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强制猥亵、侮辱罪,在刑法中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这个罪名的法定刑分两档:一般情形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比较复杂。有的是陌生人之间的强制猥亵,有的是熟人之间的越界行为被指控,有的则是酒后失态引发的纠纷。很多当事人被刑拘后反复说“我没有那个意思”“对方是自愿的”,但法律上“强制”的认定需要综合全案证据来判断,不是靠一方的说法。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酒后失态被控强制猥亵,通过论证“没有强制手段”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赵,四十多岁,在辽阳做小生意。某天晚上和朋友喝酒,喝了不少。散场后,他路过一家便利店,进去买烟。店里只有女店员小刘一个人。老赵在结账时,伸手拍了小刘的肩膀一下,还说了几句轻佻的话,比如“小姑娘长得挺好看”。小刘当时没说什么,老赵买完烟就走了。第二天,小刘报警,称被老赵猥亵。老赵被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喝多了酒嘴上没把门的,拍了一下肩膀,绝对没有动手动脚。她说老赵平时不是那种人,那天就是酒壮怂人胆,说了几句不该说的话。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调取便利店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老赵全程站在柜台前,除了伸手拍了一下小刘的肩膀,没有任何其他肢体接触。没有搂抱、没有抚摸、没有强行拉扯。第二,分析老赵的行为是否达到强制猥亵罪要求的“强制”程度。强制猥亵罪中的“强制”,通常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老赵拍肩膀的行为,虽然有肢体接触,但没有使用暴力,没有威胁,没有限制小刘的人身自由。第三,核实小刘当时的反应。监控显示,小刘在老赵离开后正常继续工作,没有立即报警,也没有表现出明显的恐惧或反抗。
在审查逮捕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的行为虽然有不当之处,但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不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赵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被撤销。他出来后,把酒戒了。他跟我说:“辛律师,那句不该说的话、那下不该拍的手,差点把我整个人搭进去。以后不管喝多少酒,嘴上手上都得有把门的。”
第二个案子:熟人之间的越界行为被控猥亵,通过证据审查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小周,三十多岁,在辽阳一家公司上班。他和同事小陈关系不错,平时经常开玩笑。某天公司聚餐后,大家一起去了KTV。在包厢里,小周坐在小陈旁边,趁着酒劲搂了一下小陈的肩膀,还把手搭在了小陈的腰上。小陈当时推开了他,说“别这样”。小周没有再继续,坐回了自己的位置。第二天,小陈报警,称被小周猥亵。小周被以涉嫌强制猥亵罪立案。
小周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小周和小陈平时关系很好,经常互相开玩笑。那天就是喝多了酒,一时没分寸,搂了一下肩膀。小陈推开他之后,他马上就松手了,没有再继续。她说小周绝对不是那种人,这次是酒后失态。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小周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强制猥亵罪要求的“强制”程度和“猥亵”程度。第一,两人的关系背景很重要。小周和小陈是同事,平时关系不错,有互相开玩笑的基础,这和陌生人之间的强制猥亵有本质区别。第二,行为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小周搂肩膀和搭腰的行为持续时间很短,在被推开后立即停止,没有继续纠缠。第三,小陈的反应和事后态度。小陈当场推开了小周,但并没有大声呼救或者立即离开,而是在第二天才报警。这些细节都需要在案证据的支撑。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收集小周和小陈平时相处的聊天记录和同事证言,证明两人关系良好,有开玩笑的基础。第二,调取KTV包厢的监控录像,还原事发过程,证明小周在被推开后立即停止了行为。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小周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强制猥亵罪的定罪标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周作出不起诉决定。小周没有被起诉,但公司还是把他辞退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那个玩笑开大了,代价太大了。以后不管跟谁,不管什么场合,分寸这两个字得刻在心里。”
第三个案子:被控参与多人猥亵,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刘,二十多岁,在辽阳打工。他的一个朋友老李在某次聚会上,对一名女子实施了猥亵行为。小刘当时在场,没有参与猥亵,但也没有制止,还在旁边起哄笑了几声。事后,这名女子报警,老李被以强制猥亵罪立案,小刘因为“在场起哄”,被以涉嫌强制猥亵罪的共犯立案。
小刘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站在旁边看了,没有动手碰过那个女的。她说小刘胆子小,老李做那种事他也不敢拦,笑了几声是觉得尴尬,不是支持老李。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整个事件中处于边缘地位。他没有直接实施猥亵行为,没有帮助老李控制被害人,没有参与事前的预谋,只是在旁边起哄。他的行为虽然客观上为老李的猥亵行为提供了某种程度的“氛围支持”,但和直接实施猥亵的人有本质区别。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当晚的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证明小刘没有动手,只是站在旁边。第二,证明小刘没有参与预谋,和老李之间没有事前的犯意联络。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刘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刘在共同犯罪中的边缘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刘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小刘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儿子就是站错了地方,差点把自己站进去。你帮他把道理说清楚了。”
强制猥亵、侮辱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强制猥亵、侮辱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使用强制手段”是罪与非罪的核心。没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没有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可以主张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第二,“猥亵”的程度和情节是重要判断标准。短暂的肢体接触、被推开后立即停止的行为,和长时间的、严重的猥亵行为有本质区别。第三,关系背景和事发情境要讲清楚。熟人之间的玩笑、酒后失态,和陌生人之间的强制猥亵,法律评价应当有所区别。第四,从犯认定是边缘参与者的有效辩护方向。没有直接实施猥亵、只是在场起哄、作用小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五,认罪认罚、初犯是从宽的基础,必须充分把握。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涉案者,很多是酒后失态或者分寸感缺失的普通人。他们中的一些人,并不是蓄意侵犯他人,而是在特定情境下做出了越界的行为。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强制猥亵”和“不当行为”、“主动实施”和“边缘参与”区分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