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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滥用职权罪如何争取从宽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滥用职权罪,是渎职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罪名。它的核心特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辽阳,这类案件往往发生在行政审批、执法监管、专项资金管理等环节。涉案人员大多是公职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并非为了谋取私利,而是出于工作方法不当、对政策理解偏差,或者服从领导的不当指令,最终造成了公共利益的损失,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罪的法定刑分两档: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贪污受贿等贪利型职务犯罪相比,滥用职权罪的量刑相对轻一些,但对于公职人员来说,一旦定罪,公职身份和退休待遇都将面临重大影响。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滥用职权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基层干部违规审批被控滥用职权,通过证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某乡镇做土地管理所的工作人员。他在办理一处宅基地审批手续时,明知申请人不完全符合审批条件,但碍于乡里乡亲的面子,还是把手续给办了。后来这件事被上级检查时发现,老赵被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批的那处宅基地,申请人本来也接近符合条件,批了之后也没出什么大事,土地没有纠纷,房子建起来之后也没人告状。她说老赵就是心软了一下,没拿别人一分钱。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一件事:核实老赵的行为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滥用职权罪的成立,必须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我查阅了案卷材料,发现老赵违规审批的宅基地,虽然审批程序上有瑕疵,但申请人确实在该村有实际居住需求,批建的房屋符合村庄规划,没有造成土地资源的实际浪费,也没有引发任何纠纷或信访问题。也就是说,老赵的行为在后果上并没有达到“重大损失”的立案标准。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的行为虽然存在程序违规,但没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保住了公职,也保住了退休待遇。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办了一辈子宅基地手续,就因为心软了一回,差点把自己的饭碗砸了。以后该怎么审就怎么审,谁来说情都不行。”

第二个案子:被上级指令违规办事,从犯情节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小周,在辽阳某行政机关做普通工作人员。他的直接领导老陈在一项专项资金的拨付中,指示小周把一笔款项拨给了一家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小周知道这样做不对,但老陈说“我担着,你照办就行”。小周不敢违抗,按照老陈的指示把款拨了出去。后来上级审计发现这笔拨款违规,老陈和小周都被立案。小周被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刑事拘留。

小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小周就是按领导指示办了个拨款,他自己没有拿一分钱,也没有决定拨给谁。她说小周在单位里就是个干活的,领导让怎么拨就怎么拨。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周在滥用职权行为中处于被支配的执行者地位。他不参与拨款对象的筛选和决策,不参与和收款单位的任何接触,只是按照领导的指令完成了财务操作。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周在单位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分工,证明他的从属地位。第二,固定小周和老陈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拨款是领导安排的,小周只是执行者。第三,查明小周在拨款中没有个人获利,银行流水和相关记录都能证明。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周在滥用职权行为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了较轻的刑罚。小周没有被关进去,但公职保不住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保住了自由,丢了工作。这个教训告诉我,领导的话也得过过脑子,违法的事不能跟着干。”

第三个案子:损失认定被夸大,通过逐笔核对核减争取降低量刑档次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某政府部门做项目审批工作。他被指控在多个项目审批中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被认定为重大。如果按这个认定,老李面临三年以上的刑期。

老李的儿子找到我,说父亲在审批中确实有违规的地方,但造成的损失没有认定的那么多。有些项目虽然审批手续有瑕疵,但项目本身是真实的,资金也确实用在了项目上,没有造成实际损失。还有几个项目的损失,是后来市场变化导致的,和父亲的审批行为没有直接关系。

我查阅案卷后发现,认定老李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方式确实存在问题。几个被认定“造成损失”的项目中,有的项目已经正常实施并产生了效益,只是审批文件不完整;有的项目损失的计算方式有问题,把项目全部投入都算作损失,但实际上项目已经完成了部分工程,有相应的资产价值;还有的项目损失和审批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明显断裂——项目失败是因为市场波动或施工问题,不是审批环节的问题。

我做了详细的核对工作。把老李经手的每一个项目的审批文件、资金拨付记录、项目实际进展、损失评估报告逐一对比分析。经过梳理,老李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比认定的数字低了不少。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损失核对表,对每一笔不能成立或计算不当的损失逐一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后,对损失数额进行了重新认定,核减了其中证据不足和因果关系不清的部分。老李的量刑档次由此降低,结合认罪认罚,法院对他从宽处罚。老李的儿子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父亲有错,但错导致的后果有多大,得实事求是地算。你帮我们把数算明白了。”

滥用职权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滥用职权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造成重大损失”是罪与非罪的核心。行为本身违规,但没有实际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第二,损失数额的认定必须逐笔核对。损失计算方法是否科学、因果关系是否明确、有没有证据不足的部分,都要逐一提出异议。第三,从犯认定是被指令执行者的有效辩护方向。按领导指示办事、没有个人决定权、没有获利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初犯是从宽的基础,必须充分把握。

滥用职权罪的重罚,应当落在那些故意越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人身上。对于程序有瑕疵但后果不重的人、被裹挟执行的人,法律应当给出与行为相符的评价。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滥用”和“瑕疵”、“重大损失”和“一般后果”区分清楚,让罪与罚更加精准。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滥用职权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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