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上下游”关系。拐卖是卖,收买是买。这个罪名的核心特征是“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和拐卖罪动辄五年起步、情节严重的可以到死刑不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相对轻一些——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这个罪名有一个重要的特殊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比较特殊。有的是农村大龄男青年为了成家,通过中间人“买”了一个媳妇;有的是无法生育的夫妻,为了有个孩子,通过非法渠道“抱养”了一个婴儿。这些人中的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不觉得自己在犯罪,只觉得自己是在“成家”或者“做好事”。但法律不认这些理由,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就是犯罪。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为成家收买被拐妇女,通过论证“不阻碍返回原籍”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老赵,四十多岁,在辽阳农村生活,因为家境贫困一直未婚。一个外地来的中间人找到他,说可以给他“介绍”一个媳妇,要价不高。老赵明知道这个“媳妇”来路不正,可能是被拐卖的,但他成家心切,还是付了钱把人留下了。这个妇女在老赵家住了一年多,老赵没有虐待她,但也没有放她走。后来警方在侦办拐卖案件时解救了这名妇女,老赵被以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妹妹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太想成个家了,才走了这条路。她说那个女的在老赵家期间,老赵对她挺好的,没有打骂,没有限制她的自由,就是让她帮着做做饭、干点农活。警方来解救的时候,老赵也没有阻拦,配合了工作。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赵的行为虽然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但他有几个从宽情节可以争取。第一,他没有虐待被买妇女。多名村民的证言和被害人自己的陈述都证实,老赵在收买期间没有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第二,他没有阻碍解救。警方上门解救时,老赵配合了工作,没有藏匿被害人或者阻挠执法。第三,他是初犯,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收买的事实。第四,他的家庭情况特殊,是村里的困难户,收买妇女的动机是为了成家。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收集被害人陈述和村民证言,证明老赵没有虐待行为。第二,调取警方的解救记录,证明老赵配合了解救。第三,收集老赵的家庭情况证明,证明他收买妇女的动机和生活困境。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赵具有“不阻碍返回原籍”“没有虐待行为”等法定从宽情节,建议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赵的悔罪态度和从宽情节。法院最终对老赵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老赵没有被关进去,但村里人都知道了他的事,他在村里抬不起头。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买媳妇这件事,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以后不管多难,都不能干违法的事。”
第二个案子:为收养孩子收买被拐儿童,通过论证“没有虐待、不阻碍解救”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五十多岁,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商店。他和妻子结婚多年没有生育,一直想收养一个孩子。一个远房亲戚说可以帮他“抱养”一个婴儿,但要给一笔“营养费”。老周知道这个孩子来路可能不正,但求子心切,还是付了钱把孩子抱回了家。老周和妻子把孩子当亲生的养,给孩子上户口、买奶粉、看病、送幼儿园,照顾得无微不至。两年后,警方在侦办一起拐卖儿童案时找到了老周,解救了孩子。老周被以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哭得不成样子。她说老周和那个孩子感情很深,孩子也把老周当亲爸。她说他们从来没有虐待过孩子,孩子在他们家过得很好。警方来解救的时候,老周虽然舍不得,但还是配合了工作,没有藏匿孩子。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的情况有多个从宽情节。第一,他没有虐待被买儿童。幼儿园老师、邻居、社区工作人员的证言都能证明,老周夫妇对孩子视如己出,照顾得非常好。第二,他没有阻碍解救。警方上门时,老周虽然情绪激动,但最终配合了工作,没有藏匿孩子或者阻挠执法。第三,他是初犯,收买儿童的动机是为了收养,不是出于贩卖牟利的目的。第四,他对孩子的抚养付出了真实的感情和经济投入,孩子的成长没有因为被收买而受到不良影响。
在法庭上,我重点论证了老周具有“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等法定从宽情节。法院经审理后,对老周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老周没有被判重刑,最终适用了缓刑。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对不起孩子的亲生父母,也对不起孩子。但这两年多,我对孩子的心是真的。你帮我把这份真心让法庭看见了。”
第三个案子:收买被拐妇女后主动报警并协助解救,通过论证“犯罪中止和立功”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小刘,三十多岁,在辽阳打工。他的一个工友说可以给他“介绍”一个女朋友,但要给一笔钱。小刘付了钱之后,一个外地女子被带到了他的住处。小刘和这个女子聊了几句,发现她说话吞吞吐吐,眼神里满是恐惧。小刘觉得不对劲,仔细一问,才知道她是被拐卖来的。小刘没有碰她,第二天就带着她去了派出所报警,并协助警方抓获了拐卖她的工友和中间人。
小刘虽然主动报警并协助解救了被害人,但他毕竟已经支付了钱款、接收了被害人,公安机关以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对他立案。
小刘被立案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知道真相后马上就去报警了,还帮着警察抓了人。她说小刘没有碰那个女孩一根手指头,主动放了她,还帮了她。她问能不能争取不起诉。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的情况属于典型的“收买后主动报警并协助解救”。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小刘主动报警的证据。派出所的接警记录显示,小刘是在没有被警方发现的情况下主动带着被害人到派出所报案的。第二,固定小刘协助抓获拐卖者的证据。警方出具的说明显示,小刘提供了工友和中间人的联系方式、交易细节,对案件的侦破起到了关键作用。第三,论证小刘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他在收买后、尚未对被害人造成实际侵害之前,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并帮助被害人脱离控制,符合犯罪中止的要件。第四,论证小刘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他协助警方抓获了拐卖者,对侦破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小刘在收买后主动报警并协助解救被害人,构成犯罪中止,且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作不起诉处理。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刘作出不起诉决定。小刘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那笔钱我是真金白银掏出去的,但人不是东西,不能买卖。知道她是被拐来的,我要是还留着,那就不是人了。你帮我把这个理说清楚了。”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被蒙骗、不知道是被拐卖的,定性必须严格审查。第二,“不阻碍返回原籍”“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是法定的从宽情节。配合解救、没有虐待被害人的,要充分利用这些从宽条款。第三,犯罪中止和立功是重要的出罪路径。收买后主动报警、协助解救被害人的,要争取认定犯罪中止和立功。第四,认罪认罚、初犯、收买动机的可宽恕性,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涉案者,很多是农村大龄未婚男性和无法生育的夫妇。他们中的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在“成家”“收养”的现实需求驱动下,选择了收买这条违法道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人贩子”和“收买者”、“恶意买卖”和“愚昧无知”、“阻碍解救”和“主动报警”区分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