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增的一个罪名。它的核心特征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这个罪名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一个关键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实际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而危险作业罪不要求发生事故,只要存在“现实危险”就可以构成。也就是说,虽然没有出事,但那个危险已经到了随时可能爆发的程度,法律就要管。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期虽然不长,但一旦定罪,犯罪记录跟着一辈子。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是矿山、化工、建筑等高危行业——关闭安全监控设备、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作业。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危险作业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关闭安全监控设备被控危险作业,通过论证“没有现实危险”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一家小型矿山企业做安全员。他负责矿山的安全监控系统。某段时间,因为监控设备频繁报警,影响了正常生产进度,矿长让老赵把报警装置暂时关掉。老赵照做了。后来安监部门检查时发现监控设备处于关闭状态,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老赵立案。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按矿长的指示关了一下报警装置,不是他自己要关的。她说矿山那段时间并没有发生任何事故,也没有出现什么危险情况。老赵是安全员,平时工作很认真,这次是领导让关他才关的。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监控设备关闭的实际影响。我邀请安全评价机构对矿山在监控关闭期间的安全状况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显示,该矿山在监控关闭期间,各项安全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没有出现瓦斯超限、地压异常等危险信号,不存在发生重大事故的现实危险。第二,核实老赵关闭监控的决策过程。老赵是执行矿长的指示,不是主动关闭。第三,核实老赵的岗位职责。他是安全员,对监控设备的管理权限有限,关闭监控的决定权在矿长手里。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涉案矿山在监控设备关闭期间不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老赵的行为不符合危险作业罪“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这一核心要件。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保住了工作。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领导让关监控我就关了,差点把自己关进去。以后领导让关安全设备,我得先问问安监部门。”
第二个案子:拒不执行整改指令被控危险作业,通过论证“已经部分整改”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型化工厂。安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了安全隐患,下达了整改指令,要求他在限期内完成整改。老周收到指令后,做了一部分整改工作——更换了部分老化管道,增设了通风设备,但有一项关于防爆电器的整改因为订货周期长,没有在限期内完成。后来安监部门复查时发现这项未完成,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老周被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刑事立案。
老周被立案后,他儿子找到我,说父亲不是不整改,而是那个防爆电器的型号特殊,需要从外地订货,厂家发货需要时间。他说父亲已经订了货,也和安监部门说明了情况,但复查时货还没到。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的情况和那些拒不整改、故意对抗监管的行为有本质区别。他没有拒绝整改,而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部分整改项目延期。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收集老周的整改记录和订货凭证,证明他已经启动了整改工作,防爆电器的订单确实存在。第二,收集老周和安监部门的沟通记录,证明他向安监部门报告了整改进度和延期原因。第三,核实未整改项目的实际危险程度。鉴定意见显示,该防爆电器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但化工厂在整改期间已经采取了临时管控措施,降低了风险。第四,论证老周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整改。
法庭审理中,我重点论证了老周整改的主动性和客观障碍。法院经审理后,对老周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化工厂在完成整改后恢复了生产。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整改的事不能拖,但也得和监管部门说实话。你帮我把这个‘拖’和‘不整’的区别说清楚了。”
第三个案子:被老板安排从事危险作业的工人,从犯认定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一家小型加工厂打工。老板接了一个活,需要在一个封闭空间内进行电焊作业。小刘知道这种作业需要先通风、检测气体浓度,但老板说“时间紧,直接干就行”。小刘按照老板的安排,没有做通风检测就进去焊接了。作业过程中,封闭空间内积聚了有害气体,小刘自己差点中毒。后来安监部门检查时发现了这起违规作业,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老板和小刘立案。小刘被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按老板的安排干活,他哪里懂什么安全规程。她说小刘在厂里干了不到一年,老板让干什么就干什么,自己也是受害者,差点中毒。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危险作业行为中处于被支配的执行者地位。他不参与作业方案的制定,不决定是否进行通风检测,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进入封闭空间焊接。他本人也是危险作业的受害者,差点中毒。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刘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老板明确指示“不做检测直接干”。第二,证明小刘没有从中获取额外利益,他拿的是正常工资。第三,收集小刘的日常表现证明,他是初犯。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小刘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刘作出不起诉决定。小刘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老板让干危险活的时候,我应该多问一句安不安全。以后不管老板怎么催,安全的事不能省。”
危险作业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危险作业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是罪与非罪的核心。没有实际危险、危险程度较低、采取了临时管控措施的,可以主张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第二,整改态度和整改事实是重要情节。积极整改但客观原因导致延期的,和拒不整改有本质区别。第三,从犯认定是被安排作业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不参与决策、按指示作业、拿固定工资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初犯,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危险作业罪的立法本意,是把事故拦在发生之前。但“现实危险”的判断需要科学依据,不能仅凭整改未完成就推定危险存在。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现实危险”和“一般隐患”、“拒不整改”和“整改延期”、“老板决策”和“工人执行”区分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危险作业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