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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强迫交易罪如何争取从宽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强迫交易罪,在市场经济活跃的辽阳并不少见。它的核心特征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在建材市场、物流运输、农产品收购、装修工程等领域,一些人在利益的驱动下,用拳头和威胁来“谈生意”——你不把运输给我做,就别想开工;你不按我的价格卖,就别想出货。这种行为一旦越过了市场交易的底线,就从普通的商业纠纷变成了刑事犯罪。

强迫交易罪的法定刑分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罪名的入罪门槛并不算高,只要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交易的数额或者次数达到一定标准,就可能被追究。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强迫交易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工地门口“拦车”强迫运输,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赵,在辽阳一个建筑工地附近开了一家小饭馆。他有个朋友老陈,在工地上做“运输协调”,实际上就是组织了一帮人,专门在工地门口拦外地来的运输车辆,强迫司机把运输生意让给本地车队,不答应就威胁“别想从这条路走”。小赵被老陈叫去“帮过几次忙”,主要是站在旁边壮声势,有时候帮着说几句狠话。后来这个团伙被查处,老陈和包括小赵在内的几个人都被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刑事拘留。

小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小赵就是被朋友叫去帮个忙,自己没有主动拦过车,也没有打过人,更没有从运输生意里分过钱。她说小赵在工地旁边开饭馆,老陈他们经常来吃饭,小赵抹不开面子才去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赵在强迫交易行为中处于典型的从属地位。他不是团伙的组织者,不参与利益分配,没有直接实施暴力和威胁行为,只是在个别场合站在老陈身边壮声势。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赵和这个团伙的真实关系,证明他只是和主犯老陈认识,不是固定成员。第二,收集小赵在工地周边经营饭馆的证言,证明他的主业是经营饭馆,不存在以强迫交易为业的情况。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赵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没有获利,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赵在强迫交易行为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赵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小赵没有被关进去,饭馆还继续开着,但他现在看到老陈就躲着走。他跟我说:“辛律师,帮朋友壮了几回胆,差点把自己壮进监狱。以后遇事能躲就躲,不能躲就报警。”

第二个案子:被控强迫他人转让股份,通过论证“没有使用暴力威胁”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经营一家建材公司。他和合伙人因为公司发展方向产生了分歧,老周想收购对方手里的股份,对方不想卖。两人在谈判过程中吵得厉害,老周说了一些狠话——“你占着股份,以后分红了别怪我”“你要是不卖,我就自己搞一个公司把你挤出去”。后来对方报警,称老周以威胁手段强迫他转让股份。老周被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刑事拘留。

老周的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和那个合伙人之间一直是正常的商业谈判,两个人吵归吵,但没有动过手,也没有实际威胁过对方。她说老周说的那些话是气话,两个人合伙多年,平时也这么吵。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周和对方之间是否有暴力、威胁的客观行为。案卷材料中没有出警记录,没有伤情鉴定,没有关于暴力行为的证据。第二,分析老周的言辞是否达到“威胁”的程度。强迫交易罪中的“威胁”,是指以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手段相要挟,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老周说的“成立公司挤出去”是市场竞争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威胁。第三,核实交易的真实状态。老周和对方的股份交易根本还没有达成任何协议,对方没有因为所谓威胁而转让股份,客观上也不存在强迫交易的结果。

在审查逮捕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老周的行为属于正常商业谈判中的言辞冲突,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对方交易,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周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被撤销。老周出来后,和合伙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了股权问题。他跟我说:“辛律师,谈生意不能光靠嘴硬。要不是你帮我把那些‘狠话’和‘威胁’的区别说清楚,我这个买卖就出大事了。”

第三个案子:强迫交易数额认定过高,通过逐笔核减争取降低量刑档次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经营一家物流信息部。他被指控在介绍运输业务时,强迫车主接受其指定的装卸工服务,并收取高额“介绍费”。公安机关认定老李强迫交易的数额较大。如果按这个认定,老李面临较重的刑罚。

老李的儿子找到我,说父亲确实介绍了一些装卸工,收了点费用,但大部分是车主自愿接受的,只有极少数是“不情愿但也没反对”的情况。他说公安把所有的介绍费都算成强迫交易的数额,这不合理。

我查阅案卷后发现,公安机关认定老李强迫交易数额时,把老李信息部一段时间内的全部装卸服务费收入都算作了强迫交易。但仔细梳理后发现,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车主主动要求提供装卸服务,双方正常协商、正常付费。真正带有强迫性质的交易只占一小部分。

我做了详细的核对工作。把老李信息部经手的每一笔装卸服务交易逐一整理,结合车主的陈述、收费凭证、交易方式进行比对。经过梳理,属于强迫交易的数额比公安机关认定的数字低了不少。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核对表,对每一笔不能证明有强迫行为的交易逐一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后,对强迫交易数额进行了重新认定,核减了证据不足的部分。老李的量刑档次由此降低,结合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法院对他从宽处罚。老李的儿子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该我父亲认的我们认,但正常的服务费不能都算强迫。你帮我们把数算明白了。”

强迫交易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强迫交易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是罪与非罪的核心。言辞激烈的商业谈判、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一般的讨价还价,和暴力威胁有本质区别。第二,是否达成交易、交易是否被迫,是重要事实。对方没有因为所谓威胁而交易,或者交易本身是自愿的,就不能认定为强迫交易。第三,交易数额必须逐笔核对。正常交易和被迫交易要区分清楚,证据不足的部分要敢于提出异议。第四,从犯认定是参与者的有效辩护方向。被叫去壮声势、没有实际实施威胁行为、没有从中获利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五,认罪认罚、初犯是从宽的基础。

强迫交易罪的核心,是打击那些用暴力和威胁扰乱市场秩序的人。对于言辞冲突、商业博弈和从属参与者,法律应当给出与行为相符的评价。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强迫”和“争取”、“威胁”和“谈判”区分清楚,让罪与罚更加精准。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强迫交易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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