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行贿罪,是职务犯罪中比较特殊的一个罪名。很多人对它有误解,以为“送钱才叫行贿”,但实际上,以各种名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只要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都可能构成行贿罪。在辽阳,涉案的行贿人,有的是企业老板为了拿项目、办审批,主动送钱;有的是被索贿后不得不给;还有的只是按领导指示办事的普通员工。不同的人,在行贿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全不同,量刑也应当有巨大差别。
行贿罪的法定刑分三档:一般情形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罪还有一个特殊的“出罪条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个条款,是行贿罪辩护中最核心的武器。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行贿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生意人为拿项目送钱,但被索贿且项目合法,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经营一家建筑公司。他为了拿到一个市政工程的分包项目,多次托人向项目负责人打招呼,后来又按照对方暗示送了钱。项目最终拿了下来,老赵的公司也确实有资质和施工能力,工程质量没有问题。后来这个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情被查,把老赵送钱的事交代了出来。老赵被以涉嫌行贿罪立案。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送钱不假,但项目本身是正规招投标程序走下来的,老赵的公司有资质有能力,不是靠送钱才拿到的项目。她说老赵送钱是对方暗示过“不表示一下不太好办”,属于半推半就。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送钱的性质。从时间节点和沟通记录看,老赵是在对方暗示“需要打点”之后才送的钱,具有一定程度的被索贿性质。第二,核实项目本身是否合规。招投标文件、资质审查记录、施工合同都证明,老赵的公司具备承接该项目的全部条件,工程质量合格,没有因送钱而在项目执行中弄虚作假。第三,核实老赵到案后的态度。他在被调查后主动交代了全部送钱事实,认罪认罚,并且愿意配合调查。
在法庭上,我重点论证:老赵送钱的动机是出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潜规则”压力,具有一定被索贿性质,且他谋取的项目利益本身是合法的,工程质量没有问题,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老赵系初犯,主动交代,认罪认罚,家庭情况困难。法院经审理后,对老赵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老赵没有被关进去,建筑公司还能维持运转。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以后我接工程,再也不碰这种事了。凭本事吃饭,不搞歪门邪道。”
第二个案子:公司业务员被老板指使去“打点”,从犯认定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小周,在辽阳一家贸易公司做业务员。公司有一批货要进入某大型国企的供应商名录,老板老陈安排小周去给国企的一个采购主管送钱。小周知道这事不对,但老板说“你不去就别干了”,小周没办法,拿着老板给的钱去送了。后来案发,老陈和小周都被立案。小周被以涉嫌行贿罪刑事拘留。
小周的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替老板跑腿的,送的钱是老板的,送的人是老板指定的,儿子自己一分没拿。她说小周在公司一个月四千多块工资,老板让干什么就干什么,根本不敢违抗。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周在行贿行为中处于被支配的执行者地位。他不参与行贿的策划,不参与和受贿方的对接,不决定送钱的金额和方式,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把钱送到指定地点。钱是公司的,利益也归公司,小周本人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好处。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周在公司的工作内容和工资记录,证明他的从属地位。第二,固定小周和老陈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送钱是老板安排的,小周只是执行者。第三,查明小周在行贿中没有个人获利。他的银行流水显示,他没有截留任何行贿款项,也没有拿到额外的好处费。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小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没有获利、作用轻微,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周作出不起诉决定。小周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替老板跑个腿,差点把自己跑进监狱。以后老板让我干违法的事,我坚决不干。”
第三个案子:行贿金额被认定过高,通过逐笔核实核减争取降低量刑档次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型工程公司。他被指控为了拿到某单位的工程项目,多次向该单位负责人行贿,涉案金额被认定为较大。如果按这个认定,老李面临五年以上的刑期。
老李的儿子找到我,说父亲确实送过钱,但金额没有认定的那么多。有些钱是逢年过节送的年货,价值不高;有些是工程项目完结后送的“感谢费”,和拿项目没有直接关系;还有几笔钱,是负责人向父亲“借钱”,父亲不敢不借,后来也没还。
我查阅案卷后发现,认定老李行贿金额时,把老李和那个负责人之间所有的经济往来都算作了行贿。但仔细梳理后发现,有几笔确实发生在项目完结之后,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时间节点对不上;有几笔是对方开口“借钱”,老李迫于合作关系不敢拒绝;还有几笔是年节礼品,金额很小,属于人情往来性质。
我做了详细的核对工作。把老李和对方之间的每一笔经济往来逐笔整理,结合时间节点、金额大小、事项关联性进行比对。经过梳理,老李真正属于行贿的金额比认定数字低了不少。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核对表,对不能证明和谋取不正当利益有关的金额逐一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后,对行贿金额进行了重新认定,核减了其中证据不足和关联性不强的部分。老李的量刑档次由此降低,结合认罪认罚和主动交代,法院对他从宽处罚。老李的儿子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父亲有错该认,但没送那么多不能算那么多。你帮我们把数算明白了。”
行贿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行贿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动交代是从宽的王牌。行贿罪的特殊出罪条款,给了主动交代的人极大的从宽空间,关键是要在“被追诉前”主动说清楚。第二,行贿金额必须逐笔核对。和谋取不正当利益无关的人情往来、被索贿性质的钱款、证据不足的认定,都要逐一提出异议。第三,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和跑腿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拿固定工资、没有个人获利、按老板指示办事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是基本盘,必须牢牢把握。
行贿罪的涉案者,有一些是被裹挟的普通员工,也有一些是在“潜规则”压力下做出错误选择的经营者。他们和那些主动围猎、大肆输送利益的人有本质区别。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围猎者”和“被裹挟者”区分清楚,把“主动行贿”和“被迫表示”区分清楚,让罪与罚更加精准。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行贿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