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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何争取从宽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民营经济发达的辽阳并不少见。它的核心特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和受贿罪相比,这个罪名的对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民营企业里的采购员、项目经理、销售主管、部门负责人等。涉案人员中,有的是手握实权的管理人员,有的只是在岗位上经手了不该拿的钱。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分两档: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的核心变量是涉案金额、退赃退赔情况和从犯认定。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采购员收受供应商回扣,全额退赃加初犯,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一家民营企业做采购员。他负责公司原材料的采购。几年间,有几家供应商为了让老赵优先选择他们的货,以“返点”“好处费”的名义给老赵送钱。老赵一开始推辞,后来慢慢地就收了下来。几年下来,收了不到五万块。后来公司内部审计发现采购价格异常,约谈老赵,老赵把事情都说了。公司报了警,老赵被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收钱不假,但他收钱的数额不大,而且事情被公司发现后,老赵没有任何隐瞒,主动把收的钱全部退了出来。她说老赵在公司干了十多年,以前从来没有出过事,这次是没把持住。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涉案金额。老赵收受的好处费总额不大,刚过立案标准,属于本罪中情节最轻的情形。第二,核实老赵的退赃情况。老赵在公司找他谈话后,第一时间把全部收受的款项退还给了公司,有公司的收款记录为证。第三,收集老赵在工作期间的表现记录,证明他以前一直表现良好,此次是偶发行为。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系初犯,案发后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小,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收钱容易,退钱也不难,难的是丢不起这个人。以后谁再给我塞钱,我把手缩回来。”

第二个案子:被控数额巨大,通过逐笔核对核减争取降低量刑档次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一家贸易公司做部门经理。他被指控在负责公司业务过程中,多次收受客户给的好处费,涉案金额被认定为巨大。如果按这个认定,老周面临三年以上的刑期。

老周的儿子找到我,说父亲确实收过客户一些钱,但绝对没有认定的那么多。有些钱是正常的业务提成,和收受贿赂没有关系;有些钱是逢年过节的礼品,折价计算也有问题;还有几笔是客户硬塞的,父亲当场就退了,不知道后来怎么又算进去了。

我查阅案卷后发现,认定老周受贿金额时,把老周和客户之间的所有经济往来都算作了贿赂。但仔细梳理后发现,其中有一笔是老周按公司内部规定应得的业务提成,有公司审批记录为证;有几笔是客户送的水果、烟酒等年节礼品,金额很小;还有一笔客户硬塞的钱,老周第二天就通过微信退了回去,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都清楚。

我做了详细的核对工作。把老周和客户之间的每一笔经济往来逐笔整理,结合时间节点、金额大小、事项关联性进行比对。经过梳理,老周实际受贿的金额比认定的数字低了不少。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核对表,对每一笔证据不足或性质存疑的金额逐一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后,对受贿金额进行了重新认定,核减了业务提成、礼品折价和已经退还的部分。老周的量刑档次由此降低,结合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法院对他从宽处罚。老周的儿子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该我父亲认的我们认,但不该算他的钱不能让他背。你帮我们把数算明白了。”

第三个案子:帮经理转钱的职员被控共同受贿,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周,在辽阳一家企业做行政助理。他的部门经理老陈和供应商之间有不正当往来,老陈让供应商把好处费打到小周的账户上,再由小周转给老陈。小周知道这钱来路不对,但老陈说“就是借你的卡过一下账,不会有事的”,小周不敢违抗,帮着转了七八次。后来案发,老陈和小周都被立案。小周被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拘留。

小周的母亲找到我,说女儿就是借了张卡给经理用,钱进来转手就给了经理,她自己一分没拿。她说小周在公司一个月三千多工资,经理让干什么就干什么,根本不敢说不。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周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她不参与受贿的商谈,不决定收钱的金额和方式,不参与利益分配,只是提供账户帮忙过账。她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周的工作内容和工资记录,证明她的从属地位。第二,固定小周和老陈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过账是经理安排的,小周只是执行者。第三,查明小周的个人账户流水,证明她经手的钱最终全部转给了老陈,自己没有留存。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没有获利,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周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小周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她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女儿就借了张卡,差点借成了受贿犯。你帮她把道理说清楚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涉案金额是量刑的基础。金额刚过标准的,争取不起诉的空间最大;金额被夸大的,必须逐笔核减。第二,退赃退赔是从宽的王牌。把钱退干净,从宽幅度就打开了。第三,从犯认定是辅助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被领导安排、提供账户过账、没有获利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是基本盘,必须牢牢把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重罚,应当落在真正利用职权收受财物的人身上。对于被裹挟的普通员工和辅助人员,法律应当给出与自身行为相符的评价。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主犯”和“从犯”、“受贿”和“过账”区分清楚,让罪与罚更加精准。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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