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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如何争取从宽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在涉黄犯罪中属于较为常见的罪名。在辽阳,这个罪名往往和洗浴中心、足疗店、KTV、小旅馆等场所相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场所的老板和实际经营人,有的是被雇的前台、服务员、保洁。后者的处境,往往和他们的法律认知极不相称——很多人只是在一个“环境不太好”的地方打工,拿一份微薄的固定工资,却可能因为“容留”二字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分两档:一般情形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的轻重,核心在于行为情节的认定、从犯地位的区分和主观明知的证明。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足疗店前台被控容留卖淫,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周,在辽阳一家足疗店做前台收银。她负责给客人登记、安排房间、收款。这家足疗店的经营项目里有不正规的服务内容,小周虽然有所察觉,但觉得那是老板和服务员之间的事,自己只是个收钱的,跟那些事没关系。后来足疗店被查处,老板和包括小周在内的几名员工都被立案。小周被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刑事拘留。

小周的母亲找到我,说女儿就是收银的,那些服务项目她从来没参与过,连具体是怎么回事都说不清。她说小周在店里干了不到半年,一个月两千多工资,就是图个前台的工作轻松点。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周在容留卖淫行为中处于典型的边缘地位。她不参与服务项目的安排和管理,不参与服务人员的管理和招募,不参与店里的利润分配,只是在前台做收银和登记。她拿的是固定工资,和店里的经营收入没有关联。在共同犯罪中,她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周的工作内容和工资记录,证明她的从属地位。第二,固定小周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她只是被动接受工作安排,对店里的服务内容没有参与决策。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周在店里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小周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她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女儿就收个银,差点收进了监狱。你帮她把道理说清楚了。”

第二个案子:被朋友叫去“帮忙”看店被控容留卖淫,通过论证“不知情”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小赵,在辽阳打工。他有一个朋友开了一家小旅馆,某天朋友说自己要出门办事,让小赵帮忙看几天店,每天给一百块辛苦费。小赵想着就是帮忙看个店,收收房费,就答应了。后来这家旅馆被查处,查明旅馆里有卖淫活动。小赵因为帮忙看店的这几天,被以涉嫌容留卖淫罪立案。

小赵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帮朋友看了几天店,店里的客人来去自由,他哪知道有什么卖淫活动。她说小赵在旅馆的那几天,就是坐在前台玩手机,客人来了收个钱,别的什么也没干。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小赵看店的时间。他帮忙看店总共就几天时间,是一个短暂的临时行为。第二,证明小赵对旅馆内卖淫活动不知情。他没有看到或听到任何与卖淫有关的迹象,朋友也没有向他交代过这类事。第三,论证小赵的行为不构成容留卖淫罪。容留卖淫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在自己提供的场所内卖淫而予以容留。小赵看店的几天里,他对旅馆的真实经营内容一无所知,主观上不具有容留的故意。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小赵缺乏主观明知,不构成容留卖淫罪。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赵作出不起诉决定。小赵被释放后,再也不敢随便帮人看店了。他跟我说:“辛律师,帮朋友看几天店,差点看出官司来。以后帮人之前,先问清楚是什么店。”

第三个案子:被控介绍卖淫,通过论证“没有介绍行为”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开出租车。某天,一个乘客在车上问老周:“知不知道哪里有什么好玩的?”老周随口说了一句“某某街上有几家足疗店”。后来这个乘客在一家足疗店因嫖娼被查,供述说“是出租车司机介绍我来的”。老周被以涉嫌介绍卖淫罪立案。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个开出租的,乘客问哪里足疗店多,他就随口说了一句。他根本不知道那些店里有卖淫活动,更谈不上“介绍”。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的行为和介绍卖淫罪的核心要件存在明显距离。介绍卖淫罪,是指为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促成卖淫嫖娼行为。老周只是在乘客询问时提供了一个模糊的信息——“某某街上有几家足疗店”,他没有介绍具体的卖淫人员,没有联系任何卖淫场所,没有从中收取任何费用。他的行为和“牵线搭桥”之间有本质区别。

在审查逮捕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老周的行为不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周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被撤销。老周出来后继续开出租车。他跟我说:“辛律师,我开了十几年出租,乘客问路我还能不回答吗?以后再有人问什么‘好玩的’,我就说不知道。”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对卖淫活动不知情的人、被蒙骗的人、被临时叫去帮忙的人,定性必须严格审查。第二,具体行为必须清晰。单纯的收银、看店、指路,和“引诱、容留、介绍”有本质区别,不能把边缘性的帮助行为都上升为犯罪。第三,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重要辩护方向。不参与经营决策、拿固定工资、作用小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初犯是从宽的基础,必须充分把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涉案者,很多是普通打工者。他们中的一些人,只是在找工作时没有留意场所的性质,或者被朋友临时叫去帮忙,结果被卷入了刑事案件。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明知”和“不知情”区分清楚,把“参与经营”和“被动卷入”区分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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