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只有“牟利”两个字的差别,但法律后果相差极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法定刑最高可以到无期徒刑,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定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个区别的核心就在于——行为人有没有通过传播淫秽物品赚钱。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网络社交有关:微信群里转发淫秽视频、网盘里分享色情链接、社交平台上发布不雅内容。很多人最初只是觉得“好玩”“分享给朋友看看”,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是刑事犯罪。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在微信群里转发淫秽视频被控传播淫秽物品,通过论证“没有牟利目的”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小赵,二十多岁,在辽阳打工。他在一个微信群里看到有人发了几段淫秽视频,觉得“挺刺激”,就把这几段视频转发到了另外几个朋友群里。他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纯粹是出于分享和炫耀心理。后来这个传播链条被警方查获,小赵被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
小赵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觉得好玩,在群里发了几个视频,没有收过一分钱。她说小赵平时在厂里上班,老实本分,根本不知道这是犯罪。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小赵传播行为的性质和范围。他转发的群都是朋友群,群成员数量有限,传播范围不大。第二,核实小赵没有牟利行为。他的微信、支付宝、银行流水都显示,他没有从转发行为中获得任何收入。第三,核实小赵传播的淫秽视频数量。经过逐条核对,实际转发成功的视频数量比公安机关最初认定的要少,有些链接在转发时已经失效。第四,收集小赵的日常表现证明,他是初犯,没有任何前科。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小赵传播淫秽物品没有牟利目的,传播范围有限,实际传播数量较少,系初犯、认罪认罚,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赵作出不起诉决定。小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在群里发那几个视频只花了几秒钟,后悔了好几个月。以后不管什么群,看到那种东西,我直接删。”
第二个案子:网盘分享淫秽视频被控传播淫秽物品,通过核减传播数量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老周,四十多岁,在辽阳一家公司上班。他在网上收集了一批淫秽视频,存在自己的网盘里,然后把网盘链接分享到了一个论坛上。论坛上有人下载观看,但老周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后来这个论坛被查处,老周被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公安机关认定他传播的淫秽视频数量较大。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收集了一些视频存在网盘里,分享给了论坛上的人,没有赚过一分钱。她说老周平时工作稳定,不吸毒不赌博,就是有这个不好的爱好。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公安机关认定老周传播淫秽视频数量的方式存在问题。他们把老周网盘里存储的全部视频都算作了“传播”的数量,但实际上,网盘里的视频只有一部分被分享到了论坛,其他视频只是存储在网盘里,没有对外传播。我做了详细的核对工作,把网盘里存储的视频和实际分享的视频分开计算。经过梳理,老周实际传播的淫秽视频数量比公安机关认定的数字低了不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核对表,对存储和传播的区别逐一进行了说明。法院经审理后,对传播数量进行了重新认定,核减了仅存储未传播的部分。老周的量刑档次由此降低,结合认罪认罚和初犯情节,法院对他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但公司知道了他的事,他自己辞了职。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那些东西存在自己电脑里是自己的事,分享出去就是犯法。这个道理我明白得太晚了。”
第三个案子:被朋友叫去“帮忙”转发淫秽视频,从犯认定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打工。他的一个朋友在网上运营一个“资源分享群”,群里经常有人发淫秽视频。朋友让小刘帮忙管理群,主要工作是踢人、发公告、偶尔转发一些群友发来的视频。小刘觉得就是帮朋友管个群,没想太多,就答应了。后来这个群被查处,朋友和小刘都被立案。小刘被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帮朋友管了个群,群里的视频大部分是别人发的,小刘自己转发的很少。她说小刘没有收过群友一分钱,朋友也没给他开工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群的创建和运营决策,不参与淫秽视频的收集和制作,只是按照朋友的安排做一些群管理的辅助工作。他转发的视频数量有限,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刘在群里的活动记录,证明他转发的视频数量很少,大部分视频是群友自己发的。第二,证明小刘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他拿的是朋友偶尔给的一点“辛苦费”,金额极小。第三,收集小刘的日常表现证明,他是初犯,没有任何前科。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小刘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刘作出不起诉决定。小刘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朋友管群,管出了官司。以后不管谁让我管什么群,我先问清楚群里发的是什么。”
传播淫秽物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传播淫秽物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区分本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核心。没有牟利目的、没有获利行为的,要敢于争取定性为传播淫秽物品罪,两者的量刑差别极大。第二,传播数量必须逐条核对。存储未传播的、转发未成功的、链接失效的,都要从传播数量中扣除。第三,从犯认定是帮忙管理群、被叫去转发者的有效辩护方向。不参与创建运营、转发数量少、没有获利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初犯,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涉案者,很多是普通网民。他们中的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觉得在群里发几个视频是“小事”,没有意识到这是在挑战社会管理秩序。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牟利传播”和“无偿分享”、“主犯”和“从犯”区分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