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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重婚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重婚罪,在刑法中属于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法定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罪名有一个显著特点——它通常属于自诉案件,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转为公诉案件。在辽阳,重婚罪涉及的场景往往比较复杂:有的是一方在外地偷偷和别人领了结婚证,有的是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没领证,还有的是被蒙骗、不知道对方已经结婚的“第三者”。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重婚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与他人同居但未领证被控重婚,通过论证“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做小生意。他和妻子感情不和,分居多年,但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后来老赵认识了一个离异女性,两人逐渐发展成恋人关系,在辽阳租了房子同居。老赵的妻子发现后,以重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老赵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老赵被以涉嫌重婚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妹妹找到我,说老赵和那个女的是谈恋爱,没有对外宣称是夫妻关系。她说老赵在小区里从来没有跟邻居说过那女的是他老婆,也没有办过婚礼、拍过婚纱照,更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办理过任何事情。两人就是普通的同居关系。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老赵和同居女性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罪中的“重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老赵没有和他人登记结婚,这一点是明确的。关键在于他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收集老赵和同居女性的租房合同,合同上两人是分别签字的,没有写“夫妻”关系。第二,收集小区邻居的证言,多位邻居证明老赵从未介绍同居女性为“妻子”,平时称呼就是名字,没有以夫妻相称。第三,收集两人的聊天记录和社交动态,两人从未发布过“夫妻”关系的声明。第四,论证老赵和同居女性的关系属于恋爱同居,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在审查逮捕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老赵与同居女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符合重婚罪“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赵被取保候审,之后自诉案件在法院审理中,法院认定证据不足,驳回了自诉人的起诉。老赵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和她确实住在一起,但我们从来没有对外说是夫妻。你帮我把这个区别说清楚了。”

第二个案子:被蒙骗不知道对方已婚,通过论证“主观不明知”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小周,三十多岁,在辽阳一家公司上班。她认识了一个男士老陈,对方自称离异单身。两人交往了一年多,老陈还带小周见过自己的朋友和同事,大家都以为他们是正常的情侣关系。后来小周发现老陈实际上并没有离婚,他的妻子在老家。小周提出分手,但老陈的妻子已经发现了这件事,以小周涉嫌重婚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小周被以涉嫌重婚罪立案。

小周被立案后,她母亲找到我,说女儿根本不知道老陈已经结婚。老陈从头到尾都说自己是离异的,还给她看过假的离婚证。她说女儿是被骗的,不是故意要破坏别人家庭。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周的情况属于典型的“被蒙骗”。重婚罪要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小周在和老陈交往时,老陈自称离异,还提供了假的离婚证明。小周主观上不知道老陈有配偶,不具备重婚罪的主观要件。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老陈自称离异的证据。小周和老陈的聊天记录中,老陈多次说自己是“一个人”“离了好几年了”。第二,收集老陈提供假离婚证的证据。小周手机里存有老陈发给她的离婚证照片,经核实是伪造的。第三,收集老陈的朋友和同事的证言,他们都以为老陈是单身。第四,论证小周对老陈已婚的事实缺乏明知,主观上不具有重婚的故意。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小周对老陈已婚的事实不知情,不具备重婚罪的主观要件,不构成重婚罪。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周作出不起诉决定。小周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她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被那个人骗了一年多,差点还被他老婆告成重婚犯。以后找对象,先查清楚对方的婚姻状况。”

第三个案子:自诉人证据不足,通过逐项质证争取到驳回起诉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农村生活。他和妻子感情破裂,分居多年。后来老李和同村的一个女性走得比较近,经常一起进出。老李的妻子以重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提交了一些照片和证人证言,说老李和那个女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老李被法院立案后,委托我代理应诉。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自诉人提交的证据存在很多问题。第一,照片只能证明老李和那个女性一起走路、一起吃饭,不能证明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第二,证人证言大多是自诉人的亲戚朋友,和老李有利益冲突,可信度存疑。第三,证人说的都是“看起来像”“感觉是”,没有一个人能具体说出老李什么时候、在什么场合、对什么人介绍过那个女性是“妻子”。第四,自诉人没有提供任何书证——没有租房合同、没有共同账户、没有以夫妻名义办理的任何手续。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逐项质证自诉人提交的证据,指出每一份证据的证明力缺陷。第二,收集老李和那个女性的陈述,两人都否认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第三,收集村委会的证明,证明老李和那个女性没有在村里以夫妻名义办理过任何事务。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自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法庭审理中,我逐项质证了自诉人的证据。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自诉人指控老李犯重婚罪的证据不足,裁定驳回起诉。老李没有被定罪。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和她确实走得近,但从来没有说过是夫妻。你帮我把那些‘看起来像’的证据都驳回去了。”

重婚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重婚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事实重婚的核心。没有对外以夫妻相称、没有以夫妻名义办理事务、没有举办婚礼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事实重婚。第二,“主观明知”是第三方被指控时的核心。被蒙骗、不知道对方已婚、被伪造的离婚证欺骗的,要争取不构成犯罪。第三,自诉案件的证据审查是辩护的关键。自诉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达到定罪标准,是否存在证据矛盾,需要逐项质证。第四,认罪认罚、初犯、被蒙骗情节,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重婚罪的涉案者,很多是感情纠纷中的当事人。他们中的一些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还有一些人,是被已婚者蒙骗的“第三者”。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事实重婚”和“恋爱同居”、“故意重婚”和“被蒙骗”区分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重婚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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