刑事拘留。
小周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觉得好玩,想给朋友一个“惊喜”,没想到会出这么大的事。她说小周现在非常后悔,愿意承担小陈的全部医疗费用,只求能争取从宽处理。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周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欺骗他人吸毒罪。他在小陈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毒品掺入饮料中让其喝下,完全符合“欺骗他人吸毒”的构成要件。这个案子的辩护重点不在定性,而在从宽情节。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指导小周的母亲主动联系小陈及其家属,上门赔礼道歉,全额赔偿了小陈的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取得了小陈的书面谅解。第二,收集小周的日常表现证明,证明他是初犯,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周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周的悔罪态度和赔偿情况。法院最终对小周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小周没有被关进去,但酒吧的工作丢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往别人杯子里放东西,我以为是个玩笑,差点把自己玩进去。以后不管什么场合,绝不动别人的杯子。”
第三个案子:被朋友拉去“帮忙”引诱他人吸毒,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打工。他的一个朋友老李在“做毒品生意”,某天老李找到小刘,说想让他帮忙“带个人入行”,让一个年轻人尝尝冰毒,好发展成长期客户。老李让小刘去和那个年轻人喝酒,在酒桌上劝对方“试试”。小刘觉得这事不对,但老李说“出了事我担着”,小刘碍于情面答应了。他在酒桌上劝那个年轻人吸了一口,后来这个年轻人染上了毒瘾。案发后,老李和小刘都被立案。小刘被以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帮朋友劝了个人,自己根本不吸毒,也没有拿到什么好处。她说小刘是被老李利用了,真正想拉人下水的是老李。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引诱他人吸毒行为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毒品来源的提供,不参与引诱对象的选定,不参与利益分配,只是按照老李的安排在酒桌上劝人吸毒。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刘和老李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引诱行为是老李策划的,小刘只是执行者。第二,证明小刘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他拿的是老李给的一点“辛苦费”。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刘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较小,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刘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刘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小刘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儿子就是帮朋友劝了个人,差点把自己劝进去。你帮他把道理说清楚了。”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属于引诱、教唆、欺骗”是罪与非罪的核心。朋友之间的随口附和、被蒙骗参与、被动卷入,和主动用利益诱使、欺骗他人吸毒有本质区别。第二,是否实际造成了他人吸毒的后果是重要情节。被引诱者没有实际吸毒、没有染上毒瘾的,量刑时会予以考虑。第三,从犯认定是被支配者的有效辩护方向。被朋友拉去帮忙、不参与策划、不参与利益分配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涉案者,很多是年轻人。他们中的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在朋友聚会、娱乐场所等场合,因为一句话、一个举动,被卷入了毒品犯罪的链条。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恶意引诱”和“随口附和”、“主动欺骗”和“被利用参与”区分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