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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绑架罪如何争取从宽处罚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绑架罪,是刑法中量刑最重的罪名之一。它的核心特征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法定刑起点就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正因为刑罚极重,绑架罪的辩护空间就格外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被以绑架罪立案的当事人,并不是真正的绑架组织者,而是被叫去帮忙看人、送饭、跑腿的从犯。他们的行为客观上参与了绑架,但主观恶性和作用与组织者有天壤之别。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绑架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被朋友叫去帮忙“看人”被控绑架,通过论证“不知情”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小赵,二十多岁,在辽阳打工。他的一个朋友老陈找到他,说自己和别人有债务纠纷,对方欠钱不还,想把对方“扣几天”逼他还钱。老陈让小赵帮忙在一个出租屋里看着那个人,每天给两百块。小赵觉得就是帮朋友看个人,没想太多就答应了。他在出租屋里待了三天,负责给被扣的人送饭、看着他不让他跑。后来警方解救了被扣的人,老陈和小赵都被抓。小赵被以涉嫌绑架罪刑事拘留。

小赵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帮朋友看了几天人,不知道这是绑架。她说小赵以为老陈和那个人之间有债务纠纷,只是“要账”,不知道老陈是勒索财物。她说小赵一天拿两百块,纯粹是打工,没有参与过任何威胁、殴打行为。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赵在绑架行为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绑架的策划,不参与勒索金额的商定,不参与和被害人家属的联系,只是按照老陈的安排在出租屋里看人、送饭。他拿的是按天结算的报酬,和勒索到的财物没有关联。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更重要的是,他对老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这一核心主观要件缺乏明确认知——他以为只是帮朋友讨债。

我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小赵对绑架的勒索目的缺乏明知,主观上以为是在帮朋友讨债,不符合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即便认定构成犯罪,他也属于从犯。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赵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小赵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最终被不起诉。小赵出来后,再也不敢帮朋友“看人”了。他跟我说:“辛律师,帮朋友看了三天人,差点看成绑架犯。以后不管谁让我看着谁,我都不干。”

第二个案子:参与绑架但主动释放人质,通过论证“情节较轻”争取到减轻处罚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做小生意。他因为一笔生意纠纷,伙同两个人把对方公司的老板扣在了一个出租屋里,要求对方家属拿钱赎人。在扣人的过程中,老周逐渐意识到事情闹大了。第二天,他主动提出放人,并说服另外两个人把被害人放了。被害人被释放后报警,老周和同伙被以涉嫌绑架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是主动放人的,没有伤害被害人,也没有拿到一分钱。她说老周后来意识到错了,主动把人放了,这算不算可以从轻的情节?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的行为属于绑架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刑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绑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老周在绑架过程中主动释放人质,没有殴打、侮辱被害人,没有勒索到财物,这些情节综合起来,可以论证为“情节较轻”。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老周主动释放人质的证据。被害人的陈述和同伙的供述都证实,是老周提出放人并说服了同伙。第二,证明老周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显示,其身体没有受到任何伤害。第三,证明老周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勒索款项尚未支付,老周没有从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建议在五年以下量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主动释放人质、未造成伤害、未取得财物的情节。法院最终认定老周的行为属于绑架罪“情节较轻”,依法在五年以下判处刑罚。老周没有被判重刑,结合认罪认罚,获得了从宽处罚。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做了错事,但好在及时收了手。你帮我把这个‘收了手’的价值说清楚了。”

第三个案子:被雇去送饭的司机被控绑架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开面包车拉货。一个老板找到他,说有一批货需要他每天往一个偏僻的地方送,主要是送饭和日用品,每天给三百块。小刘觉得活轻松钱不少,就答应了。他每天开车去指定地点,把饭和日用品放在门口,有人出来拿,他从来没有进去过,也没有见过里面的人。送了不到一个星期,警方找到了他。原来那个地方是一个绑架案的藏匿地点,小刘送的饭是给被绑架的人质吃的。小刘被以涉嫌绑架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送了几趟饭,根本不知道里面关着人。老板说那里是个仓库,有人值班需要送饭,小刘哪里会想到是绑架。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整个案件中处于最边缘的地位。他不参与绑架的策划,不参与看管人质,不参与勒索联系,甚至没有见过人质。他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把饭和日用品送到指定地点,拿的是按天结算的报酬。他对藏匿地点内发生的事一无所知。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极其有限,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小刘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他只是送饭,老板没有告诉他里面是什么人。第二,证明小刘从来没有进入过藏匿地点,对人质的情况完全不知情。第三,证明小刘拿的是正常的送货运费,和绑架勒索的财物没有任何关联。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刘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刘在绑架行为中的边缘地位和不知情状态。法院最终认定小刘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小刘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儿子就是送了几趟饭,差点送成了绑架犯。你帮他把道理说清楚了。”

绑架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绑架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明知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核心。以为是讨债、不知道是绑架勒索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绑架罪或者争取改变定性。第二,“情节较轻”是重要的从宽路径。主动释放人质、没有实施暴力、没有取得财物、没有造成伤害的,要争取认定为情节较轻。第三,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送饭、跑腿、看门,不参与策划、不参与勒索、作用小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初犯,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绑架罪的量刑极重,但重刑之下,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节仍然需要认真辨析。是主动策划还是被叫去帮忙,是全程参与还是边缘跑腿,是勒索巨额财物还是主动释放人质,这些区别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命运。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重罚落在真正的绑架组织者身上,让被利用、被裹挟的人得到与其行为相适应的处罚。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绑架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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