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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串通投标罪如何争取从宽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串通投标罪,在辽阳这样的城市并不少见。政府工程项目、国企采购、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都离不开招投标。但正因为招投标环节利益大、竞争激烈,一些企业和个人在利益的驱动下,走上了串通投标的路。涉案人员中,有的是企业老板和负责人,有的只是按领导指示做标书、递材料、跑腿办事的普通员工。串通投标罪的法定刑虽然不算特别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一旦定罪,企业资质受影响,个人职业生涯也基本断送。

这个罪名的核心特征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辩护的关键,在于是否属于“串通”的性质认定、从犯地位的区分和损失数额的核减。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串通投标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公司员工按领导指示做标书被控串通投标,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周,在辽阳一家建筑公司做文员。公司投标了一个市政项目,老板老陈安排小周同时做了几家关联公司的标书,用不同的报价分别投标。小周知道这样做不对,但老陈说“都是行规,你就照做”,小周不敢违抗,就按照老陈给的价格参数做了几份标书。后来这几家公司的投标行为被认定为串通投标,老陈和小周都被立案。小周被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刑事拘留。

小周的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公司里做标书的,老板让怎么做就怎么做。标书里的价格、方案、技术参数,都是老板定的,小周只是负责排版和打印。她说小周在公司一个月三千多块工资,投标中了公司赚钱,不中标跟小周也没关系。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周在串通投标行为中处于典型的被支配地位。他不参与投标策略的制定,不参与价格参数的确定,不参与和关联公司的对接和沟通,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完成了标书的制作工作。他拿的是固定工资,和投标结果没有利益关联。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周在公司的工作内容和工资记录,证明他的从属地位。第二,固定小周和老陈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标书的制作是老板安排的,小周只是执行者。第三,查明小周在串通投标中没有个人获利,银行流水显示他拿的只是正常工资。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周在串通投标行为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小周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女儿做文员做了半年,差点做成了串通投标的共犯。你帮她把道理说清楚了。”

第二个案子:被控串通投标但实际是正常市场竞争,通过论证“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经营一家建材销售公司。他参加了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同场竞标的还有另外几家公司。老赵的公司投标价最低,最终中标。后来有人举报称,老赵和另外几家公司事先商量好了报价,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公安机关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老赵立案。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根本没有和任何公司串通过。老赵的报价低是因为他的进货渠道有优势,成本就是比别的公司低。她说老赵做建材生意十几年了,靠的一直是价格优势,这次中标完全是因为公司有竞争力,不是串通的结果。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和另外几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商量价格”的客观证据。案卷材料中,除了举报人模糊的指认,没有任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资金往来能够证明老赵和别的公司串通过报价。第二,论证老赵的低报价具有合理性。老赵的公司进货成本低,有稳定的供应商渠道,他的报价比同行低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第三,核实项目是否存在利益损害。老赵中标的项目最终按照合同顺利履行,质量合格,没有给招标人造成任何损失。串通投标罪要求“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本案中不存在任何实际损害。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老赵实施了串通投标行为,他的低报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项目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老赵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被释放后,继续经营公司。他跟我说:“辛律师,我做了十几年生意,靠的是实打实的成本和渠道。被人诬告串通投标的时候,我真不知道怎么证明自己清白。你帮我把这些年进货的账本都翻出来了,这就是我最好的证据。”

第三个案子:串通投标造成的损失被夸大,通过核减争取降低量刑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经营一家工程公司。他被指控在一次市政项目招标中,与另外两家公司串通投标,导致招标价格虚高,给国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公安机关认定的损失金额较大,如果按这个认定,老李面临较重的刑罚。

老李的儿子找到我,说父亲确实参与了串通,但损失金额没有认定的那么多。他说这个项目的招标价格虽然偏高,但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有额外的工程变更和材料涨价因素,不能把价格差额全部算成串通投标造成的损失。

我查阅案卷后发现,认定老李串通投标造成损失的计算方式确实存在问题。公安机关把中标价和“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全部算作损失,但没有考虑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等合理因素。而且所谓的“正常价格”是事后估算的,缺乏充分的客观依据。

我做了几项核对工作。把项目的合同价格、变更签证、材料采购记录、市场价格波动数据逐一整理。经过梳理,真正由串通投标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比公安机关认定的数字低了不少。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价格和损失核对表,对每一笔不能成立或计算不当的损失逐一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后,对损失数额进行了重新认定,核减了其中证据不足和因果关系不清的部分。老李的量刑由此降低,结合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法院对他从宽处罚。老李的儿子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父亲有错该认,但造成的损失有多大,得实事求是地算。你帮我们把数算明白了。”

串通投标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串通投标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属于串通”是罪与非罪的核心。有合理商业逻辑的低报价、没有证据证明的意思联络、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都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损失数额必须逐笔核减。损失计算方法是否科学、因果关系是否明确、有没有证据不足的部分,都要逐一提出异议。第三,从犯认定是被支配执行者的有效辩护方向。做标书、递材料、跑腿的人,不参与投标策略制定、拿固定工资、没有获利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初犯是从宽的基础,必须充分把握。

串通投标罪打击的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扰乱招投标秩序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是正常商业竞争被误判为串通,有些是被卷入的边缘人员被过分追诉。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串通”和“竞争”区分清楚,把“主犯”和“从犯”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串通投标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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