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社会关注度最高的罪名之一。辽阳是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较为集中的城市,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项目审批等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一旦被查处,面临的刑罚极重。
受贿罪的法定刑和涉案金额直接挂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量刑的核心变量是涉案金额、自首立功、退赃退赔和从犯认定。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受贿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国企中层被控受贿,自首加全额退赃,争取到大幅从宽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一家国有企业做中层干部,负责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和验收。前几年,一家施工单位为了在工程验收中不被刁难,多次以“过节费”“辛苦费”的名义给老赵送钱。老赵一开始不收,后来在一次酒后没有把持住,收了下来。此后几年间,他陆续收了这家施工单位送的钱,累计十万余元。
后来这家施工单位在另一个项目中出了事,纪委监委介入调查,把老赵牵了出来。老赵被立案调查后,主动向调查组交代了全部收钱的事实,并让家属全额退缴了涉案款项。
老赵的妻子找到我,说老赵的态度很明确,自己做的事自己认,钱已经全退了。她问这种情况能不能争取轻一点。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的自首情节。老赵在被调查后主动交代了调查组尚未掌握的收钱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二,核实退赃情况。老赵的家属已经全额退缴了涉案款项,有缴款凭证为证。第三,梳理老赵收钱的具体情节。老赵没有主动索贿,都是行贿方主动送的,他在工程验收环节没有故意刁难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没有问题。这些情节说明老赵的主观恶性有限。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具有自首情节,全额退赃,系初犯,没有主动索贿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罪认罚态度好,建议从宽处罚并适用较低的刑罚档次。检察院经审查后,部分采纳了律师意见,在起诉书中认定老赵自首、全额退赃等从宽情节。法庭审理中,我进一步论证了老赵的悔罪态度和家庭情况。法院最终对老赵从宽处罚,刑期比法定标准有了明显降低。老赵的妻子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钱退了,罪认了,人还能早点出来,这是最好的结果了。”
第二个案子:被控受贿数额过大,通过逐笔核对争取核减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一家事业单位做负责人。他被指控在单位设备采购过程中收受供应商回扣,涉案金额被认定为巨大。如果按这个认定,老周面临十年以上的刑期。
老周的儿子找到我,说父亲确实收过一些钱,但远没有认定的那么多。有些钱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有些钱是他逢年过节收的礼品折价,和具体的采购事项没有直接关联。
我查阅案卷后发现,公安机关和监委认定老周受贿金额时,把老周和供应商之间的多笔经济往来全部算入了受贿金额。但仔细梳理后发现,其中有几笔发生在采购事项开始之前,有几笔是春节期间收受的烟酒礼品,折价计算方式也有问题。更重要的是,有几笔款项和供应商的采购合同之间没有明确的权钱交易关系。
我做了详细的核对工作,把老周和供应商之间的每一笔经济往来逐笔整理,结合时间节点、金额大小、事项关联性进行比对。经过梳理,老周实际涉嫌受贿的金额比认定数字低了不少。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核对表,对不能证明和具体职务行为有关的金额逐一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后,对受贿金额进行了重新认定,核减了其中证据不足和关联性不强的部分。老周的量刑档次由此降低,结合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法院对他从宽处罚。老周的儿子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父亲有错该认,但没拿的钱不能算在他头上。你帮我们把数算明白了。”
第三个案子:单位会计受领导指使收钱,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周,在辽阳一家国有企业做会计。她的部门领导老陈在负责一个项目时,收受了供应商的钱。老陈为了规避调查,让供应商把钱打到小周的个人账户,再由小周转交给老陈。小周知道这样做不对,但老陈说“就是走个账,跟你没关系”,小周不敢违抗,帮老陈转了几次钱。后来案发,老陈和小周都被立案。小周被以涉嫌受贿罪刑事拘留。
小周的母亲找到我,说女儿就是帮领导转个账,钱一分没落到她手里。她说小周在单位干了三年,从来没有拿过供应商一分钱。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周在受贿行为中处于被支配的执行者地位。她不参与受贿的商谈和决策,不参与收钱方案的策划,只是按照领导的指示提供自己的账户用于走账。她本人没有从受贿款项中获得任何利益,拿的只是固定工资。在共同犯罪中,她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周在单位的工作内容和工资记录,证明她的从属地位。第二,固定小周和老陈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走账是领导安排的,小周只是执行者。第三,查明小周的个人账户流水,证明她经手的钱最终全部转给了老陈,自己没有留存。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没有获利,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周在受贿行为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小周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她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女儿就是帮领导转个账,差点转成了受贿犯。你帮她把道理说清楚了。”
受贿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受贿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涉案金额是量刑的基础。金额认定过高,必须逐笔核对,把证据不足、关联性不强的部分核减掉。第二,自首和退赃是从宽的王牌。主动交代、全额退缴,这些法定情节的叠加效果非常明显。第三,从犯认定是被支配执行者的有效辩护方向。被领导指使、只提供账户走账、没有获利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是基本盘,必须牢牢把握。
受贿罪的重刑,应当落在真正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人身上。对于被裹挟进来的普通工作人员,法律应当给出与其行为相适应的评价。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主从犯的界限划清楚,把涉案金额的真实性核清楚,让罪与罚更加精准。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受贿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