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破坏军婚罪,在刑法中属于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罪名有一个显著特点——它保护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和普通重婚罪相比,法律对军婚的保护力度更大。普通重婚罪要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登记结婚,而破坏军婚罪只要求“同居”,不要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并不算多,但一旦涉及,当事人往往对法律规定缺乏了解。有的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谈恋爱、同居,不知道这是犯罪;有的人知道对方是军人配偶,但觉得“只是谈恋爱,又没有结婚,不算什么大事”。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破坏军婚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被控破坏军婚,通过论证“不知道对方是军人配偶”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一家公司上班。他认识了一个女士小刘,两人逐渐发展为恋人关系,并租房同居。小刘的丈夫是一名现役军人,长期在外地服役。老赵和小刘同居期间,小刘从来没有告诉过老赵自己是军人的妻子。后来小刘的丈夫休假回来发现了这件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老赵被以涉嫌破坏军婚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根本不知道小刘已经结婚了,更不知道她丈夫是军人。她说小刘告诉老赵自己是单身,还带老赵见过她的朋友,大家都以为她是单身。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老赵是否“明知”小刘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破坏军婚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如果老赵确实不知道小刘是军人配偶,就不构成犯罪。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收集老赵和小刘之间的聊天记录。记录中,小刘多次表示自己是单身,从来没有提过自己有丈夫,更没有提过丈夫是军人。第二,收集小刘朋友的证言。小刘的朋友都以为小刘是单身,小刘从来没有跟他们说过自己结婚了。第三,论证老赵对小刘的婚姻状况缺乏明知。老赵和小刘是正常恋爱,小刘刻意隐瞒了已婚的事实。
在审查逮捕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老赵明知小刘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老赵不具有破坏军婚罪的主观故意。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赵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因证据不足被撤销。老赵出来后,再也不和那个小刘联系了。他跟我说:“辛律师,我谈了个恋爱,差点谈成了破坏军婚。以后找对象,先问清楚对方的婚姻状况,还得看看她丈夫是干什么的。”
第二个案子:知道对方是军人配偶但仍同居,通过论证“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做小生意。他认识了一个女士小陈,两人关系比较密切。小陈的丈夫是现役军人,在外地服役。老周知道小陈已经结婚了,也知道她丈夫是军人。两人经常在一起,后来租了房子同居。小陈的丈夫发现后报警,老周被以涉嫌破坏军婚罪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知道小陈是军人的老婆,但他以为“只要不结婚就没事”。她说老周和小陈从来没有对外说是夫妻,也没有办过任何以夫妻名义的手续。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的情况比较特殊。他确实知道小陈是军人配偶,这一点对他的定性不利。但破坏军婚罪的“同居”,在实践中通常指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且往往带有一定的“夫妻”色彩。老周和小陈虽然同居,但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有对外宣称是夫妻,和那些长期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破坏军婚行为有区别。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收集老周和小陈同居期间的租房合同、邻居证言,证明两人没有以夫妻名义对外活动。第二,证明老周知道小陈是军人配偶后,没有继续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初犯、认罪认罚、同居时间不长、没有造成军人婚姻关系的实质性破裂,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的行为性质和悔罪态度。法院最终对老周从宽处罚,判处了较轻的刑罚。老周没有被判重刑,最终适用了缓刑。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知道她老公是军人,还是没管住自己。这个教训太深刻了。”
第三个案子:被蒙骗与军人配偶结婚,通过论证“主观不明知”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小刘,三十多岁,在辽阳一家公司上班。她认识了一个男士老赵,对方自称是离异单身。两人交往了一段时间后,老赵提出结婚,小刘同意了。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来小刘发现,老赵并没有离婚,他的妻子是一名现役军人。小刘被以涉嫌破坏军婚罪立案。
小刘被立案后,她母亲找到我,说女儿根本不知道老赵已经结婚,更不知道他妻子是军人。老赵从头到尾都说自己是离异的,还给她看过假的离婚证。她说女儿是被骗的,不是故意要破坏军婚。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的情况属于典型的“被蒙骗”。破坏军婚罪要求“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小刘在和老赵交往时,老赵自称离异,还提供了假的离婚证明。小刘主观上不知道老赵有配偶,更不知道老赵的妻子是军人,不具备破坏军婚罪的主观要件。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老赵自称离异的证据。小刘和老赵的聊天记录中,老赵多次说自己是“离了好几年了”。第二,收集老赵提供假离婚证的证据。小刘手机里存有老赵发给她的离婚证照片,经核实是伪造的。第三,收集老赵的朋友和同事的证言,他们都以为老赵是单身。第四,论证小刘对老赵已婚且配偶是军人的事实缺乏明知。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小刘对老赵已婚且配偶是军人的事实不知情,不具备破坏军婚罪的主观要件,不构成破坏军婚罪。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刘作出不起诉决定。小刘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她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被那个人骗了一年多,差点还被他老婆告成破坏军婚。以后结婚前,一定先把对方的婚姻状况查清楚。”
破坏军婚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破坏军婚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配偶、被蒙骗、被伪造的离婚证欺骗的,定性必须严格审查。第二,“同居”的认定是重要判断标准。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时间短、没有造成军人婚姻实质性破裂的,可以从宽。第三,认罪认罚、初犯、被蒙骗情节,是从宽的重要砝码。第四,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在构成要件上有区别——破坏军婚罪不要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要求“同居”,因此在辩护时要特别注意这个区别。
破坏军婚罪的立法本意,是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维护国防利益。但法律保护的是军婚,不是惩罚所有与军人配偶有交往的人。被蒙骗的、不知情的,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故意破坏军婚”和“被蒙骗交往”区分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破坏军婚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