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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玩忽职守罪如何争取从宽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犯罪中和滥用职权罪并列的常见罪名。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方式——滥用职权是“乱作为”,玩忽职守是“不作为”或者“不善作为”。在辽阳,玩忽职守案件多发生在安全监管、环境监测、工程质量监督等领域。一旦出了安全事故或者环境事件,相关岗位的监管人员就可能被追究玩忽职守的责任。

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和滥用职权罪一致: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的核心变量是损失认定、责任范围和因果关系的证明。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玩忽职守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安全监管人员被控玩忽职守,通过证明“已尽到监管职责”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某乡镇做安全生产监管员。他负责辖区内的企业安全巡查。某天,辖区内一家小化工厂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调查认定,这家化工厂存在多项安全隐患。老赵作为监管员,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对辖区企业的监管一直很上心,每个季度都去巡查,发现问题都下达整改通知。这家化工厂的问题,老赵在之前的巡查中也发现了,还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但企业没有按时整改。老赵把情况报给了镇里,但上面没有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收集老赵历次巡查的记录。他手里的巡查台账显示,老赵每季度都对辖区内企业进行了巡查,对这家化工厂曾经发现过安全隐患,并下达了书面整改通知。第二,收集老赵向上级报告的证据。老赵把化工厂未整改的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给了镇政府,有收文记录为证。第三,论证老赵已经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义务。安全生产监管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老赵作为基层监管员,发现隐患、下达整改、向上报告,已经做了他职责范围内该做的一切。企业拒不整改、上级未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不是老赵一个人的责任。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已经履行了监管职责,事故的发生是由企业违法生产和上级处置不及时造成的,老赵的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保住了公职。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管了十几年安全,每天提心吊胆。出了事故,我成了罪人。要不是那些巡查记录,我跳进太子河也洗不清。”

第二个案子:责任范围划错,通过论证“事故原因与监管无关”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小周,在辽阳某区环保部门做环境监察员。他负责辖区内排污企业的日常检查。某天,辖区内一条河流出现污染,影响了沿岸养殖户的水源,造成养殖户的经济损失。事后查明,污染源是一家企业通过暗管偷排废水。小周作为负责该片区的监察员,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

小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小周平时对企业检查很认真,这家排污企业不在他常规检查的名单上,企业是新增的污染源,小周还没来得及排查到。而且排污企业是刻意隐瞒、夜间偷排,小周白天去检查的时候根本发现不了。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周的监管责任范围的确有争议。这家排污企业是否在小周的监管职责范围内、小周是否在合理时间内排查过该企业、排污行为是否具有隐蔽性,这些事实直接影响责任认定。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调取小周的日常巡查记录和辖区企业名单,证明这家排污企业不在他的常规检查范围内。第二,收集该企业的排污特征,证明其是夜间偷排、暗管排放,常规检查无法发现。第三,论证小周的履职行为与污染后果之间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法庭审理中,我重点论证了小周的职责边界和实际履职情况。法院经审理后,对小周从宽处罚,量刑比同类案件明显更轻。小周的妻子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小周是环保检查员,不是神仙,企业想偷排,他也不能一天二十四小时盯着。你帮他把这个道理说清楚了。”

第三个案子:损失数额被夸大,通过逐笔核减争取降低量刑档次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某街道做城市管理工作。他被指控对辖区内一处违章建筑的监管不到位,导致违章建筑长期存在,最终在拆迁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损失被认定为重大。

老李被立案后,他儿子找到我,说父亲对违章建筑确实巡查过,但违章建筑是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不能把所有的损失都算到父亲一个人头上。他说违章建筑的形成有多方面原因,损失认定也有问题。

我查阅案卷后发现,认定老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时,把违章建筑的全部拆迁补偿款都算作了损失。但实际上,这个违章建筑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和监管,从土地、规划到建设,每一个环节都有对应的责任人员。老李的职责只是巡查发现和报告,他没有拆迁决定权,也没有制止强拆的执行权。把全部损失算在一个人头上,明显不当。

我做了详细的核对工作。把老李的巡查记录、报告记录、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文件逐一整理。经过梳理,老李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比认定的要小得多。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职责分工文件和巡查记录,论证损失责任应当在相关部门之间合理分配。法院经审理后,对老李的责任范围和损失数额进行了重新认定,他的刑期由此明显降低。

玩忽职守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玩忽职守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已尽到职责”是罪与非罪的核心。有巡查记录、有整改通知、有报告材料,证明自己做了该做的事,就不应为事故承担刑事责任。第二,损失认定必须严格审查。损失计算方法是否科学、责任分配是否合理、因果关系是否明确,都要逐一核对。第三,职责边界要理清。基层监管人员不是万能选手,职责范围内的事做了,职责范围外的不能让他背锅。第四,认罪认罚、初犯是从宽的基础,必须充分把握。

玩忽职守罪的重罚,应当落在那些明显怠于履职、对风险视而不见的人身上。对于尽职尽责但事故仍发生的人,法律不应当让其承担超出职责边界的责任。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该管的没管”和“管了但没管住”区分清楚,让罪与罚更加精准。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玩忽职守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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