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债权债务纠纷进入执行阶段后最有力的刑事武器。很多赢了官司的当事人,最头疼的就是对方有钱不还、转移财产、赖着不给。法院判决书拿到了,执行法官上门了,被执行人却早已把财产藏得干干净净。这种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就成了悬在被执行人头上的一把剑。
这个罪名的核心特征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的关键在于三个要素: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在辽阳,我既代理过申请执行人,帮他们通过刑事控告施压追债;也代理过被执行人,帮他们争取从宽处理,避免因债务纠纷身陷囹圄。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被控拒执,通过全额履行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公司。他因为拖欠供应商货款被起诉,法院判决他支付货款和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老赵没有主动履行。执行法官上门时,他名下的一辆货车已经过户给了儿子,银行账户上也没有多少钱。供应商认为老赵恶意转移财产,向法院申请了刑事控告。老赵被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拘留。
老赵的妻子找到我,哭得不成样子。她说老赵不是不还,是公司真的经营困难,车过户给儿子是为了继续跑运输维持生计,不是恶意转移。她说供应商催得急,老赵一着急就把车给转了,现在知道错了,愿意想办法筹钱。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赵的行为确实有转移财产的嫌疑,但还没有走到不可挽回的地步。关键是他还有没有机会通过履行债务来化解刑事风险。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指导老赵的妻子尽快筹钱。她把家里能变卖的东西都卖了,又从亲戚朋友那里借了一圈,终于凑齐了执行款。第二,带着执行款到法院,全额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第三,联系申请执行人供应商,说明情况,争取对方的谅解。供应商拿到钱后,对老赵表示谅解,同意不再追究。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在被追诉前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认罪认罚,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公司也恢复了经营。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以为把车转给儿子就安全了,没想到转出了刑事风险。早知如此,不如当初就还钱。”
第二个案子: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通过证明“无能力执行”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农村生活。他因为一笔民间借贷纠纷被起诉,法院判决他偿还借款。判决生效后,老周没有履行。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老周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债权人坚持认为老周有钱不还,向法院申请了刑事控告。老周被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拘留。
老周的儿子找到我,说父亲是真的没有钱。家里的房子是农村宅基地上的老房子,卖不了;地是承包地,也不能拿出去抵债。父亲平时靠打零工维持生活,收入微薄,连自己吃饭都困难,哪有钱还债?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调取老周名下的财产调查记录。执行法官的调查材料显示,老周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无股权,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第二,收集老周的生活状况证明——村里的低收入证明、邻居的证言、老周本人的日常收支记录。第三,论证老周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求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老周客观上没有任何履行能力,不是有钱不还,而是无钱可还。无能力执行和有能力不执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在审查逮捕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老周确无履行能力,不具有拒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周被释放后,和债权人协商了一个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方案。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欠钱是真的,但坐牢解决不了问题。你帮我让债主和检察院都明白了这个道理。”
第三个案子:在侦查阶段履行部分义务并达成和解,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经营一家装修公司。他因拖欠一名包工头的工程款被起诉,法院判决他支付工程款。老李不服判决,上诉被驳回。判决生效后,老李拒绝履行。他把公司账上的钱转到了朋友的账户上,还给妻子换了一辆新车。包工头申请刑事控告后,老李被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拘留。
老李的妻子找到我,说老李当时就是气不过,觉得判决不公平,才做了那些事。现在人进去了,全家都慌了。她说只要老李能出来,钱的事一定想办法。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向老李说明拒执罪的法律后果和从宽路径。老李在会见时态度有了转变,表示愿意履行判决。第二,指导老李的妻子先把能筹到的钱履行了一部分,并联系包工头协商和解。包工头看到老李家确实有诚意,同意了分期履行方案,并出具了谅解书。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李在侦查阶段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系初犯,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李从“拒执”到“愿意履行”的转变过程。法院最终对老李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老李出来后,按期履行和解协议。他跟我说:“辛律师,我差点因为赌气把自己赌进去。判决再不顺眼,也是判决,该履行就得履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履行能力”是罪与非罪的核心。确实没有能力执行的人,不构成此罪。第二,履行义务是从宽的最直接手段。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把钱还了、把判决履行了,申请执行人谅解了,争取不起诉的空间就大。第三,认罪认罚、初犯是从宽的基础。第四,对申请执行人来说,刑事控告是施压手段,但对被执行人来说,尽快履行才是解脱的唯一路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核心,不是惩罚“没钱的人”,而是打击“有钱不还的人”。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两者区分清楚,让老赖付出代价,让确实困难的被执行人有机会通过努力化解债务,而不是被一关了之。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