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猥亵儿童罪,是刑法中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关注度极高的罪名。它的核心特征是“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这个罪名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本身就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
正因为这个罪名性质恶劣、量刑严厉,一旦被指控,当事人面临的社会压力和刑事后果都非常严重。但越是这样的罪名,越需要律师严格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案件往往发生在私密空间,直接证据少,言词证据多,证据审查的难度很大。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猥亵儿童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托管班老师被控猥亵儿童,通过证据矛盾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经营一家课后托管班。他负责辅导孩子写作业,有时候也会帮忙照看孩子吃饭、午休。某天,一个家长报警,称自己七岁的女儿在托管班被老赵“摸了屁股”。老赵被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开托管班好几年了,从来没有家长反映过这种事。她说那个小女孩平时比较调皮,老赵有时候会批评她,可能是孩子回家跟家长说了什么被误解了。她坚称老赵绝对不会干这种事。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逐一核对孩子的陈述。孩子的多次陈述中,关于事发的时间、地点、具体动作,前后存在明显不一致。第一次说是在午休时,第二次说是在写作业时,第三次又说是去厕所的路上。关于“摸”的具体部位和方式,几次说法也不一样。第二,审查其他孩子的证言。当时在场的其他孩子都说没有看到老赵有什么异常行为。第三,调取托管班的监控录像。监控虽然不能覆盖所有角落,但在孩子陈述的几个时间点,监控显示老赵一直在公共区域辅导其他孩子,没有和孩子单独相处的机会。第四,审查家长的陈述。家长的陈述是从孩子那里听来的,属于传来证据,本身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
在审查逮捕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被害儿童的陈述存在多处重大矛盾,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赵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因证据不足被撤销。老赵的托管班关了,但他的人保住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那种事我绝对没做过。孩子小,说的话不一定准。你帮我把这些矛盾都找出来,还了我一个清白。”
第二个案子:邻居大爷被控猥亵儿童,通过论证“没有猥亵行为”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周,六十多岁,在辽阳农村生活。他和邻居家关系不错,邻居家有个八岁的小女孩,经常到他家院子里玩。老周有时候会给她拿点零食,逗她玩。某天,小女孩回家跟奶奶说,老周“摸她脸”“还抱了她”。邻居家报了警,老周被以涉嫌猥亵儿童罪立案。
老周被刑拘后,他儿子找到我,说父亲一辈子老实巴交,在村里住了几十年,从来没有跟人红过脸。他说父亲喜欢小孩,平时逗孩子玩是常事,但绝对没有猥亵。他说那孩子经常来家里玩,父亲给她零食、拍拍头、抱一下,都是长辈对晚辈的正常疼爱。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所谓“摸脸”“抱”的具体情境。老周和小女孩的互动都发生在白天,在他家院子里或者门口,周围经常有其他人经过。老周的行为没有刻意避开他人,没有将孩子带到隐蔽场所。第二,核实孩子的陈述。孩子的陈述比较简单,只说“摸了脸”“抱了”,没有描述任何与性相关的动作。这种程度的身体接触,和猥亵儿童罪要求的“猥亵”有本质区别。第三,收集村民的证言。多位邻居证明,老周平时为人正派,喜欢孩子,从来没有不端行为。第四,论证老周的行为属于正常的邻里交往和长辈关爱,不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老周实施了猥亵行为。老周与被害儿童之间的身体接触,属于正常的长辈对晚辈的关爱行为,没有性意味,不构成猥亵儿童罪。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周作出不起诉决定。老周被释放后,邻居家也搬走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疼别人家孩子,疼出了官司。以后不管谁家孩子,我都不敢抱了。”
第三个案子:网络“隔空猥亵”被控猥亵儿童,通过论证“没有胁迫手段”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小刘,二十多岁,在辽阳打工。他在网上认识了一个自称十三岁的女孩,两人聊了一段时间。聊天中,小刘多次要求女孩给他发裸照,还说了一些带性暗示的话。女孩后来发了照片。女孩的家长发现后报警,小刘被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小刘就是在网上跟人瞎聊,没有碰过那个女孩。她说小刘不知道对方是未成年人,对方在网上说自己十六岁。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涉及“隔空猥亵”的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小刘的行为客观上符合“隔空猥亵”的特征,但有几个从宽情节可以争取。第一,小刘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他主要是通过言语引诱,没有对女孩进行威胁恐吓。第二,小刘没有将照片对外传播,没有造成照片扩散的后果。第三,小刘是初犯,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
在法庭上,我重点论证了小刘的行为手段、实际后果和认罪态度。法院经审理后,对小刘从宽处罚,在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小刘没有被判处五年以上,最终适用了缓刑。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网上跟人瞎聊,聊出了大罪。以后不管在网上跟谁聊,我都得先问清楚年龄,不该说的话一句不说。”
猥亵儿童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猥亵儿童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证据审查是辩护的核心。被害儿童的陈述是否稳定、前后是否一致、有无其他证据印证,是判断案件事实的基础。第二,行为性质必须严格界定。正常的长辈关爱、邻里逗玩,和猥亵儿童罪要求的“猥亵”有本质区别,没有性意味的身体接触不能轻易入罪。第三,主观明知要审查。不知道对方是儿童、被欺骗年龄的,可以主张缺乏犯罪故意。第四,“隔空猥亵”案件要审查手段和后果。没有胁迫、没有传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是从宽的重要情节。第五,认罪认罚、初犯、积极赔偿,是从宽的基础。
猥亵儿童罪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罪名,对真正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但同时,司法实践也必须严格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避免因证据不足或者定性错误而冤枉无辜。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证据链条审查清楚,把行为性质界定准确,让真正的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让被冤枉的人得到公正的对待。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猥亵儿童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